令和5年・因亲子关系不存在审判确定而自出生溯及丧失日本国籍的子女获在留特别许可|获准定住者1年的案例(D类型许可第1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在与自身意愿无关之处失去日本国籍,还能否继续在日本生活,本案例给出一个答案。令和5年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许可第1案例即为本案。本人生于日本,在日期间约2年,违反期间约1年10个月,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记载显示:因亲子关系不存在审判确定,自出生时起溯及丧失日本国籍。在留希望理由为:生于日本,原属外国人之母亲亦已归化,愿就此在日本生活下去。暴露端绪为相关机关通报,无刑事处分。结果获准定住者(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1):母亲既已归化而持日本国籍,本人即有以日本人亲生子女身分对应此项之余地。
- 积极要素: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此项明确列入乃令和6年3月修订(依据参议院附带决议14项)。
- 积极要素・其他:生于日本,生活基础仅存于日本。国籍丧失之经过不可归责于本人,亦可读为受到实质考量。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期间约1年10个月。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入管法24条4号ロ)。
- 不符合第2之9出头申告(端绪为相关机关通报)。第2之3所列素行不良之情事亦无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本案例中令天秤倾斜者,可读为国籍丧失之经过出于审判确定这一与本人行为无关之情事,且生于日本之本人在日本以外并无生活基础。同属令和5年D类型之不许可第1案例,在日约3年9个月、违反约1年9个月,数字与本案接近,却因行使伪造在留卡这一素行问题而未获许可。可见分水岭并非期间长短,而在非法状态之成因是否有本人参与。
律师评注
提出2点。
第1点,纵非出于出头申告亦获许可。第2之9的出头申告固属有力积极要素,惟无此项并不等于不获许可。本案例中,国籍丧失之经过与本人无可归责一点,受到正面评价。
第2点,此类型宜备之资料:审判裁判书与确定相关文件、户籍记载之变动、母亲归化之资料、自出生至今之居住与养育状况资料。手续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异议申出推进,注4规定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故提出宜早。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载入案例集者每年仅20件左右,并未呈现该年许可之全部。纵然找不到与自身相似情事之许可例,亦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且在取得许可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倾向只是起点,并非结论。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在国籍国所发公文书几近全无之困境下搜集有利资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因国籍或身分关系变动而失去在留资格时,能否以资料显示经过与本人无涉,即为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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