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5年・以虚假出生证明书为子女取得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而不许可|持永住者资格、在日16年9个月仍未获准的案例(C类型不许可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令和5年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C类型(与子女共同非法滞在的外国人)未获许可者即为本案。本人(父亲)持在留资格「永住者」,在日期间约16年9个月。违反态样为虚假文书行使,记载内容为:出于使2名子女不正当取得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之目的,提交了关于子女之内容虚假的出生证明书。2名子女均属非法入国,一名24岁(在日约6年8个月),一名19岁(在日约3年1个月)。本人与子女均有退去强制经历。暴露端绪为职员探知,刑事处分则从记载无法判明。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消极要素・第2之3(ウ):涉及公文书之不正当取得与行使。提交内容虚假之出生证明书正面对应。
- 消极要素・第2之3(イ):涉及他名外国人在留资格伪装之行为,该举动系为2名子女取得资格。
- 消极要素・第2之6:2名子女属非法入国(入管法24条1号)。
- 消极要素:本人与子女之退去强制经历。
- 不符合第2之9出头申告(端绪为职员探知)。
- 至于积极要素,在日约16年9个月之生活基础可列入考量;惟子女均已成年,第2之2(3)无从对照。
本人原持永住者资格,故违反期间栏记为不适用,第2之5在本案不成问题。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本案例中,在日16年9个月之生活长度与家人在日本一事,未被评价为超过「伪称公文书内容而使子女取得在留资格」与退去强制经历二者之合。同属令和5年C类型之许可案例,父亲与11岁子女同属非法残留,惟出于出头申告,与持永住者资格之内妻之间有3名亲生子女,书类之上并无虚假,故获许可。可见分水岭并非家人之有无,而在手续是否诚实以及暴露端绪为何。
律师评注
谨陈2点。
第1点,凡涉虚假文书之类型,对书类内容虚假之认识,即故意之有无,本可成为争点。入管实务长年沿袭「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运作,其是否妥当牵涉责任主义之射程,松村大介律师现正于诉讼中就此提问。结论尚非可断言之阶段,但及早把认识内容留存于记录,意义甚大。
第2点,自违反审查阶段起之应对。手续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异议申出推进,注4规定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何人备妥何种资料、本人能核对到何种程度,此类资料往往左右评价。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20件左右。找不到相同组合之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且在取得许可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倾向只是起点,并非结论。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在特殊诈骗中作为收货人多次被再度逮捕的案件,本所彻底应对讯问,对不当讯问屡加抗议,最终全部取得不起诉处分。此乃基于「侦查阶段供述如何留存,日后会影响到入管手续」之考量。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自书类相关违反受到怀疑之时起,细致记录认识内容与制作经过,即为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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