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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5年・带11岁子女非法残留仍获在留特别许可|与永住者内妻的家族关系使父亲获特定活动、子女获定住者的案例(C类型许可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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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5年・带11岁子女非法残留仍获在留特别许可|与永住者内妻的家族关系使父亲获特定活动、子女获定住者的案例(C类型许可案例)

令和5年・带11岁子女非法残留仍获在留特别许可|与永住者内妻的家族关系使父亲获特定活动、子女获定住者的案例(C类型许可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令和5年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C类型(与子女共同非法滞在的外国人)获得在留特别许可者即为本案。身为父亲的本人属非法残留,在日期间约2年11个月,违反期间约2年10个月。11岁子女同样属非法残留,在日约2年11个月,违反约2年10个月。本人有一位持在留资格「永住者」的内妻(未办理法律婚姻的同居配偶),与内妻之间共有3名亲生子女。暴露端绪为出头申告,无刑事处分。许可内容为父亲取得特定活动(1年),子女取得定住者(1年)。子女就学状况,记载无法判明。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2):内妻持别表第二资格「永住者」,双方有3名亲生子女,此种关系有被评价为准同于第2之2(1)家族关系之余地。
  • 积极要素・第2之9:本人主动前往出头。
  • 积极要素: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此项明确列入乃令和6年3月修订(依据参议院附带决议14项),判断当时尚无明文。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之明示同样出于令和6年修订。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入管法24条4号ロ)。

至于第2之2(3)(初等中等教育机关之相当期间教育),因就学状况并无记载,故不予对照。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本案例中令天秤倾斜者,可读为持永住者资格之内妻与3名亲生子女所构成之家庭实质,加上出头申告二者之组合。同属C类型之不许可案例,本人在日约16年9个月且持永住者资格,惟子女取得在留资格时使用了内容虚假之出生证明书,本人与子女并有退去强制经历,结果未获许可。可读出:并非家人是否齐全,而在手续之中有无虚假。

律师评注

本案例无刑事处分,要点有2。

第1点是出头申告之时机。第2之9的积极要素在被查获或被警察逮捕之情形下无从取得;惟出头同时也是自招退去强制手续开始之举,若在足以显示家族关系与生活实质之资料尚未齐备时即行前往,反可能招致不利。注4规定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

第2点是欠缺法律婚姻时应备之资料。父亲所获资格为特定活动,透露出以身分关系为基础之资格并不契合。同居之延续、家计之一体、养育之实况,宜以客观资料层层叠加。个别案件亦可能另有构筑方式。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20件左右,并非该年许可之全部。找不到与自身相同组合之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倾向只是起点,并非结论。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子女在内的全家生活系于结果的类型,出头之前先备齐资料,往往左右结局。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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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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