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5年・实刑2年、有在留特别许可经历而不许可|在日约28年2月、4名未成年子女仍未获准的案例(B类型不许可第5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在日期间超过28年,并有4名未成年子女。就家庭关系而言属最厚实之列,却仍未获许可。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令和6年11月公开的令和5年分案例集,B类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不许可第5案例即是。
违反态样为刑罚法令违反,暴露原因是警察逮捕。当事人本人的在留资格为「定住者」,配偶的在留资格为「永住者」。在日约28年2月,婚姻期间约24年9月,夫妻间有4名未成年子女。刑事处分为监护者猥亵被判惩役2年实刑,另有前科2件(惩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此外,其过往曾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施行之前,亦在现行指引修订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2(2)(积极):配偶的「永住者」属别表第二在留资格,故有立于此项之上的立足点。婚姻期间约24年9月。
- 子女利益(积极):有4名未成年子女。
- 其他情事(积极):在日约28年2月的生活基盘。
- 第2之6(消极):退去强制理由事实的反社会性。案例集所载罪名,就保护法益而言属反社会性评价甚高的类型,并叠加2年实刑与前科2件。
- 过往曾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经过,在素行评价上亦作用沉重。
- 第2之9:因警察逮捕而暴露,不具备自行出头所生的积极要素。
分水岭在哪里
案例集所载的不许可理由,是当事人与配偶的在留资格,以及有在留特别许可经历。更详细的内容,从案例集记载无法判明。不过由2年实刑与前科2件的记载,可读出第2之6的评价作用相当沉重。
同类型许可第5案例为药物法令违反缓刑、3名未成年子女,且无前科与在留特别许可经历的记载,结果获准。两案差异归结为:刑罚是实刑或缓刑、有无前科与在留特别许可经历。一如指引注4所示,纵有特别予以考量的积极要素,亦不当然意味获得许可。
律师评注
其一,实刑与退去强制事由的关系。入管法24条4号リ以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退去强制事由,全部缓刑者除外,本件2年实刑即该当此号。再者在现行法之下,属此类型者依入管法50条1项但书,仅在存在「不许可在留将欠缺人道考量的特别情事」时方可能获准。
其二,既然如此,刑事阶段的辩护便直接关系在留的去向。事实关系有争执时自不待言;纵无争执,亦须自早期即累积影响量刑的情事。此外,在退去强制手续中,宜自违反调查、违反审查阶段即具体呈现家人的生活状况,因指引注4载明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刊载的只有约20件,仅为实际判断的极小部分。纵使某类型结论严峻,那也止于摘录内部的倾向。本所承办的非法就劳助长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亦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本所具备处理国际刑事案件、陪审员审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案件的实绩,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亦有多件经验。
一起特殊诈骗收货人案件中,当事人多次被再度逮捕。本所彻底应对侦讯,对不当讯问反复提出抗议,最终全部案件均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自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担当;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立场是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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