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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5年・与永住者配偶结婚约10月获在留特别许可|无子女、非法残留约1年9月仍获准的案例(B类型许可第2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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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5年・与永住者配偶结婚约10月获在留特别许可|无子女、非法残留约1年9月仍获准的案例(B类型许可第2案例)

令和5年・与永住者配偶结婚约10月获在留特别许可|无子女、非法残留约1年9月仍获准的案例(B类型许可第2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婚姻不满一年,也没有子女,这样的情事同样有获准之例。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令和6年11月公开的令和5年分案例集,B类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许可第2案例即是。

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暴露原因是出头申告。在日约4年7月,其中违反期间约1年9月。与配偶的婚姻期间约10月,夫妻间无子女。配偶的在留资格为「永住者」。无刑事处分,最终获许可「永住者配偶者等(1年)」。

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施行之前,亦在现行指引修订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2(2)(积极):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之人的家庭关系,比照同项(1)评价。配偶的「永住者」属别表第二在留资格,故可立于此项积极要素之上。
  • 于比照第2之2(1)(ウ)的场合,所问者为相当期间的共同生活与相互扶助,以及婚姻的稳定与成熟。该项所举「夫妻间有子女等」只是例示,无子女本身并不决定结论。
  • 第2之9(积极):为申告非法滞留事实而自行出头。
  • 第2之5(消极):约1年9月的非法在留期间。
  • 案例集未记载构成素行不良(第2之3)的情事,亦无刑事处分。

分水岭在哪里

婚姻约10月、无子女、非法在留约1年9月,这一组合在积极要素上并不厚实。仍获许可,可解读为配偶为永住者所提供的第2之2(2)立足点与自行出头的第2之9相互叠加,而另一方面消极要素并未涉及素行层面。

与同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对照即易明白。该案在日约17年10月、婚姻约1年10月,婚姻期间反而长于本件,却因无子女且有退去强制经历而不许可。分水岭并非婚姻期间,而是有无退去强制经历这项消极要素。

律师评注

其一,出头的判断。本件在非法在留约1年9月的阶段出头,第2之5的消极要素尚未大量累积。与长期化之后才出头相比,天秤的倾斜并不相同。察觉在留期间届满之时,就出头的可否与准备顺序一并咨询,意义重大。

其二,无子女时的举证。纵有第2之2(2)的立足点,若共同生活与相互扶助的实质未获呈现,仍属不足。显示同居期间的住民票记录、租赁契约书、房租与水电费缴纳记录、家计一体性的资料、双方亲属的陈述书等,宜自违反审查阶段起逐层累积;同时亦应备齐证明配偶在留资格属别表第二的资料。何种资料有效因案而异,以上仅为一般性举例。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公开的案例每年约20件,系行政机关选取的摘录。纵然找不到与自身相同组合的许可例,那也只意味着未获刊载而已。本所承办的非法就劳助长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且取得之后仍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被拒收的结婚登记与认知,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长年累积过往许可案例的分析,正是此一结果的由来。

一位因非法就劳助长而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本所仍为其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并就既有实务提起诉讼,目前仍在争讼中。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自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担当;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立场是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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