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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5年・违反觉醒剂取缔法实刑1年6月、有在留特别许可经历而不许可|与日本人配偶结婚约18年8月仍未获准的案例(A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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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5年・违反觉醒剂取缔法实刑1年6月、有在留特别许可经历而不许可|与日本人配偶结婚约18年8月仍未获准的案例(A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

令和5年・违反觉醒剂取缔法实刑1年6月、有在留特别许可经历而不许可|与日本人配偶结婚约18年8月仍未获准的案例(A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婚姻期间即使超过18年,也可能不获许可。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令和6年11月公开的令和5年分案例集,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不许可第3案例,显示了这份严格。

违反态样为药物法令违反,暴露原因是警察逮捕。当事人本人的在留资格为「日本人配偶者等」。在日约18年10月,与日本人配偶的婚姻期间约18年8月;有1名子女,但已成年。刑事处分为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被判惩役1年6月实刑,另有前科1件(惩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此外,其过往曾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施行之前,亦在现行指引修订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2(1)(ウ)(积极):约18年8月的婚姻,本属此项中相当厚实者。
  • 子女已成年,故不构成监护养育未成年亲生子女这一积极要素,亦不对应令和6年修订所明示的子女利益要素。
  • 第2之6(消极):退去强制理由事实的反社会性。药物法令违反的实刑判决之上再加前科1件,评价随之加重。
  • 过往已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却再次违反的经过,在素行评价上亦作用沉重。
  • 第2之9:因警察逮捕而暴露,不具备自行出头所生的积极要素。

分水岭在哪里

与同类型许可第4案例并列,轮廓即现。该案同为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但系惩役3年、缓刑5年,且有2名未成年子女,无前科与在留特别许可经历的记载。本件则为实刑,另有前科1件与在留特别许可经历,子女亦已成年。

分水岭在于三点:刑罚是实刑或缓刑;有无前科与过往在留特别许可经历;监护养育未成年子女这一积极要素是否现实发挥作用。婚姻期间的长度,未足以推翻上述各点。

律师评注

其一,量刑直接决定在留的去向。入管法24条4号リ以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退去强制事由,全部缓刑者除外。本件为1年6月实刑,正面该当此号。再者,同号チ以因药物法令违反受有罪判决者为对象,纵为缓刑亦该当,故毒品案件在此双重不利。

其二,既然如此,起诉前阶段才是关键。若取得不起诉处分,即有余地使4号チ与4号リ的该当性均不发生。此外在现行法之下,对处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者,依入管法50条1项但书,仅在存在「不许可在留将欠缺人道考量的特别情事」时方可能获准。能否避免实刑,就此而言同样具决定意义。有前科的案件,宜自逮捕直后即着手累积左右量刑的情事。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刊载约20件,只是实际判断的极小部分。纵使某类型所载记述严峻,那也只是摘录内部的倾向。本所承办的非法就劳助长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且取得之后仍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如何超越倾向,是理论构成与举证的问题。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一位当事人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本所彻底分析证据,尽力于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毒品案件中,就持有或使用的认识把事实关系厘清,往往决定结论。

一起特殊诈骗收货人案件中,当事人多次被再度逮捕。本所彻底应对侦讯,对不当讯问反复提出抗议,最终全部案件均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自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担当;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立场是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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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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