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5年・从事卖春而不许可|永住者、与日本人配偶正在协议离婚、因职员探知暴露的案例(A类型不许可第2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有些类型即使没有成为刑事案件,也会失去在留。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令和6年11月公开的令和5年分案例集,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不许可第2案例便是其一。
违反态样为从事卖春,暴露原因是职员探知。当事人本人的在留资格为「永住者」,在日约13年。与日本人配偶的婚姻期间约1年,夫妻间无子女,亦无刑事处分。案例集记载,其与配偶正在协议离婚。违反期间一栏在原文中为斜线。
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施行之前,亦在现行指引修订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3(エ)(消极):自行从事卖春,或使他人从事卖春等显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正面构成「特别予以考量的消极要素」。
- 第2之2(1)(ウ):与日本人的婚姻本属积极要素,但该项要求婚姻稳定且成熟。正在协议离婚这一记载,显示此要素的核心正在丧失。
- 第2之9:因职员探知而暴露,故不具备自行出头所生的积极要素。
- 其他情事(积极):在日约13年的生活基盘朝积极方向作用,但仅此并不足够。
- 第2之5:无违反期间记载,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并不成为问题。
分水岭在哪里
出发点是以永住者身份积累约13年生活基盘,且有日本人配偶;然而家庭关系这一最大的积极要素因协议离婚而崩解,另一方面「特别予以考量的消极要素」仍在。这一构图,可解读为距离指引第3所称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的状态渐行渐远。
同类型许可第1、第2案例中,婚姻皆现实运作。分水岭并非在留资格的种别或在日期间,而是家庭关系在判断时点是否仍然存续。
律师评注
其一,须掌握纵无刑事处分仍会发生退去强制事由的结构。入管法24条以从事与卖春有直接关系业务者为退去强制事由,并不以有罪判决为要件(具体该当哪一款,须逐案核对条文确认)。因此纵取得不起诉处分,该规定的该当性亦不当然消灭。此类型不能只看刑事结论便安心。
其二,反过来说,在违反调查与违反审查阶段仍有争执该当性本身的余地。是否属该规定所称「从事业务者」,其事实关系与评价均可成为争点。此外,若背后存在强制、债务束缚或人口贩运被害等情事,既关系到该规定的适用方式,也关系到指引中人道考量的判断。这类情事当事人往往难以自行说明,故宜确保为当事人本人服务的翻译,及早细致听取。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刊载约20件,并非该年判断的全部。因此仅凭公开案例的排列便断言「此类型没有希望」,未免过早。本所承办的非法就劳助长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且取得之后仍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倾向只是起点,不是结论。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一位被认定为特殊诈骗取款人的20多岁女性,本所综合主张其受指示者欺骗、处于受胁迫状态且欠缺犯意,于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细致拾取背景情事,有时足以改变结论。
另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分析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自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担当;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立场是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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