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5年・已出头申告且有日本人配偶仍不许可|婚姻约1年8月、未能认定同居实质的案例(A类型不许可第1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已经办了结婚登记、也自行出头,却仍未获许可,这种情形确实存在。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令和6年11月公开的令和5年分案例集,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不许可第1案例,是理解其原因不可或缺的一件。
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暴露原因是出头申告。在日约4年4月,其中违反期间约1年9月。与日本人配偶的婚姻期间约1年8月,夫妻间无子女,亦无刑事处分。尽管如此仍不许可,案例集记载的理由是未能认定婚姻与同居的实质。
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施行之前,亦在现行指引修订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2(1)(ウ):除与日本人合法结婚外,尚要求「相当期间共同生活、相互扶助」「婚姻稳定且成熟」。仅有结婚登记并不满足此项。本件未能认定同居实质,等于积极要素的核心欠缺。
- 第2之9(积极):自行出头可作积极要素,但单凭此项不足以决定结论。
- 第2之5(消极):约1年9月的非法在留期间。
- 案例集未记载构成素行不良(第2之3)的情事,亦无刑事处分,消极要素并不算厚。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载明,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方向检讨。本件消极要素并非特别沉重,但积极要素一侧空洞化,故未能得出「明显超过」的判断。
与同类型许可第1案例并列即可看清。该案婚姻期间约11月、违反期间约2年3月,婚姻期间比本件更短、违反期间更长,却因夫妻间有未成年子女而获许可。分水岭并非期间数字,而是夫妻生活是否现实存在。
律师评注
其一,在违反审查阶段提出什么。「未能认定同居实质」这一记载,暗示在入国警备官的违反调查与入国审查官的违反审查过程中,印证同居的资料不足。此阶段宜依时间顺序整理并提出:住民票记录、租赁契约书、水电费与房租的缴纳记录、双方收支的流向、日常往来的记录、双方亲属的陈述书等。
其二,须留意手续的顺序。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位于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向法务大臣异议申出这一流程的最后局面。指引注4载明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故事后才开始同居,有时已来不及。对认定或判定不保留不服而径予接受,争点也会在事实上被封住,这一点同样需要注意。何种资料有效因案而异,以上仅为一般性解说。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阅读不许可案例或许令人心情低落,但刊载的只是每年约20件的摘录。相似情事的许可例未被刊载,并不等于没有可能。本所承办的非法就劳助长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亦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以理论构成与举证的用心超越既有倾向,是存在空间的。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被拒收的结婚登记与认知,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此类型的要点,正在于如何举证婚姻关系的实质。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自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担当;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立场是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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