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6年前半・重大刑罚法令违反被判6年实刑,在日约23年6月仍未获在留特别许可|举出监护养育子女也不许可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第4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在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中,比起在留期间的长短与子女的存在,构成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之轻重有时更为突出。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令和6年前半(令和6年1月1日至同年6月9日)案例集中,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4例。违反态样为刑罚法令违反,发现经过是警察逮捕,在日期间约23年6月,违反期间一栏划有斜线,没有记载。刑事处分为监护者性交罪被判惩役6年实刑("惩役"为案例集的原典表述,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希望在留的理由是"在日本有生活基础""监护、养育子女"。考虑到案件性质,本文不涉及罪名以外的具体事实。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框架是令和6年3月修订的指引。
- 积极:约23年6月在留形成的生活基础;监护养育子女(若子女为日本人等的亲生子女,可归入第2的2(1)(イ),但未载国籍)。
- 消极·第2的6:构成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的反社会性。指引按反社会性程度定为消极要素,6年实刑显示其程度之重。
- 发现经过是警察逮捕,不属第2的9的出头申告。
现行法下,被判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者属入管法50条1项但书的对象,只有存在"不许可在留将有欠人道考虑的特别情事"时才获许可。本案是改正法施行前的判断,当时没有申请程序,属依职权的措施。
分水岭在哪里
依照指引第3"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才考虑许可"的框架,本案中消极要素的分量应属决定性。约23年6月的在留与监护养育子女并不轻微,但未被评价为足以相权衡。同一D类型的许可第1例同样以监护养育子女为理由,却因没有刑事处分并主动出头而获许可。这一对比显示,构成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性质在判断中占有很大比重。
律师评注
量刑既是超过1年的实刑,即该当入管法24条4号リ,就退去强制事由本身可争的余地有限。在这一类型,先于辩护方针的讨论,消极要素的分量已支配判断。不过就一般而言,在以重罪名被起诉的案件中,于刑事阶段细致地争辩事实关系与法律评价,会通过量刑左右其后程序的前提。逮捕后的应对与翻译人员的确保是出发点。
现行法下,框架在于50条1项但书的"特别情事"之有无。从公开事例可以读出的,是生活基础的稳定、未成年亲生子女的监护养育、家庭关系等复合情形;但在存在重刑的场合,这类主张能否成立需要慎重研判。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属抽取刊载,未获刊载的许可事例为数众多。不宜依公开部分的倾向先行断定结论,而应先整理个别情事。本所在公开事例中不许可居多的不法就劳助长类型里取得过在留特别许可,此后也在请求撤销违反认定处分。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专注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担当。
一起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的案件,本所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本所亦多次承办国民参审(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受到广泛报道的重大案件与国际刑事案件,并累积了中国籍当事人重大案件的经验。
在多数罪名下,即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被退去强制,因此本所把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从会见的最初阶段到公判终结,全程由松村律师亲自负责,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专注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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