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6年前半・因日本人丈夫的家庭暴力被害与监护养育子女获在留特别许可|职员探知、非法残留约1年1月而获定住者(1年)的案例(D类型许可第4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与配偶的关系破裂,在留手续也办不下去,日子就这样过去。本案与这种处境有关。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令和6年前半(令和6年1月1日至同年6月9日)案例集中,D类型(其他)许可第4例,结论是许可。案例集记载:曾遭受日本人丈夫的配偶暴力(DV)被害。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发现经过是职员探知,在日期间约6年10月,违反期间约1年1月,无刑事处分。希望在留的理由是"监护、养育子女",许可内容为定住者(1年)。被害的具体内容与子女国籍,案例集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框架是令和6年3月修订的指引。
- 积极·第2的2:家庭关系。若子女是日本人的未成年未婚亲生子女,可归入第2的2(1)(イ);案例集未载子女国籍。
- 积极:令和6年修订明示的子女利益。
- 积极·第2的7的旨趣与第2的9:DV被害。第2的7列举的是治疗必要、归国困难、无国籍,DV被害不在列举之内,但可作为诸般情事纳入人道考虑。案例集未载究竟以何要素加以考量。
- 消极·第2的5与第2的6:非法在留期间(约1年1月)与构成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发现经过是职员探知,不属第2的9的出头申告。
本案是改正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前的判断,当时没有申请程序,属法务大臣依职权的措施。
分水岭在哪里
使天平倾斜的,应是监护养育子女,加上失去资格的经过难以归责于本人。遭受配偶暴力的处境下,在留手续很难取得配偶配合。虽由职员探知而发现却仍获许可,可见这一经过受到了较重的看待。同一D类型的不许可第2例举出"疾病治疗"这一人道情事,但存在使用伪造在留卡的素行消极要素,结论是不许可。人道情事若不足以与素行上的消极要素相权衡,也难以走向许可。
律师评注
以配偶暴力为背景的案件,人身安全与记录同时成为问题。向警察咨询的记录、配偶暴力咨询支援中心的介入、医疗机构的就诊记录、保护命令相关文件,日后都能在入管手续中印证经过。
在程序方面,退去强制手续依次为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异议申出。指引注4指明,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的情事变化原则上不予考虑,故宜自违反审查阶段起呈明经过与监护实态。陈述内容在翻译上的偏差会影响其后的程序,确保翻译人员同样重要。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属抽取刊载,并未收录当年判断的全部。公开部分即便没有相同情事的许可例,也不等于没有获准余地。本所办理的不法就劳助长案件,在公开事例中属不许可居多的类型,仍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目前仍在请求撤销违反认定处分。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专注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担当。
一位咨询者与日本女性生下孩子后失去在留资格,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而一度被当局拒收。本所从宪法角度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并分析过往许可事例,一次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另有一起特殊诈骗案件,一名20多岁女性被指为"取钱人",本所主张其受指示者欺骗与胁迫、缺乏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
在多数罪名下,即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被退去强制,因此本所把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从会见的最初阶段到公判终结,全程由松村律师亲自负责,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专注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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