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6年前半・以在日约29年8月的生活基础获在留特别许可|职员探知、非法残留约3月而获定住者(3年)的案例(D类型许可第3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在留期间的更新没能及时办妥,等发觉时资格已经失效。本案与长期在日生活的人有关。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令和6年前半(令和6年1月1日至同年6月9日)案例集中,D类型(其他)许可第3例,结论是许可。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发现经过是入管职员察知的职员探知。在日期间长达约29年8月,违反期间仅约3月,无刑事处分。希望在留的理由是"在日本有生活基础",许可内容为定住者(3年)。这个3年,是令和6年前半刊载的许可事例中唯一的在留期间3年。家庭关系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框架是令和6年3月修订的指引。
- 积极:约29年8月的在留所形成的生活基础。指引也把与地区社会的关系、第三方的支援、纳税状况列为考量情事。
- 消极·第2的5:非法在留期间的长期化。约3月较短,分量不大。期间的终点是入管厅察知事实之时。
- 消极·第2的6:构成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非法残留)。
- 不属第2的9的出头申告。发现经过是职员探知。
- 素行不良(第2的3)、人道考虑(第2的7)、家庭关系(第2的2)所指情形,均无记载。
本案是改正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前的判断,当时没有申请程序,属法务大臣依职权的措施。
分水岭在哪里
使天平倾斜的,应是约29年8月在留所积累的生活基础,与违反期间仅约3月这两点的组合。在没有出头申告这一积极要素、也没有家庭关系记载的情况下仍获许可,可见长期定居本身受到了相当重的评价。同一D类型的不许可第3例在日约25年10月,同样以"在日本有生活基础"为理由,但涉及介绍卖淫,且有在留特别许可经历,结论是不许可。可见受审视的不只是年数,还有这段时间内的素行。
律师评注
第一,职员探知也可能获准。就案例集整体而言,许可一侧多见出头申告,本案却是被察知后仍获许可。不过被察知时没有准备时间。发觉资格失效的时点,宜及早连同能否出头一并考虑。
第二,是把长期在留证明为"生活基础"的举证。仅陈述年数并不够。要叠加就业与纳税记录、社会保险加入、住所的延续、职场与地区关系的陈述书,才足以与消极要素相权衡。指引注4指明,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的情事变化原则上不予考虑,故宜自违反审查阶段起提交。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公开的事例是每年约20件的抽取,只占实际许可件数的极小部分。找不到与自己相似情事的许可例,并不需要因此放弃。本所在公开事例中不许可居多的不法就劳助长类型里取得过在留特别许可,取得后仍在请求撤销违反认定处分。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专注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担当。
一位以旅游目的来日的咨询者与日本女性生下孩子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事例,并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一次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另有一起特殊诈骗"取款人"案件,委托人被多次再逮捕,本所以彻底的讯问应对取得全部不起诉处分。
在多数罪名下,即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被退去强制,因此本所把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从会见的最初阶段到公判终结,全程由松村律师亲自负责,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专注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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