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6年上半年・非法入国约30年11月仍获在留特别许可|与永住者配偶婚姻约4月、无子女(B类型许可第3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已在无在留资格状态下生活近30年,是否早已无可挽回。此为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令和7年7月公开令和6年1月1日至6月9日期间案例集B类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许可第3案例。
违反态样为非法入国,发觉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30年11月,违反期间同为约30年11月,即自来日至判定为止全部期间均属非法在留。配偶在留资格为「永住者」,婚姻期间约4月,夫妻间无子女。无刑事处分。结论为许可,获在留资格「永住者配偶者等」(在留期间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本案消极情事极重,积极情事恰中要点。本案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在留特别许可属依职权恩惠性措施。以下按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对应。
- 第2之2(2):配偶「永住者」属别表第二,符合该款「特别予以考虑积极情事」。惟婚姻仅约4月且无子女。
- 第2之9:自行出头申告,属积极情事。
- 第2之5:约30年11月非法在留经令和6年修订已明确列为消极情事,属极重。惟该款保留:若已与日本人及地区社会构筑关系,得另作积极情事考量。
- 第2之6:非法入国因入国本身违法,通常较非法残留评价更重。
分水岭在哪里
使天秤倾斜者,应为出头申告与配偶属别表第二「永住者」。婚姻仅约4月,又有约30年11月非法在留与非法入国这般沉重消极情事,结论仍为许可,正显示此两项分量。此外该期间所建生活实质,或亦循指引第2之5保留而受积极评价。
与同一B类型不许可第4案例对照可见轮廓。该案婚姻长达约11年11月并有1名未成年子女,惟违反态样为虚伪文书作成,端绪为查获,配偶为别表第一「经营·管理」,结论为不许可。可见发觉端绪、素行评价与配偶在留资格种别同样左右结论。
律师评注
本案无刑事处分,重心在初期设计与举证。
第一,在留期间之长具两面性。指引第2之5将长期化列为消极情事,同时保留:若已与日本人及地区社会构筑关系,得另作积极情事考量。长期案件中,能否以资料呈现足以承载该保留具体事实,如与工作单位及邻里关系、支援者、公共负担缴纳状况等,即为关键。
第二,自违反审查阶段起提出主张。退去强制手续依次为违反调查、违反审查、口头审理、异议申出。在留特别许可系最后阶段判断,而注4规定令书签发后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虑,故须于签发之前将主张与资料尽数提出。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约20件,并未涵盖全部获准案件。找不到与自身在留期间或婚姻期间相同许可先例,不等于没有获准可能。本所承办不法就劳助长案件虽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林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仍争讼撤销违反认定处分。宜将倾向作为起点把握,同时逐项累积个别情事。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专注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有以观光目的来日委托人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该案国籍国签发公文书几乎不存在,处境艰难,本所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透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手续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纵获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初次会见至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中文专属翻译。刑事手续结束后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处理。
结语
纵使无在留资格期间漫长,能否呈现该期间所建生活实质,仍为关键所在。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专注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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