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6年上半年・配偶为「定住者」获在留特别许可|婚姻约6月、无子女、非法残留约4年10月(B类型许可第1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配偶并非日本人而系外国人时,在留特别许可前景有何不同。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令和7年7月公开令和6年1月1日至6月9日期间案例集B类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许可第1案例可作为线索。
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发觉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5年4月,违反期间约4年10月。配偶在留资格为「定住者」,婚姻期间约6月,夫妻间无子女。无刑事处分。结论为许可,获在留资格「定住者」(在留期间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本案判断基础在于配偶在留资格种别。本案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在留特别许可属依职权恩惠性措施。以下按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对应。
- 第2之2(2):配偶「定住者」属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该款将与永住者・特别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之间家庭关系列为「特别予以考虑积极情事」,本案正面符合。
- 第2之9:自行出头申告,属积极情事。
- 第2之5:约4年10月非法在留属消极情事,长期化经令和6年修订已明确列为消极。
- 第2之6:退去强制理由为非法残留,反社会性较轻。婚姻约6月且无子女,稳定成熟情事并不厚实。
分水岭在哪里
使天秤倾斜者,应为配偶属别表第二「定住者」与自行出头。婚姻期间短暂、约4年10月非法在留这两项弱点,应系由上述两点超过,从而满足指引第3所要求「明显超过」。
与同一B类型不许可第1案例对照,配偶在留资格分量便显现出来。该案同为出头申告且无刑事处分,婚姻约1年并有1名未成年子女,惟配偶为别表第一「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结论为不许可。家庭关系较本案更厚而结论相反,可见配偶在留资格属别表第二或第一,确实影响判断。
律师评注
本案无刑事处分,重心在初期应对与举证设计。
第一,确认配偶在留资格。指引第2之2(2)列为「特别予以考虑积极情事」者,系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之间家庭关系。配偶若持就劳系在留资格(别表第一),即不直接符合该项。此时须连同配偶本人在留资格变更或永住许可前景,斟酌如何呈现全家在留稳定性。
第二,自违反审查阶段起提出主张。退去强制手续依次为违反调查、违反审查、口头审理、异议申出,在留特别许可系最后阶段判断;注4规定令书签发后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虑。婚姻短暂案件宜及早呈现生活实质,包括登记前同居与交往经过。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约20件摘录,并非全貌。因此,纵使找不到配偶在留资格与婚姻期间均与自身相同许可先例,也不意味着没有获准可能。本所承办不法就劳助长案件虽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林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仍争讼撤销违反认定处分。公开案例倾向仅为起点。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专注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在一名女性因不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危机案件中,本所虽面对公开案例中不许可林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并就「退去强制事由不需故意过失」这一既有实务妥当与否提起诉讼,目前仍在争讼中。
多数罪名纵获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初次会见至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中文专属翻译。刑事手续结束后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处理。
结语
配偶在留资格归属别表第一或别表第二,宜于首次咨询阶段即予确认,并据以拟定方针。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专注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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