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6年上半年・非法入国约12年2月仍获在留特别许可|无子女、与日本人配偶婚姻约1年9月(A类型许可第2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夫妻间没有子女,是否很难取得在留特别许可」,这是本所常收到咨询。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令和7年7月公开令和6年1月1日至同年6月9日期间案例集,其中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许可第2案例,可作为无子女夫妻仍获准参考。
本案违反态样为非法入国。在日期间约12年2月,违反期间同为约12年2月,即自来日至判定为止均属非法在留。发觉端绪为出头申告,当事人自行前往官署申告。与日本人配偶婚姻期间约1年9月,夫妻间无子女。无刑事处分。结论为许可,获「日本人配偶者等」(在留期间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本案积极与消极情事正面碰撞。本案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当时在留特别许可属依职权恩惠性措施。以下按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整理。
- 第2之2(1)(ウ):与日本人合法结婚本身属积极情事。惟该款要求「夫妻间有子女等」显示婚姻稳定成熟,本案无子女,只能以共同生活与相互扶助实质证明稳定性。
- 第2之9:自行出头申告发挥积极作用。
- 第2之5・第2之6:约12年2月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经令和6年修订已明确列为消极情事;非法入国因入国本身违法,评价通常较非法残留更重。
分水岭在哪里
使天秤倾斜者,应为出头申告与约1年9月婚姻实质。指引第3规定积极情事「明显超过」消极情事时方朝许可方向审酌,本案约12年2月非法在留与非法入国这两项沉重消极情事,应系被上述两点超过。
与同一A类型不许可第4案例对照可见轮廓。该案同为非法入国、出头申告,婚姻期间约2年6月且长于本案,结论却为不许可。差别在于在日期间与违反期间长达约17年3月,且有退去强制经历。可见较之婚姻期间长短,过往是否遭退去强制发挥更重作用。
律师评注
本案无刑事处分,初期应对与举证设计左右结论。
第一,无子女并非决定性不利。指引第2之2(1)(ウ)仅将子女存在列为显示婚姻稳定成熟一例。无子女时,须以资料与陈述细致累积同居期间与实质、家计一体性、相互扶助具体内容。
第二,自违反审查阶段即展开活动。退去强制手续依次为违反调查、违反审查、口头审理、异议申出,在留特别许可属最后阶段判断。惟注4规定令书签发后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虑,故显示婚姻实质资料宜自违反审查阶段即提出。若未保留不服而顺从认定与判定,后续阶段争点可能事实上被封闭。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公开案例每年仅约20件摘录,仅占实际许可极小部分。因此公开案例中找不到相同情事许可先例,并不表示已无获准余地。本所承办不法就劳助长案件虽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林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并继续争讼撤销违反认定处分本身。公开案例倾向仅为起点。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专注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在一名女性因不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危机案件中,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不需故意过失」这一既有实务妥当与否提起诉讼,目前仍在争讼中。该案虽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林立类型,仍已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即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退去强制,故本所自起诉前阶段即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拟定方针。松村律师自初次会见至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中文专属翻译,刑事手续结束后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处理。
结语
即便夫妻间无子女,只要累积共同生活实质,结论仍有变动余地。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专注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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