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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6年后半・行使伪造在留卡获缓刑判决、纵有内妻与子女仍不予许可|非法入国且有退去强制经历而未获准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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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6年后半・行使伪造在留卡获缓刑判决、纵有内妻与子女仍不予许可|非法入国且有退去强制经历而未获准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案例)

令和6年后半・行使伪造在留卡获缓刑判决、纵有内妻与子女仍不予许可|非法入国且有退去强制经历而未获准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纵然取得附缓刑的判决,退去强制程序也未必就此停止。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令和7年7月公开令和6年后半分案例集,本件为其中D类型(其他)未获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违反态样为非法入国及行使伪造在留卡,因关系机关通报而暴露,在日期间约20年1月,违反期间约19年10月。刑事处分为行使伪造有印公文书、违反入管法,判处惩役3年、缓刑5年(惩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希望在留的理由为内妻与子女在日本生活、在本邦继续生活。特记事项载明有退去强制经历。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按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逐项对应如下。

  • 第2之3(ウ)(消极):在留卡等公文书的伪造变造、不正受领交付、行使、持有,已明定为应特别考量的消极要素,本案正属此列。
  • 第2之6(消极):非法入国往往比非法残留评价更重。
  • 第2之5(消极):非法在留期间达约19年10月。
  • 被退去强制经历(消极):曾受退去强制的经历,在素行与退去强制理由两方面均受重评。
  • 第2之9(积极):本案因关系机关通报而暴露,并无自行出头这一积极要素。
  • 第2之2(积极):虽举出内妻与子女的存在,其国籍、在留资格与同居状况案例集记载无从判明,亦无从判断究竟符合第2之2(1)(2)的哪一项。

分水岭在哪里

消极要素层层叠加,内妻与子女的存在这一积极要素未能超越之,可作如此解读。尤其行使伪造在留卡正属第2之3(ウ)明定的类型,而退去强制经历更是大幅左右判断的情事。同一D类型的许可第2案例同为非法入国,违反期间约10年7月,却具备自行出头与曾拥有日本国籍这两项积极要素。可认为素行与暴露端绪之别分开了结论。

律师评注

首先,入管法24条4号リ以被处逾1年拘禁刑实刑者为对象,全部缓刑者除外。本案附缓刑5年的判决并不符合该号。然而退去强制程序照旧推进,乃因违反态样为非法入国,另有同法24条1号的退去强制事由。此为「缓刑并不直接决定在留可否」的典型,亦属自起诉前阶段即有余地力争不起诉处分的案件。

其次,行使伪造有印公文书一类,对文书系伪造的认识(即故意)可能成为争点。入管实务长期沿袭退去强制事由判断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的运作,而该运作是否妥当,至今仍在争讼之中。松村律师亦在助长非法就劳的案件中正面推进追问该点的诉讼。自刑事阶段起彻底争执认识的有无,将成为其后入管程序主张的基础。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所载仅为各区分数件,未刊载的判断为数甚多。纵使与不许可案例情事重叠,也并不因此决定结论。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的类型,却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取得许可后仍在争执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不过结果无法承诺。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主办,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为主要专注领域。

对作为特殊诈骗「收货人」而多次被再逮捕的当事人,本所以彻底的取调对应及对不当取调的抗议,取得全件不起诉处分。在以认识有无为争点的案件中,侦查阶段供述的记录会一直影响到其后的入管程序。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放在最优先位置。松村律师从最初的会见到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并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对应。

结语

缓刑并非在留的保障,起诉前阶段的争法才是关键。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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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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