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令和6年后半・因卖春周旋被罚金150万日元、以在日治病为由希望在留未获采纳而不予许可|在日约21年11月仍未获准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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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6年后半・因卖春周旋被罚金150万日元、以在日治病为由希望在留未获采纳而不予许可|在日约21年11月仍未获准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案例)

令和6年后半・因卖春周旋被罚金150万日元、以在日治病为由希望在留未获采纳而不予许可|在日约21年11月仍未获准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刑事处分纵然只到罚金,退去强制程序仍可能照旧推进。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令和7年7月公开令和6年后半分案例集,本件为其中D类型(其他)未获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违反态样为卖春周旋,因关系机关通报而暴露,在日期间约21年11月。违反期间一栏划有斜线,并无记载。刑事处分为违反风俗营业等规制及业务适正化等法律、违反卖春防止法,罚金150万日元,另有前科1件。希望在留的理由为在本邦治病疗养。家族关系并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按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逐项对应如下。

  • 第2之3(エ)(消极):自行卖春或使他人卖春等显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已明定为应特别考量的消极要素。本案违反态样正面符合该项。
  • 第2之6(消极):退去强制理由事实的反社会性,前科1件亦一并评价。
  • 第2之9(积极):本案因关系机关通报而暴露,并无自行出头这一积极要素。
  • 第2之7(1)(积极):因难病等须在本邦治疗属积极要素。本人以在本邦治病疗养为由,惟疾病内容与在本国能否治疗,案例集记载无从判明。
  • 第2之2的家族关系,案例集并无相关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第2之3(エ)在素行类消极要素中定位甚重。相对而言,置于积极要素者仅为在本邦治病疗养,可读为第2之7(1)所要求的「因难病等须在本邦治疗」举证未能达到。同一D类型的许可第4案例,虽有在日约34年9月非法残留这等沉重消极要素,却因自行出头且与日本人内夫同居的实质获得认定而获准。可认为分开两者者并非在日期间长短,而是素行内容与家族关系的有无。

律师评注

刑事处分为罚金150万日元,并不符合入管法24条4号リ(被处无期或逾1年拘禁刑者)。然而退去强制程序照旧推进,可读为此类型的退去强制事由并不以有罪判决为前提。由违反态样载为卖春周旋来看,本案应属入管法24条中,将从事卖春或其周旋等与卖春直接相关业务之人定为退去强制事由的规定所涉及的问题场面(具体该当哪一款,须逐案核对条文确认)。该规定不以刑事处分之有无为要件,故纵然取得不起诉处分,该当性也未必随即消解。在此类型中,从违反调查与违反审查阶段起争执「从事业务」这一事实本身,仍有余地。

另外,该规定设有除外规定:因人口贩运等而处于他人支配之下者从事该业务时不适用。若存在此等情事,宜借公家机关的保护记录等及早呈现。本案是否存在该情事,案例集记载无从判明。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仅摘录各区分数件,未刊载的判断为数甚多。纵使不许可案例中载有与自己相近的罪名,也不因此就决定结论。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的类型,却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不过结果无法承诺。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主办,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为主要专注领域。

对被视为特殊诈骗「取款人」的20多岁女性,本所综合主张指示者的欺瞒与胁迫性状况、犯意不存在等,取得不起诉处分。细致举证本人所处的立场,将同时左右刑事处分与其后的在留。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放在最优先位置。松村律师从最初的会见到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并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对应。

结语

不以有罪判决为要件的退去强制事由,须自违反审查阶段起争执。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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