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6年后半・以监护养育具有日本国籍的亲生子女为由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在日约1年7月、违反约1年3月仍获准「定住者(1年)」的案例(D类型许可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在日期间纵然很短,也可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本案即为一例。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令和7年7月公开令和6年后半分案例集,本件为其中D类型(其他)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因出头申告而暴露,在日期间约1年7月,违反期间约1年3月,无刑事处分。希望在留的理由为监护、养育具有日本国籍的亲生子女。许可内容为「定住者(1年)」。子女年龄与同居状况,案例集记载无从判明。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按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逐项对应如下。
- 第2之2(1)(イ)(积极):相当期间同居并监护养育未成年且未婚的日本人亲生子女,属应特别考量的积极要素,本案希望在留的理由正与此对应。
- 子女利益(积极):令和6年3月修订所明示的「与家人在本邦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的保护必要性」(参议院附带决议14项)。
- 第2之9(积极):自行前往出头。
- 第2之6、第2之5(消极):非法残留,以及约1年3月的非法在留期间。
- 在日期间仅约1年7月,故长期生活基础与地区社会联系并未作为积极要素发挥作用。
分水岭在哪里
许可的理由集中于监护养育具有日本国籍亲生子女这一点。在日仅约1年7月亦获许可,可读出判断重心并非在留期间长短,而是与日本国籍子女的亲子关系及现实养育的实质。同一D类型的不许可第3案例,在日约5年7月虽较本案更长,却因违反大麻取缔法被判惩役10月、缓刑3年,且希望在留的理由仅为在本邦继续生活(惩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可认为积极要素的质地分开了结论。
律师评注
本案无刑事处分,故仅就举证与初动说明。
首先,指引要求「相当期间同居并监护养育」。要点不止于存在子女,更在于现实养育的实质。住民票同一户籍的记载、与保育所或学校往来的记录、陪同就诊、家计与养育费的负担、日常生活照片等,宜在违反审查阶段之前备齐。
其次,认知(生父认领)与出生登记是否办妥乃前提。若认知尚未完成,应先行整理该手续。退去强制令书发布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指引注4),故身分关系的整理须及早推进。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仅从各区分摘录数件,未刊载的许可为数甚多。找不到情事相似的刊载例,不必视为没有可能的证据。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的类型,却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不过结果无法承诺。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主办,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为主要专注领域。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未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与本文相同,与日本国籍子女的亲子关系正处核心。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放在最优先位置。松村律师从最初的会见到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并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对应。
结语
与日本国籍子女的亲子关系,是此类案件最应先行确立之处。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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