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6年后半・全家一同出头申告却因事业实质未获认定而不予许可|在日约13年3月、违反约4月仍未获准的案例(C类型不许可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全家均处于非法滞留状态并一同前往出头,结果会如何?本件即一例。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令和7年7月公开令和6年后半(改正入管法施行后)分案例集,本件为其中C类型(与子女共同非法滞留的外国人)的不许可案例。本人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因出头申告而暴露,在日期间约13年3月,违反期间约4月。配偶亦为非法残留(在日约8年9月、违反约8月)。子女2名均在本邦出生,在日期间分别约7年11月与约5年3月,违反期间均约8月。子女年龄、就学状况与刑事处分均无记载。不许可理由载明:本人以在本邦继续经营事业为由希望在留,但该事业的实质未获认定。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按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逐项对应如下。
- 第2之9(积极):自行前往出头。
- 第2之9(积极):别表第一之一之表、二之表的在留资格该当性。本人以继续经营事业为由,本属「经营・管理」等该当性的问题场面,然而事业实质未获认定,此要素并未发挥作用。
- 第2之2(3)(积极):在本邦初等中等教育机构接受相当期间教育、于本国接受初等中等教育有困难且已融入地区社会的子女及其监护养育者,属积极要素。不过本案并无子女就学的记载,此要素是否获得评价,案例集记载无从判明。
- 第2之6(消极):全家非法残留。惟违反期间仅约4月至约8月。
- 与日本人或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的家族关系(第2之2(1)(2)),案例集并无相关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置于积极要素核心的事业实质未获认定,可读为具决定意义。违反期间仅约4月,且全家一同出头,纵有此等有利情事,天秤仍未倾斜。同一C类型的许可第1案例中,子女作为永住者之父的亲生子女在本邦出生,母亲则为其监护养育者。有无与日本人或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的家族关系这一支柱,可认为正是分开两者的界线。
律师评注
本案无刑事处分,故仅就举证设计说明。
首先,若欲以第2之9的在留资格该当性作为积极要素主张,须在违反审查阶段之前备齐支撑事业实质的资料:法人登记、纳税申报书、账簿、与交易对象的契约书、事务所租赁契约、员工雇用关系等。实质的评价在违反调查与违反审查阶段即已固化,其后阶段要推翻并不容易。
其次,就子女而言,着眼第2之2(3)的举证乃要点:在学证明、出席与成绩记录、日语与本国语能力、于本国接受初等中等教育有困难的情事、参与地区活动等。本案是否作过此类主张,案例集记载无从判明;但在此类型中,把子女一方的情事立为独立支柱值得考虑。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令和6年后半分的C类型,仅刊载许可1件与不许可1件。自这2件所能读出者仅为倾向的一端;纵使不许可案例中载有与自己相似的情事,也并不等于结论。本所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的助长非法就劳类型中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倾向只是起点,而非结论。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主办,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为主要专注领域。
对因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本所正推进诉讼,追问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这一既有实务是否妥当。该案属入管厅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的类型,却已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许可后仍在争执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放在最优先位置。松村律师从最初的会见到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并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对应。
结语
积极要素的支柱置于何处、以何资料支撑,须在出头之前想清楚。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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