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6年后半・过失驾驶致死判禁固3年・缓刑4年仍不许可|配偶为「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有2名未成年子女也未获准的案例(B类型不许可第2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既非故意所为,对在留的影响是否也较小?案例集显示并不这么简单。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令和7年7月公开令和6年后半(改正入管法施行的令和6年6月10日之后)的案例集,其中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的类型(B类型)不许可第2案例即是。属非法残留,由本人自行出头申告而暴露。在日期间约12年1月,违反期间一栏以斜线划去。配偶持有「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婚姻期间约12年4月,有2名未成年子女。刑事处分为过失驾驶致死,判禁固3年、缓刑4年(「禁固」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在现行法下相当于拘禁刑)。结论为不许可。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配偶的「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属入管法别表第一之二表的在留资格。指引第2之2(2)特别予以考虑的积极要素,指与别表第二(永住者、定住者等)的家庭关系;本案并不直接落入其中。弱点的核心正在此处。
- 积极要素:第2之9自行出头。关于2名未成年子女,则关涉令和6年修订明示的、与家人共同在本邦生活的子女利益。
- 消极要素:第2之6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以及受有伴随死亡结果的刑事处分。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另一方面,第2之3列举的素行不良类型,本案并不落入。
分水岭在哪里
本案其实并不构成入管法24条4号リ。该号以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退去强制事由,却把全部缓刑排除在外,而本案附有缓刑。又因属过失犯,也不落入改正法50条1项但书所列各号。本人的退去强制事由是非法残留。纵然如此仍未获准,可读作刑事处分在第2之6中作重消极要素起作用,而配偶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致本案欠缺第2之2(2)的强积极要素。同为B类型的许可第2案例,配偶同样是「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但无刑事处分,且在在日约9月的阶段即获许可。
律师评注
第1,「有缓刑就没事」这种理解相当危险。不构成4号リ,并不等于不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像本案另有非法残留时,退去强制事由由该事实成立,而刑事处分则在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中作消极要素起作用。因此,即使是过失驾驶致死的案件,若能取得不起诉处分,也存在其中一项消极要素不致产生的余地。
第2,故意与过失的定位。刑事案件以故意、过失的检讨为起点;入管实务却长期沿袭「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不要求故意与过失」的运用。此种运用就责任主义的射程而言可容许到何种程度,是松村大介律师目前仍在争讼的论点。过失犯的案件,自刑事阶段起精密地争过失的内容,正是入管程序主张的基础。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既有过失犯不许可之例被公开,同一类型便容易被视为无望。不过案例集每年仅摘录20件左右,并未呈现许可的全貌。本所承办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中属不许可林立的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倾向只是起点,并非结论。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主持,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为主要专注领域。
一名女性因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而面临强制遣返危机,本所正面就「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与过失」这一既往实务的妥当性提起诉讼,目前仍在争讼。该案件在公开案例中属不许可林立的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许可之后,仍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本所实际处理过以故意、过失为争点的案件。
一名20多岁女性被认定为特殊诈骗的「取款人」,本所综合主张犯意不存在等,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走向退去强制,因此本所把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从最初的会见到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为当事人本人行动。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也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对应。
结语
「过失案件不必担心在留」这样的说明需要留意。刑事与入管必须一并通盘判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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