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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6年后半・组织犯罪处罚法违反与诈骗判4年6月实刑,有永住者配偶与未成年子女仍不许可(B类型不许可第1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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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6年后半・组织犯罪处罚法违反与诈骗判4年6月实刑,有永住者配偶与未成年子女仍不许可(B类型不许可第1案例)

令和6年后半・组织犯罪处罚法违反与诈骗判4年6月实刑,有永住者配偶与未成年子女仍不许可(B类型不许可第1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只说明家人在日本,未必足够。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令和7年7月公开令和6年后半(改正入管法施行的令和6年6月10日之后)的案例集,其中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的类型(B类型)不许可第1案例,正显示这一点。违反态样为刑罚法令违反,因警察逮捕而暴露。在日期间约20年2月,违反期间一栏以斜线划去,无法判明。配偶持有「永住者」在留资格,婚姻期间约8年10月,有1名未成年子女。刑事处分为违反组织性犯罪处罚及犯罪收益规制等法律、以及诈骗,判惩役4年6月的实刑,另有前科1件(「惩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在现行法下相当于拘禁刑)。此外另有在留特别许可经历,结论为不许可。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积极要素:配偶的「永住者」属入管法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关涉指引第2之2(2)。有未成年子女,也连结到令和6年修订明示的子女利益。
  • 消极要素:第2之6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之反社会性。以组织性诈骗判4年6月实刑,属此项中评价最重的一类。
  • 消极要素:另有前科1件(第2之3素行)。
  • 消极要素:有在留特别许可经历。一度获准却再次违反的经过,使判断趋于严格。
  • 属积极要素的第2之9自行出头,本案因警察逮捕暴露而不存在。

分水岭在哪里

本案为超过1年拘禁刑的实刑,构成入管法24条4号リ的退去强制事由,并依改正法50条1项但书,仅在存在「不许可在留即欠缺人道考虑的特别情事」时方可获准。同为B类型的但书该当许可案例,则自觉醒剂取缔法违反1年2月实刑这一同样的但书立场获得许可。分开两者的,可读作在刑期轻重之外,还有犯罪的组织性、有前科、以及在已有在留特别许可经历之下再次违反的层层累积。

律师评注

第1,刑事阶段的定位。诈骗并非药物关系法令违反,不属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入管法24条4号チ。因此,若取得不起诉、或避免实刑,则落入4号リ这一结果本身也存在不致发生的余地。是否以组织性犯罪的框架被追诉,取决于如何争共谋的认识与参与程度。侦查阶段不轻率承认认识的内容、确认经翻译转述的供述译文,正是为其后入管程序打下前提。

第2,但书该当案件的推进方式。一旦置于这一立场,仅罗列通常的积极要素并不足够,只能自违反审查阶段起,以具体资料呈现子女监护养育的必要、配偶的生活基础、本人所承担的角色。依指引注4,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虑。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在受重实刑的案件中,于公开案例里往往找不到许可之例。但案例集每年仅摘录20件左右,并非许可的全貌。本所承办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中属不许可林立的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倾向只是起点,并非结论。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主持,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为主要专注领域。

本所在国际刑事案件、陪审员审判对象案件、受全球报道的案件上均有承办实绩,也多次参与中国籍人士的重大案件。涉及组织性的案件,细致区分参与程度与认识内容是关键。

一名被视为特殊诈骗「收货人」并多次再度被逮捕的当事人,本所以彻底的取调对应与对不当取调的抗议,取得全部案件的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走向退去强制,因此本所把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从最初的会见到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为当事人本人行动。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也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对应。

结语

等到实刑判决确定才开始行动,可选的手段会大幅减少。正是在逮捕之后,就需要着眼入管程序的辩护。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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