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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6年后半・结婚仅4月也获在留特别许可|永住者配偶与未成年子女、非法残留5年8月的案例(B类型许可第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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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6年后半・结婚仅4月也获在留特别许可|永住者配偶与未成年子女、非法残留5年8月的案例(B类型许可第4案例)

令和6年后半・结婚仅4月也获在留特别许可|永住者配偶与未成年子女、非法残留5年8月的案例(B类型许可第4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结婚才过几个月,此时提出申请是否会被怀疑为假结婚?抱有这种担心的人相当多。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令和7年7月公开令和6年后半(改正入管法施行的令和6年6月10日之后)的案例集,其中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的类型(B类型)许可第4案例,正是在婚姻期间仅约4月的阶段获准的案件。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由本人自行出头申告而暴露。在日期间约6年6月,其中非法残留约5年8月。配偶持有「永住者」在留资格,有1名未成年子女。无刑事处分,获准的在留资格为「永住者配偶者等」(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积极要素:配偶的「永住者」属入管法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关涉指引第2之2(2)特别予以考虑的积极要素。不过婚姻期间仅约4月,同(1)(ウ)所称「相当期间共同生活」在数字上略显单薄。
  • 积极要素:有未成年子女。此点对应同(1)(ウ)「夫妻间有子女等」,也连结到令和6年修订明示的、与家人共同在本邦生活的子女利益。
  • 积极要素:第2之9自行出头。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约5年8月即属此列。
  • 第2之7人道考虑、第2之3对本邦贡献的情事,从案例集记载无法判明。

分水岭在哪里

婚姻期间短,通常会招致对婚姻成熟性的怀疑。仍获许可,可读作与永住者的家庭关系之上叠加了未成年子女,加之自行出头这一经过。相对地,同为B类型的不许可第3案例,婚姻期间约7年7月、有3名未成年子女、同样出头申告且无刑事处分,却因属非法入国、并在各类在留申请中申告虚假内容而未获许可。可以认为,决定天秤的并非婚姻年数或子女人数,而是家庭关系的内涵与程序中申告的准确。

律师评注

第1,出头这项初动的意义。若由查获或逮捕暴露,第2之9的积极要素无从使用,且暴露的经过本身即属不利。决定出头之前是否已整备家庭关系的资料,会改变违反审查入口处的景象。

第2,争的阶段。退去强制程序为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异议申出的三审结构,指引注4规定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虑。婚姻期间短的案件,交往的经过、开始同居的时点、子女出生的申报、家计一体、双方亲属的参与,都需在认定阶段之前按时间顺序呈现。所需资料因案件不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婚姻期间短、非法在留长、没有子女这类不利情事的组合,在公开案例中往往找不到完全一致之例。原因在于案例集每年仅摘录20件左右;没有一致之例,并不等于没有可能。本所承办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中属不许可林立的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仍在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主持,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为主要专注领域。

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咨询者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婚姻与认领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交涉,促成婚姻与认领成立,并以过往许可案例的分析为基础,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此案自建立婚姻与亲子关系本身的阶段即已介入。

另有一名女性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本所一面就「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与过失」这一既往实务的妥当性提起诉讼,一面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走向退去强制,因此本所把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从最初的会见到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为当事人本人行动。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也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对应。

结语

即使自觉婚姻年数不足,可呈现的事实仍然不少。出头之前整备什么,会反映在结论上。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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