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6年后半・道路交通法违反判1年2月也获在留特别许可|全部缓刑、配偶与子女均为「定住者」的案例(B类型许可第3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刑事审判被判1年以上,是否就再也留不住日本?这是家属必问的问题。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令和7年7月公开令和6年后半(改正入管法施行的令和6年6月10日之后)的案例集,其中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的类型(B类型)许可第3案例,为这一问题提供了线索。本案属非法残留,由本人自行出头申告而暴露。在日期间约6年9月,违反期间一栏以斜线划去,无法判明。配偶与子女均持「定住者」在留资格,婚姻期间约6年7月,有1名未成年子女。刑事处分为道路交通法违反,判惩役1年2月、缓刑3年(「惩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在现行法下相当于拘禁刑)。获准的在留资格为「定住者」(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积极要素:配偶与子女的「定住者」属入管法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依指引第2之2(2),作相当于同(1)的家庭关系而受特别考虑。约6年7月的婚姻与1名未成年子女构成支撑。
- 积极要素:第2之9自行出头。此外还有令和6年修订明示的、与家人共同在本邦生活的子女利益。
- 消极要素:第2之6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以及受有刑事处分。不过罪名为道路交通法违反,并不落入第2之3自(ア)至(エ)列举的素行不良类型。
- 违反期间无法判明,第2之5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如何评价,从案例集记载无从测度。
分水岭在哪里
1年2月这一刑期,单看数字已达入管法24条4号リ的「超过1年的拘禁刑」。但该号把全部缓刑的情形排除在外,本案附有缓刑,故不落入该号,也不受改正法50条1项但书「特别情事」的限制。本人的退去强制事由仍是非法残留。同为B类型的但书该当许可案例,刑期同样是1年2月,却因觉醒剂取缔法违反的实刑而按但书框架审查。可读作分开手续上地位的并非刑期数字,而是实刑抑或缓刑、罪名是否属药物。
律师评注
第1,须锁定所涉条号。道路交通法违反并非药物关系法令违反,不属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入管法24条4号チ。倘若判处实刑,则落入4号リ,处境将完全改变。刑事阶段争取不起诉的意义,不在于减轻量刑,而在于不让退去强制事由本身产生。本案若取得不起诉,也存在其中一项消极要素自始不存在的余地。
第2,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的先后。带着刑事处分出头时,通常待处分前景明朗后再行出头。判决内容、悔悟状况、防止再犯的环境等资料,应自违反审查阶段起即行提交。子女为「定住者」的案件,显示同居实态、就学状况、监护养育分担的资料尤为关键。所需资料因案件不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仅摘录每年20件左右,并非许可的全貌。尤其在带有刑事处分的类型中,公开案例常找不到同一罪名的许可例,但这并不意味可能性已被关闭。本所承办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中属不许可林立的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主持,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为主要专注领域。
一名20多岁女性被认定为特殊诈骗的「取款人」,本所综合主张指示者的欺瞒与胁迫状况、犯意不存在等,取得不起诉处分。改变刑事处分本身的内容,直接关系其后的在留。
另有一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咨询者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领成立,并分析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走向退去强制,因此本所把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从最初的会见到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为当事人本人行动。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也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对应。
结语
缓刑抑或实刑这条界线,在刑事法庭上定下,却同时左右在留的归趋。正因如此,刑事阶段的辩护是关键。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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