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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了就能早点出来」是真的吗|供述笔录与翻译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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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了就能早点出来」是真的吗|供述笔录与翻译之陷阱

「认了就能早点出来」是真的吗|供述笔录与翻译之陷阱

2026/08/04

「认了就能早点出来」「不认的话会拖很久」,此类话语在外国人案件之讯问室内屡屡出现。当事人须借助翻译人员以日语回答讯问,此时这句话之分量,往往重于日本籍嫌疑人所感受者。想早点回到家人身边、不想连累公司、更不愿失去在留资格。怀着这般迫切心情,在与记忆略有出入之笔录上签名者,实非少数。然而,人身拘束能否解除,其制度设计并非仅取决于认或不认。本文梳理认否之判断,以及供述笔录与翻译在实务上之危险所在。

核心要点

  • 决定能否勾留者,为有无罪证隐灭之虞与逃亡之虞(刑诉法60条)。「是否认罪」仅为其中一项考量因素。
  • 外国人案件中,住居之稳定性、有无身元引受人、可否出境等情事,较易影响逃亡之虞之评价。
  • 供述笔录一经签名,事后推翻绝非易事(刑诉法322条)。
  • 经翻译转述之供述,可能带着语义偏差留存于笔录,日后公判恐成致命伤。
  • 另一方面,事实并无争执之案件中,及早完成被害赔偿与示谈,可直接促成不起诉处分。认否之判断与推进示谈,两者并不冲突。

一、「认了就能早点出来」未必属实

判断可否勾留之基准,除有相当理由怀疑其犯罪外,尚须具备住居不定、有相当理由怀疑将隐灭罪证、有相当理由怀疑将逃亡三者之一(刑诉法60条1项)。「是否认罪」虽属判断罪证隐灭之虞之材料,其本身并非独立要件。

实务上,纵已承认被疑事实,若有与共犯串供之疑虑、有接触被害人或关系人之虞、尚有未扣押之证据留存,勾留仍将持续;反之,纵然否认,若客观证据已然稳固,接触关系人之现实可能性甚低,勾留请求亦有遭驳回者。「认了就能早点出来」,只是截取实务之一个侧面。

二、外国人案件何以易被认定有逃亡之虞

外国人案件中,住居之稳定性、有无同住家属与工作单位、能否确保身元引受人,以及是否处于可出境之地位,较易左右逃亡之虞之评价。自愿提出护照、提交身元引受书、取得公司出具在职与监督意愿之文书,不论认否如何,及早推进均具价值。

同时,尚须一并考量对在留之波及。入管法24条就退去强制事由分号规定:同条4号リ以处无期或超过1年之拘禁刑,即以刑之轻重为基准;毒品相关之同号チ则不问刑之轻重。究竟触及哪一号,将改变刑事处分应争取之内容。

三、签名之笔录,事后推翻何以困难

供述笔录,由讯问人员将嫌疑人所述摘要成文,经宣读或阅览之后,取得嫌疑人签名盖印而告完成(刑诉法198条3项至5项)。签名盖印并非义务,可以拒绝。然而一经签名,该笔录即可作为承认对被告不利事实之内容,于公判中成为证据(刑诉法322条1项)。

纵于公判中辩称「原意并非如此」,仍会被追问当场何以未要求订正。实务上,推翻已签名之笔录殊为不易。接受讯问时享有沉默权(宪法38条1项、刑诉法198条2项),行使沉默权乃权利之行使,其本身不应被作为不利评价之根据,此点务请先行把握。

另需注意,刑事程序中作成之笔录,其后于入管手续之事实认定场合亦可能被援引。刑事阶段如何将有无认识记入笔录,甚至可能牵动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之判断。本所对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亦主张应追问故意与过失之有无;松村大介律师于一起因冤罪被指不法就労助長罪之女性案件中,正面提出责任主义射程之论点,该案现正系属中(案例D-2)。

四、经翻译之笔录,语义何以走样

借助翻译人员之讯问,具有其特有之风险。其一,侦查机关安排之翻译人员未必精通法律用语。「知道」与「隐约感觉」、「被拜托」与「被命令」,其差别足以左右故意与共谋之认定,却常在转译阶段被抹平。其二,笔录以日语作成,宣读亦经翻译转述,当事人本人难以直接确认最终之日语文句。其三,方言及各华语地区表达习惯之差异,亦为误译温床。

正因如此,在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之外,另行确保一位立场上为委托人本人服务之翻译,具有实质意义。

五、另一方面,无争执之案件中,及早示谈可改变结论

以上所述,旨在提醒不可轻率认罪,并非主张沉默或否认永远正确。事实并无争执且有被害人之案件中,及早完成被害赔偿与示谈,可直接促成不起诉处分。本所办案以争取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而非等到起诉之后再行辩护。因为对外国人而言,即便获得缓刑判决,仍留下前科,其后在留审查将持续受其牵动。

认否方针与推进示谈并不冲突。该争之处力争,不争之处则迅速修复被害。此种切分,正是辩护人之工作,且因案而异。「该认还是该沉默」,并无放诸四海皆准之答案。

六、初期应对之三项要点

  • 记忆尚不清晰时,请勿在笔录上签名。拒绝签名乃权利之行使,其本身不应被作为不利评价之根据。
  • 选任辩护人愈早愈有效。在勾留可否作出判断之前之数日内,能否备齐身元引受书与在职证明,往往决定结论。
  • 请留意翻译质量。若对转译内容感到不妥,当场即可要求更换翻译人员。

七、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长期承办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正面争执供述可信性之实例,见于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之起诉案件:本所通过彻底之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对询问,取得无罪判决(案例A-1)。对标的物之认识与营利目的之有无,正是供述笔录记载举足轻重之争点,细致检验笔录如何作成,遂能连结至结果。

讯问应对本身即决定结论之实例,则见于特殊詐欺收件角色遭多次再逮捕之案件:本所通过彻底之讯问应对与对不当讯问之抗议,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案例B-2)。

本所之特徵在于:松村大介律师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語専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则与合作之行政书士联动,提供一站式办理。

另需说明,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八、结语

讯问室内,时间感极易丧失。想快点结束乃人之常情,然而当场签下之数行文字,往往同时框定其后之刑事审判与入管手续。认,或不认,此乃基于案情实质与证据状况之战略判断,无法凭一般论断定。作出判断之前,请先与辩护人见面。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取得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之无罪判决、特殊詐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公认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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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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