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犯」「年纪还小」就不要紧吗|未成年及年轻外国人之刑事程序与在留影响
2026/08/04
常有身在中国之父母来电询问:「在日本读大学的儿子被警察叫去了。是初犯,才19岁,应该不至于闹大吧。」这份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事实上,无前科、年纪轻,在日本刑事程序中确属有利情事。然而,若因此放松初期应对,往往出现另一种结果:刑事程序虽以较轻方式收场,在日本的学业与生活却先一步失去。原因在于,衡量刑罚轻重之尺度,与判断能否继续在留之尺度,本就是两把不同之尺。本文为年轻外国人当事人及其家属,梳理少年程序之框架及其对在留资格之影响。
核心要点
- 初犯、年轻在量刑上属有利情事,但在留资格审查适用另一套标准。
- 未满20岁者原则上须移送家庭裁判所(少年法)。保护处分并非刑罚,故对以「受刑之宣告」为要件之退去强制事由,尚不当然合致。
- 惟家庭裁判所若移送检察官(即逆送,少年法20条;18岁、19岁之特定少年适用同法62条),其后即进入通常刑事审判,与成年人受同样量刑判断。
- 纵以保护处分终结,在留期间更新、在留资格变更之审查中,素行评价仍可能实质纳入考量。
- 持留学、家族滞在资格者,因人身拘束长期缺课而遭退学、除籍,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之4)之问题往往先行浮现。
一、量刑之尺度与在留之尺度,各自运转
日本刑事实务中,无前科、年纪轻、更生可能性高,均属减轻处分与量刑之方向性情事。同类案件中,初犯者较易走向起诉犹予、罚金或缓刑。本所之办案方针亦以争取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而非等到起诉之后再行辩护。因为对外国人而言,即便获得缓刑判决,仍留下前科,其后在留审查将长期受其牵动。
另一方面,判断能否继续在留者为入管当局,其判断框架与刑事法院不同。刑事程序轻判之事实,并不当然意味在留无虞。「初犯所以没事」之想法,在刑事程序内尚有一定道理,若原样搬到在留场面,则相当危险。
二、未满20岁者|家庭裁判所之程序与逆送
行为时未满20岁者,其案件原则上全部移送家庭裁判所。家庭裁判所经调查官调查、少年鉴别所观护措施之后,作出保护观察、送交儿童自立支援设施、送交少年院等保护处分。此类处分以教育与保护为目的,并非刑罚。故对以「受刑之宣告」为要件之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24条4号リ,无期或超过1年之拘禁刑),尚不当然合致。
惟家庭裁判所若认为宜科以刑事处分,即将案件移送检察官(逆送,少年法20条;18岁、19岁之特定少年,依同法62条其范围有所扩大),其后按通常刑事审判审理,与成年人受同样量刑判断。是否逆送,取决于罪质、结果严重性、非行之背景,以及更生环境整备至何种程度。年轻当事人之辩护重心,正在于此项环境调整。
三、纵以保护处分终结,在留仍可能受影响
保护处分终结,并不代表在留问题随之消失。在留期间更新、在留资格变更之申请,须具备素行善良(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变更、在留期间更新许可指南》)。此处所审查者,不止于「是否受刑之宣告」,尚包括含非行事实在内之整体生活态度。曾受保护处分、曾长期遭人身拘束、曾长期缺课等事实,于申请场合均可能被要求说明。
四、入管法24条各号构造不同
入管法24条就退去强制事由分号规定,各号构造并不一致。同条4号リ以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为要件,标准在于刑之轻重;毒品相关之同号チ则不问刑之轻重,凡违反该法令而受有罪宣告即足;与卖春相关之同号ヲ,着眼者并非刑之有无,而是从事之事实本身。故「获缓刑就没事」「只判罚金就没事」之笼统说法并不成立,首要之务是辨明本案究竟触及哪一号(条文细节请查阅e-Gov法令检索)。
另需说明,本所对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亦主张应比照刑事责任,追问故意与过失之有无。松村大介律师于一起因冤罪被指不法就労助長罪、面临强制退去危机之女性案件中,正面提出责任主义射程之论点,该案现正系属中(案例D-2)。年轻当事人在不明就里之状况下听从他人指示之类型,此一视角尤为关键。
五、留学、家族滞在最易被忽视之陷阱
持留学在留资格者一旦遭人身拘束,出席课程即告中断。依学校规则,缺课达一定期间者可能遭除籍或退学。如此一来,将持续处于未从事在留资格所对应活动之状态,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之4)之问题随之而生。持家族滞在资格者,亦可能因扶养人一方在留状况变动而生同类问题。
不必等到刑事程序之走向明朗,与学校联络、确认能否办理休学、由扶养人出面说明等工作,应同步推进。先办完刑事案件再考虑入管,这样之顺序有时来不及。
六、初期应对之三项要点
- 接受讯问时享有沉默权。年纪愈轻,愈容易在现场气氛压迫之下承认与记忆不符之内容。签署笔录之前,务请先与辩护人商量。
- 选任辩护人愈早愈有效。少年案件中,移送家庭裁判所后之付添人活动与环境调整,对结论影响甚巨。
- 翻译质量左右结果。侦查机关安排之翻译人员未必精通法律用语,年轻人之口语表达常常无法被如实记录。
七、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长期承办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年轻人被周遭牵连之典型类型,为特殊詐欺之取款人与收件人。本所曾就一名被认定担任取款角色之20多岁女性,综合主张指示者之欺瞒与胁迫情状及犯意不存在,取得不起诉处分(案例B-1)。另有担任收件角色而遭多次再逮捕之案件,本所通过彻底之讯问应对、对不当讯问之抗议及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案例B-2)。年轻本身并不自动带来结论,唯有对主观面与更生环境细致举证,方能产生意义。
有被害人之案件,示谈之设计往往决定结论。本所亦曾担任偷拍案件被害人一方之代理人,促成300万日元示谈金之和解(案例G-2),因而能从双方立场把握被害人对何种条件感到信服、对何种做法反应强烈。此一视角,在为加害人一方设计示谈时同样发挥作用。
本所之特徵在于:松村大介律师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語専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则与合作之行政书士联动,提供一站式办理。
另需说明,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八、结语
年轻,意味着仍有重来之机会。日本之少年程序,正是以此种可塑性为前提而设计。然而在留程序并不当然共享此一前提。也正因如此,兼顾刑事与入管两条战线之布局,必须从案件入口阶段即行展开。纵使家属身在海外,可做之事并不少。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取得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之无罪判决、特殊詐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公认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別許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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