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不起诉、获释之后该做什么|在留卡、各项申报,以及面向下次更新之准备
2026/08/04
在留置设施门口领回随身物品,久违地呼吸到外面之空气。许多人回忆获知不起诉处分那一天,情形大抵相同。然而这份安心往往难以持久:数日后入管来电;公司无从获得完整说明,在职身份悬而未决;半年后办理在留期间更新时,审查官问起当年那桩事。刑事程序终结之时刻,对外国人而言并非终点,而是下一段手续之起点。本文按时间顺序,说明获释之后应确认什么、应提前备妥什么。
核心要点
- 不起诉处分分为嫌疑不存在、嫌疑不十分、起訴猶予三种,其区别在日后在留审查中可能产生实际意义。
- 纵已获释,仍可能径行转入入管之收容手续(入管法39条等)。
- 任职机关变更、离职、住居地变更均负申报义务(同法19条の16、19条の7以下)。此点在事件之混乱中最易遗漏。
- 下次在留期间更新、在留资格变更之审查,将考察素行是否善良。趁此时备妥资料最为有效。
- 若逮捕报道长期留存,仍有寻求删除之空间。
一、不起诉之三种区分及其区别之意义
不起诉处分并非只有一种。明显并非行为人等情形之嫌疑不存在;证据上难以证明犯罪之嫌疑不十分;以及虽认定犯罪成立、但斟酌情事而不予起诉之起訴猶予。三者皆不构成前科,内涵却大相径庭。
在留场合,此种区别尤为关键。在留期间更新、在留资格变更之审查要求素行善良(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变更、在留期间更新许可指南》)。起訴猶予以行为存在为前提,故其评价在审查中仍有被追问之余地;反之,若属嫌疑不存在或嫌疑不十分,则可凭材料说明事实本身并未获得认定。
因此本所之目标不止于取得不起诉,更着眼于争取何种区分之不起诉,并据此与检察官交涉。处分作出后,可向检察厅申请交付不起诉处分告知书。为日后入管手续计,务请及早取得。
二、获释未必等于恢复自由
刑事程序纵已终结,若本人已丧失在留资格,或资格外活动成为争点,人身仍可能移交入管,即入管法39条等所定之收容手续。刑事之释放与入管之手续分属两条系统,走出警察署大门却见入管职员等候在外,此种场面确实存在。
是否事先预见此一转换,决定应对之快慢。在留资格之有无、在留期间之剩余、资格外活动许可之范围、实际工作状况,若能于获释之前梳理清楚,即可预判收容之可能,并即刻转入仮放免之准备或在留特別許可之材料收集。
另需指出,入管法24条逐号列举退去强制事由,各号要件构造互异。4号リ以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对象,并设有关于缓刑之除外规定;而以毒品关系为对象之4号チ,则纵获缓刑亦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正因存在此种构造,以不起诉终结案件才对守住在留具有决定性意义。若仅以缓刑为目标,有些东西便无从守住。
三、最易遗漏之申报义务
身处事件漩涡之中,申报往往被搁置,然法律上之义务从未停摆。中长期在留者就契约机关、活动机关之名称变更、消灭、转籍等事项,原则上须于14日内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申报(入管法19条の16)。因逮捕而离职者,同样属于申报对象。
住居地方面,若已搬迁,须向市区町村申报(同法19条の7以下)。在人身拘束期间退租、或迁往亲属住处者,请勿遗漏此项手续。
怠于申报,其本身即会影响素行评价。相较事件本身,事后之不作为在更新审查中反被追问之例,绝非罕见。
四、面向下次更新,此刻应备妥什么
更新申请往往在事件过后许久才提出,届时记忆与材料皆已散佚。正因如此,获释之后立即整理,才最见成效。具体而言:不起诉处分告知书;由本人撰写之事件经过与再发防止书面;任职单位或愿意担任身元保証之人所出具之书面;显示工作状况与纳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之资料。将上述材料汇为一束,则无论更新之场合,抑或万一进入退去强制手续之场合,皆可派上用场。
此外,在须判断在留特別許可之局面,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历年公表之许可案例具有重要意义。此乃行政机关自身认定「许可相当」之先例;既有同种情事却独对本案不予许可,即有余地主张其属欠缺合理理由之差别对待,违反宪法14条1项之平等原则。
另需说明,关于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是否须以故意、过失为要件,松村大介律师于现正系属中之案件(详见下述案例D-2)中正面提出此问。于刑事阶段周密争执本人之认识,同时也为其后入管手续之主张奠定基础。
五、逮捕报道仍在网上留存之情形
姓名一旦见报,报道与转载往往长期留存,于求职、更新等场合造成实际不利。就此,可结合报道内容、公开之后经过之时间、与公益之关系等因素,考虑寻求删除之途径。本所曾就过往之逮捕报道、前科报道成功促成删除(案例F-4)。惟此系基于个别情事之结果,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六、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长期承办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有以观光目的来日者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遭逮捕起诉之案件。本所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完成,在国籍国公文书几近阙如之困境下,依据对既往许可案例之分析,成功取得在留特別許可(案例D-1)。刑事程序之后尚有入管手续之类型,两者必须一体设计。
本所并正代理一名因不法就労助長罪面临强制遣返危机之女性,提起诉讼,质疑「退去强制事由不需故意与过失」之既有实务(案例D-2)。作为该案之关联实绩,本所亦曾于不法就労助長罪获认定之案件中,取得前所未有之在留特別許可。
本所之特徵在于:松村大介律师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語専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则与合作之行政书士联动,提供一站式办理。
另需说明,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七、结语
取得不起诉,本身即是重大成果。惟对外国人而言,守住在留之工作恰恰自此开始。获释之后不久,正是材料最易收集之时期。此时落下之每一步棋,都将在半年后、一年后回护您自己。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取得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之无罪判决、特殊詐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公认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別許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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