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留被延长、被加上接見等禁止|家属究竟能做什么,按程序顺序逐一梳理
2026/08/04
「原本说10天就能回家,如今又说要再延10天。」「到警察署窗口,被告知既不能会面,也不能转交书信。」家属遭逮捕之人向本所求助时,情形几乎都集中于这两幕。日本刑事程序从外部观察本就晦涩,纵有说明,留在耳中的也多是专业术语。若家属身在中国大陆,再加上时差与语言隔阂,焦虑只会成倍增长。本文按程序顺序,梳理勾留被延长、接見等禁止被加上之际,家属一方实际可以采取之行动。可做之事,远比想象中多。
核心要点
- 自逮捕至勾留判断,原则上在72小时之框架内推进。此期间之应对,很大程度决定其后走向。
- 勾留原则10日;有不得已之事由时,可再延长至多10日(刑事訴訟法208条2项)。
- 一旦作出接見等禁止决定(同法81条),家属既不能会面,亦不能往来书信。惟辩护人仍可接见(同法39条)。
- 对勾留及其延长,可提起准抗告(同法429条)、请求撤销勾留(同法87条),并可申请部分解除接見等禁止。
- 外国籍者有权要求通报其领事机关并接受领事接见(《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36条1项(b))。
一、逮捕后72小时内究竟在发生什么
遭逮捕后,警察阶段最长48小时,其后接手案件之检察官阶段最长24小时,合计最长72小时之人身拘束。检察官须于此期间内决定请求勾留抑或释放。一经请求勾留,法官将与本人面谈,再决定是否勾留(同法207条、60条)。
此72小时之内,家属通常无从会面。联络不上,未必意味案情严重,制度本身即是如此设计。相对地,辩护人自此阶段起即可接见。最初数日能否与本人交谈、确认事实、向检察官与法官递交回避勾留之意见书,构成第一个分岔点。
二、勾留被延长之时
勾留期间原则为10日。检察官以存在不得已之事由为由提出请求、法官予以准许者,可再延长至多10日(同法208条2项)。共犯案件、需要翻译之案件、扣押物须耗时分析之案件,延长之例较为常见。
此处关键在于:延长并非自动发生。既由法官裁断,便有争执余地。侦查必要性其实已然稀薄、本人早已说明殆尽、并无逃亡或湮灭证据之具体危险,凡此皆可凭材料加以呈现。对决定不服者,可提起准抗告(同法429条)。勾留之理由或必要消失时,亦可请求撤销勾留(同法87条)。听到「延长」二字,并非放弃之理由。
三、被加上接見等禁止决定之时
接見等禁止决定(同法81条),系于有相当理由足以怀疑逃亡或湮灭罪证时,禁止本人与辩护人以外之人会面及授受文书物品之裁判。共犯案件、否认案件、外国人案件中,加上此项决定者并不少见。对家属而言,这道墙最为难熬。
然而,禁止之对象不包括辩护人(同法39条)。辩护人于平日夜间乃至周末皆可接见。换言之,在接見等禁止之下,辩护人成为连接本人与家属之唯一通路。本人之状态、身体状况、说法主张、今后走向,皆可经由辩护人转达。
此外,尚可申请部分解除接見等禁止。实务中不乏仅就与案件无关之家属会面、或仅就书信往来获准解除之例。与子女之会面、与患病亲属之联络等个别情事,能否向法院细致呈现,往往是成败关键。
四、身在中国大陆之家属可以做什么
纵使无法来日,仍有可为之事。其一,与辩护人保持联络。本所可用中文沟通,亦可通过微信往来。其二,准备身份与生活相关材料。本人之生活状况、家庭关系、汇款记录、任职单位资料,无论在争执勾留必要性之场合,抑或在日后处分判断之场合,均有用武之地。其三,联络领事机关。遭逮捕之外国人,有权要求通报本国领事机关并接受领事接见(《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36条1项(b))。侦查机关负有不迟延告知之义务,惟实务上亦见告知延误之情形,本所会代为确认告知有无。
关于送入物品,各留置设施处理方式不一。现金之送入即便在接見等禁止之下多半仍获准许,书籍与衣物则设有限制。何者可行,本所会向设施确认后向家属逐一说明。
五、自此阶段起即须具备在留视角
家属之忧虑,首先指向释放。然而在外国人案件中,刑事程序之结局直接牵动在留资格。入管法24条逐号列举退去强制事由,各号要件构造互异。例如4号リ以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对象,并设有关于缓刑之除外规定;而以毒品关系为对象之4号チ,则纵获缓刑亦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正因如此,本所并不以缓刑为目标,而将取得不起诉处分置于最优先位置。未被起诉即无前科,对在留之影响亦可降至最低。勾留期间内向检察官递交何种材料,将直接反映于结果之上。
另需说明,关于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是否须以故意、过失为要件,松村大介律师于现正系属中之案件(详见下述案例D-2)中正面提出此问。于刑事阶段周密争执本人之认识,同时也为其后入管手续之主张奠定基础。
六、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长期承办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本所累积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国际瞩目之重大刑事案件之办理经验(案例E-1)。人身拘束愈是长期之案件,愈须周密设计向家属传递信息之方式。
此外,本所曾于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之起诉案件中,通过彻底之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对询问,取得无罪判决(案例A-1)。否认案件多半伴随接見等禁止,辩护人接见之频度与质量,正是厘清事实之支柱。
入管手续方面,曾有以观光目的来日者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遭逮捕起诉之案件。本所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完成,在国籍国公文书几近阙如之困境下,依据对既往许可案例之分析,成功取得在留特別許可(案例D-1)。
本所之特徵在于:松村大介律师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語専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则与合作之行政书士联动,提供一站式办理。
另需说明,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七、结语
勾留被延长、接見等禁止被加上。这样之通知,在家属听来仿佛程序已然终结。实则不然:准抗告、撤销勾留之请求、部分解除之申请,以及朝向不起诉之各项工作,皆自此刻方才开始。纵然联络中断之日子仍在持续,本人也并非孤身一人。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取得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之无罪判决、特殊詐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公认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別許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