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使用他人信用卡信息遭查处怎么办|卡类犯罪之罪名区分与在留、再次入境之影响
2026/08/04
「只是受人所托去买东西」「只是代收代转一张卡」。承办卡类案件时,本所最先听到之通常就是这两句话。近年来,利用非法取得之信用卡信息购买商品或套现,作为团伙有组织犯行遭查处之例,各地时有报道,留学生及来日不久者被指处于末端而遭立案之情形亦不罕见。此一领域之难处在于:外形相似之行为,可能成立数种不同罪名,而最终落在哪一条上,法定刑与在留资格所受影响随之改变。本文不评断具体个案,仅就类型层面梳理究竟会被追究什么。
核心要点
- 非法作成或供用卡片电磁记录之行为,适用刑法163条之2(支付用卡电磁记录不正作出等),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
- 纵使仅持有含非法电磁记录之卡片,依刑法163条之3亦属处罚对象。
- 于店头购物成立詐欺(刑法246条),于网购等场合由系统机械完成结算成立电子计算机使用詐欺(刑法246条之2),从ATM取现则成立窃盗(刑法235条),罪名随行为样态而分。
- 「只是被交付」「只是受托购物」此类参与形态,未必之故意有无乃最大争点。
- 处1年以上拘禁刑者,牵动入管法5条1项之上陆拒否事由,影响日后能否再次入境。
一、卡类犯罪依何条文处罚
结论是:此一领域大致分为两个系统。第一系统涉及卡片本身。以令他人财产上事务处理陷于错误为目的,非法作成构成支付用卡之电磁记录者,依刑法163条之2第1项处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将之供于他人财产上事务处理之用,以及转让、出借、进口等行为,同条各项亦有处罚规定。此外,持有含非法作成电磁记录之卡片者,依刑法163条之3处5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预备阶段之信息取得等,刑法163条之4另有规定。
第二系统涉及使用该卡取得财物之环节。向店员出示卡片领取商品成立詐欺(刑法246条);不经他人、于系统上完成结算成立电子计算机使用詐欺(刑法246条之2);从ATM取出现金则成立窃盗(刑法235条)。上述各罪法定刑上限均为10年以下拘禁刑。条文详情请查阅e-Gov法令检索。
二、罪名如何切分,直接左右结论
一连串行为究竟全部成立,抑或仅成立其中一部分,此项切分绝非形式之争。被认定参与卡片之作成,与仅自使用环节起加入,对当事人在组织内位置之评价截然不同,而该评价直接反映于量刑。
再者,持有罪与使用罪之举证结构亦有别。持有罪须以行为人认识该卡含非法电磁记录为前提;使用罪则须审究其对欠缺正当权限有无认识。正当侦查机关意图以「卡片詐欺团伙」笼统构筑案件之际,逐一行为拆解认识有无之作业,方显其价值。
三、「只是被交付」「只是受托购物」之主张
此类案件中,末端实行者往往对卡片来源与套现去向一无所知。惟仅陈述「不知情」,在日本刑事实务上并不足够。行为人只要抱有「或许是违法工作,但无所谓」之程度认识,即成立未必之故意。
故争点转向具体经过:由何人、经何种说明而取得卡片;报酬若干、如何支付;购得商品交予何处、指示以何种形式下达;被要求签名时如何应对。上述各点,须与通信记录、购物小票、监控影像等客观材料相互印证,逐一重构。对日语读写能力受限者而言,当时并无理解所示条件含义之条件,此一情事于认识之评价上往往具有实质意义。
四、被害回复与赔偿之意义
卡类案件中,最终承担损失者多为发卡公司或特约商户,个人被害人不易浮现,故和解对象如何设定,成为实务上之难题。
尽管如此,为回复被害所采取之行动仍会影响处分判断。返还相当于使用金额之款项、协助追回已套现之商品、依资力提出分期赔偿、赎罪捐款等,均可视案情组合运用。若能同时提出佐证参与止于末端、获利有限之材料,以起诉犹予终结之可能性即趋于现实。
五、对在留资格与再次入境之影响
入管法24条按号分别规定退去强制事由。此类案件之核心为4号リ,以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对象,且未将附缓刑之情形排除在外。故「拘禁刑2年、缓刑4年」之判决,仍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该号与不问刑度轻重之同号チ(毒品类)结构不同,惟就卡类犯罪之法定刑水准而言,一旦正式起诉,超过1年之判决即进入现实射程,不可轻忽。
再者,一旦遭退去强制,日后再次入境将受限制。入管法5条1项列举上陆拒否事由,其中既有针对遭退去强制者于一定期间内拒否上陆之规定,亦有关于曾处1年以上拘禁刑者之规定。对将来仍希望在日本继续学业或工作者而言,此点之分量与刑事处分本身不相上下。
本所并不将故意与过失之讨论局限于刑事程序之内。松村大介律师于现正系属中之案件(案例D-2)中,正面提出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亦应受责任主义射程所及之论点。在刑事阶段周密争执认识有无,同时也为其后入管手续之主张奠定基础。
六、初期应对之三项要点
- 接受讯问时享有沉默权。就卡片来源以推测作答,日后易与共犯供述冲突,反而折损自身可信度。
- 手机通信记录、商品交接记录,均为划定参与范围之材料。自行删除恐被评价为湮灭证据。请将经过准确告知辩护人。
- 留学生之情形,人身拘束长期化本身即波及学籍。须将校方应对纳入考量,使刑事程序与在留手续并行设计。
七、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长期承办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跨境网络案件方面,本所曾就利用海外社交平台实施之侮辱行为,经日本警方与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侦查,促成刑事告诉获得受理(案例F-1);亦曾就网络诽谤中伤被害,以5,000万日元解决金达成解决(案例F-2)。在涉及境外服务器与境外经营者之案件中,应以何种顺序确保何种材料,此项经验同样适用于卡片信息自境外流入之类型。
就被指处于末端者之辩护,本所曾就被指参与特殊詐欺取款行为之20岁女性,综合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瞒胁迫之处境与犯意之欠缺,取得不起诉处分(案例B-1)。
本所之特徵在于:松村大介律师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語専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则与合作之行政书士联动,提供一站式办理。
外国人刑事案件之辩护,不应以取得缓刑为终极目标。本所自起诉前阶段即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据此构筑辩护方针。
另需说明,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八、结语
一张卡片,放在钱包里不过薄薄一片。然而其上所载信息,直接系于他人之生活与信用。正因如此,日本刑法不仅就使用环节,连作成与持有环节亦细密张网。若参与确实止于末端,这一点必须以经过与材料来陈述,而非仅凭感受。当事人与家属都需要时间将其整理清楚。建议及早咨询。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取得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之无罪判决、特殊詐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公认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別許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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