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卖春防止法違反与犯罪收益隐匿遭逮捕怎么办|提供场所、介绍与在留资格之影响
2026/08/04
据报道,某县警方以将公寓房间提供作为卖春场所为由,就卖春防止法違反之嫌疑逮捕中国籍男女3人;其后又以令人将营业款项经邮寄方式发送、隐匿犯罪收益为由,就組織的犯罪処罰法違反(犯罪收益等隐匿)之嫌疑再度逮捕。另有报道称,警视厅以向持短期滞在在留资格入境之女性介绍卖春为由,逮捕中国籍男女6人。此类案件之特点,在于并不止于首次逮捕。随着资金流向逐步查明,罪名层层叠加,原本自认「只是在店里帮忙」者,遂被当作有组织犯罪之成员对待。本文面向在日工作之中国籍人士及其工作单位相关人员,梳理法律构造与在留资格所受之波及。
核心要点
- 卖春防止法并不处罚卖春本人,而是就招揽、周旋(介绍)、提供场所、经营使人卖春之业等周边行为,分层加以处罚。
- 以营业方式提供场所,或经营使人卖春之业者,法定刑显著加重。
- 将营业款项邮寄、分散、变更名义等行为,可另行构成組織的犯罪処罰法10条之犯罪收益等隐匿,有时较本罪更受重视。
- 员工、管理人员、房屋名义人等末端参与者,亦可能依其认识程度被以共犯立案。
- 持有在留资格者,须同时面对资格外活动(入管法19条)与超过1年拘禁刑之入管法24条4号リ两道关口。
一、卖春防止法究竟处罚什么
结论是:该法不以卖春者本人为处罚对象,而就其周边获取利益之行为分层处罚。具体而言,包含以公众可见之方式招揽(5条)、卖春之周旋即介绍(6条)、以困惑等手段迫使卖春(7条)、收受对价(8条)、提供场所(11条)、经营使人卖春之业(12条)等规定。
其中实务上最重者,为11条2项以营业方式提供场所,及12条经营使人卖春之业。前者法定刑为7年以下拘禁刑并科罚金,后者为10年以下拘禁刑并科罚金,与单次周旋(6条1项)之刑度相差甚远。故究竟仅出借房间一次,抑或属于反复持续经营之一环,此项评价即成量刑之分水岭。条文详情请查阅e-Gov法令检索。
二、犯罪收益隐匿何以另行立案
报道所涉案件中,令人将营业款项邮寄一节,成为以犯罪收益等隐匿再度逮捕之理由。組織的犯罪処罰法10条就犯罪收益等之取得或处分伪装事实、或隐匿犯罪收益等之行为,处5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亦得并科。
应予留意者,此罪独立于本体犯罪而成立。将款项化整为零寄送、经他人名义账户中转、在账簿上列为其他营收,凡此种种,行为人主观上或仅认为「把钱交上去而已」,客观上却可能被评价为使资金来源变得难以追查之行为。且隐匿之手法尚会被视为组织性之表征,进而波及本体卖春防止法違反之量刑判断。
三、末端参与者之处境
店铺接待、接送、清扫、日程管理、房屋租赁合同之名义人。处于上述位置者,常向本所表示「我只是受雇,经营内情一概不知」。
在法律上,须审究该项工作对卖春营业之成立发挥何种功能,以及行为人对此有无认识。报酬是否与营业额挂钩、在指挥体系中位居何处、是否参与与客人之接洽,均为判断材料。反之,若工作内容仅限形式性事务,并有材料佐证其无从知悉营业实态,则争执共犯性仍有余地。此点同样须在侦查初期整理清楚,否则供述层层累积,案件图像便告定型。
四、对在留资格之影响
入管法24条按号分别规定退去强制事由,连接何号则结论迥异。此类案件首先涉及4号リ。该号以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对象,且未将附缓刑之情形排除在外。经营使人卖春之业、以营业方式提供场所,法定刑本已较重,一旦正式起诉,超过1年之判决即进入现实射程,纵然附缓刑亦可能无法维持在留。
其次是资格外活动之问题。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経営・管理等在留资格,仅在获准之活动范围内容许收入活动(入管法19条)。若申报之事业内容与实际活动脱节,则可能构成同法73条之资格外活动罪,并触及24条4号ハ之退去强制事由,或在留资格取消(同法22条之4)。持経営・管理在留资格者,尚须留意事业实体本身即为审查对象。
本所并不将故意与过失之讨论局限于刑事程序之内。松村大介律师于现正系属中之案件(案例D-2)中,正面提出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亦应受责任主义射程所及之论点。对仅出借名义者、或对事业实态全然未获告知者而言,此一论点可成为日后入管手续主张之基础。
五、何以将不起诉列为最优先目标
外国人之辩护活动,不应以取得缓刑为终极目标。如前所述,超过1年之拘禁刑纵附缓刑亦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本所自起诉前阶段即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并将勾留期间之活动集中于三件事:以客观材料呈现参与实态与认识界限;具体切分对营业之贡献程度;建立防止再犯之体制。
六、初期应对之三项要点
- 接受讯问时享有沉默权。侦查人员询问组织全貌时,切勿掺杂推测作答。夹带传闻与推测之供述,日后易与共犯供述冲突,反损自身可信度。
- 事业相关之合同、租赁契约、工资明细、工作日志,均为划定参与范围之重要材料。请勿销毁,务必提交辩护人。
- 工作单位多人涉案之情形,供述先后往往左右结论。为避免误判何人以何种立场发言,及早选任独立之辩护人至为重要。
七、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长期承办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就多人涉案、组织性成为争点之案件,本所累积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及受国际瞩目之重大刑事案件之办理经验(案例E-1)。依证据细致剖析当事人在组织内部处于何种位置,正是此类案件辩护活动之核心。
就以事业体内部关系为背景之案件,本所亦曾于外资企业支配权纠纷中为委托人取得胜诉(案例H-2)。究竟何人实质支配事业,此一问题于刑事案件中评价参与程度时同样具有意义。
入管手续方面,曾有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遭逮捕起诉之案件。本所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完成,在国籍国公文书几近阙如之困境下,依据对既往许可案例之分析,成功取得在留特別許可(案例D-1)。
本所之特徵在于:松村大介律师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語専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则与合作之行政书士联动,提供一站式办理。
另需说明,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八、结语
此类案件中最常见之误解,是「反正不是我亲自动手,应该不重」。然而法律正是把在周边获取利益之行为,以及掩盖该项利益流向之行为,直接列为处罚对象。主张自己身处末端,唯有以具体事实加以佐证时,才真正具有分量。请在案件全貌尚未定型之前,着手准备准确说明自己所处之位置。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取得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之无罪判决、特殊詐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公认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別許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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