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快递柜实施特殊詐欺遭查处怎么办|「取款人」「取件人」与在留资格之影响
2026/08/04
集合住宅之快递柜内放入信封,前来取件者既非住户亦非快递员。据报道,警视厅查处一批利用无监控摄像头楼盘之快递柜,收取诈骗款项与银行卡之团伙,其中中国籍男女3人涉嫌使用此手法收集之银行卡,从存款账户取出现金,以窃盗等嫌疑遭逮捕。被害约30件、金额约2,600万日元。咨询现场最常听到之话语是「只是受人所托去取信封」「只是照吩咐取了钱」。此种自我认知,与日本刑事程序所作评价之间,往往存在巨大落差。本文面向当事人本人及在日家属,梳理究竟被追究何种罪责,以及在留资格将受何种波及。
核心要点
- 使用他人名义银行卡从ATM取出现金,日本实务上认定为对金融机构之窃盗罪(刑法235条)。
- 被评价为詐欺罪(刑法246条)之共同正犯、抑或仅止于帮助犯或窃盗罪,量刑与在留影响相差甚远。
- 进入自动门内之共用部分或快递柜设置场所,可能另涉住居侵入、建造物侵入(刑法130条)。
- 经招聘网站或社交软件参与者,未必之故意有无往往成为最大争点。
- 超过1年之拘禁刑,纵使附缓刑,仍构成入管法24条4号リ之退去强制事由。故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乃最优先目标。
一、可能触犯何种罪名
先说结论:此类案件通常同时检讨数个罪名。核心行为是使用他人名义银行卡从ATM取出现金。日本实务不将其视为对存款人之詐欺,而认定侵害管理现金之金融机构占有,构成窃盗罪(刑法235条,10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
若被认定参与欺骗被害人交付银行卡或现金之整体计划,则另生詐欺罪(刑法246条,10年以下拘禁刑)共同正犯之问题。快递柜设置于自动门内侧者,进入该处之行为亦可能一并以住居侵入、建造物侵入(刑法130条)立案。此外,若将取得现金上交之过程被评价为有组织之资金转移,尚可能触及犯罪收益相关规制。条文详情请查阅e-Gov法令检索。
二、「取款人」与「取件人」之共犯界线
取现者、收件者、提供账户与银行卡者,侦查机关往往将其构筑为一体犯行。然而在法律上,认识范围之广狭与获利之多寡,决定其属共同正犯、帮助犯,抑或仅就特定实行行为负责。
关键在于客观情事:报酬金额、接受指示之方式、通信软件之记录、行为反复之次数。日薪显著高于行情、事前被要求提交身份证件影本、中途察觉可疑而试图脱离等情形,均为推断认识程度之材料。若侦查阶段未及整理此点,笔录层层累积之后,再欲重构案件图像绝非易事。
三、「以为只是打工」之主张如何处理
招募入口处仅出现「回收包裹」「账户确认作业」之类措辞者,确实不在少数。惟日本刑事实务认为,行为人只要抱有「或许是违法工作,但无所谓」之程度认识,即成立未必之故意。故仅陈述「不知道是詐欺」并不足够。
应当争执者,乃何时能够知悉何事之具体经过:应募经纬、最初提示之条件、指示内容变更之时点、报酬支付方式、提出退出时对方之反应。须依通信记录、汇款记录等材料重构上述经过,将认识之内容与时点逐一切分。对不熟悉日语与日本商业惯行者而言,缺乏察觉可疑之契机本身,往往具有实质意义。
四、对在留资格之影响
入管法24条按号分别规定退去强制事由。此类案件之核心为4号リ。该号以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退去强制事由,且未将附缓刑之情形排除在外。换言之,「拘禁刑2年、缓刑3年」之判决,就免于入狱而言固然有利,就在留而言却可能是最不愿见到之结局。此点与不问刑度轻重之同号チ(毒品类)、涉及资格外活动之同号ハ,结构各不相同,故须准确判断本案连接何号。
再者,纵未达退去强制,仍有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之4)、在留期间更新与在留资格变更时之素行要件审查(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变更、在留期间更新许可指南》)等关卡。持留学或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者,案件曝光本身即可能波及与所属机构之关系,从而丧失在留资格该当性之前提。
本所并不将故意与过失之讨论局限于刑事程序之内。松村大介律师于现正系属中之案件(案例D-2)中,正面提出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亦应受责任主义射程所及之论点。在刑事阶段周密争执认识有无,同时也为其后入管手续之主张奠定基础。
五、被害赔偿、和解与不起诉优先之理由
此类案件被害人众多,金额亦大。纵使全额赔偿并不现实,在资力范围内着手赔偿之事实、亲属提出援助之意愿、赎罪捐款等要素,仍会纳入处分判断。若参与程度止于末端、认识亦属有限,尚存以起诉犹予终结之余地。
外国人之辩护活动,不应以取得缓刑为终极目标。如前所述,超过1年之拘禁刑纵附缓刑亦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本所自起诉前阶段即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据此构筑辩护方针。
六、初期应对之三项要点
- 接受讯问时享有沉默权。记忆尚不清晰即在经翻译作成之笔录上签名,务请避免。仅需一份与共犯供述互相龃龉之笔录,案件图像便告定型。
- 手机与社交软件记录,可能不利亦可能有利。自行删除恐被评价为湮灭证据。请将经过准确告知辩护人,共同拟定保全与说明之方针。
- 在日家属可通过担任身元引受人、整备生活环境等方式支撑辩护活动。何者优先、如何准备,因案而异,请及早向辩护人咨询。
七、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长期承办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特殊詐欺领域,本所曾于受托取件之人多次遭再逮捕之案件中,通过彻底之讯问应对、对不当讯问之抗议与周密之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案例B-2)。亦曾就被指参与取款行为之20岁女性,综合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瞒胁迫之处境与犯意之欠缺,取得不起诉处分(案例B-1)。二者共通之处,在于依客观材料细致剖析末端参与者之认识内涵。
案件遭报道后之重新出发,本所亦有成功删除既往逮捕报道与前科报道之实绩(案例F-4),可就刑事处分结束后之生活重建一并因应。
本所之特徵在于:松村大介律师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語専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则与合作之行政书士联动,提供一站式办理。
另需说明,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八、结语
取一个信封,取一笔现金。单看行为,不过数分钟之事。然而这数分钟,对被害人是生活根基被夺走之瞬间,对参与者则是决定能否续留日本之分岔口。正因如此,越是被指处于末端者,越需要有人协助其依据证据讲清楚:自己究竟知道什么,又确实不知道什么。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取得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之无罪判决、特殊詐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公认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別許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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