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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捕捉天然記念物寄居蟹被查处怎么办|「不知情」能否成立、对在留资格与再次入境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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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捕捉天然記念物寄居蟹被查处怎么办|「不知情」能否成立、对在留资格与再次入境之影响

在日本捕捉天然記念物寄居蟹被查处怎么办|「不知情」能否成立、对在留资格与再次入境之影响

2026/08/04

近年,在日本西南诸岛海岸大量捕捉寄居蟹而遭查处之中国籍人士案件屡见报道。据报道,2025年查获约5,200只、约160公斤,2026年6月又查获超过12公斤,均为日本国家指定天然記念物「オカヤドカリ」(陆寄居蟹)。亦有报道称,被查处者陈述「并不知道这是天然記念物」。旅途中一个看似平常之举动,竟成刑事案件,进而波及日后能否再次入境日本。对外国人而言,此类案件最易被忽视。若您突然接到在日本的家属或朋友之联络,不知从何着手,本文为您梳理程序脉络与应予把握之要点。

核心要点

  • 陆寄居蟹于1970年被指定为日本国家天然記念物,未经许可捕捉、采集即构成文化财保护法违反。
  • 法定刑除罚金外亦含拘禁刑。虽有以略式命令处以罚金而终结之报道,但刑事程序结束并不意味在留问题随之消失。
  • 若仅科处罚金,尚不直接构成入管法24条4号リ(无期或超过1年之拘禁刑)之退去强制事由。惟下次入境时之上陆审查、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审查,仍可能受不利影响。
  • 「不知情」之陈述,在法律上可转化为故意有无之争点。若置之不理,则仅被视为托辞。须以证据构筑主张。
  • 持短期滞在签证者受回国日程所限,时间极为紧迫,最初数日之应对往往决定结果。

一、捕捉天然記念物触犯何种法律

陆寄居蟹于1970年被指定为日本国家天然記念物。对天然記念物,凡欲变更其现状或实施影响其保存之行为者,须获文化厅长官许可(文化财保护法125条1项);未经许可而实施者,另有罚则(同法196条1项,5年以下拘禁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金。条文详情请查阅e-Gov法令检索)。

换言之,在海岸拾取生物带回作纪念,或以贩卖为目的采集,其行为本身即触犯刑罚法规。报道所涉案件中,该物种在中国与台湾作为宠物售价高昂,故营利目的是否存在亦成为侦查焦点。此外,将活体动物携出国境时,尚有动物检疫及出口方面之另行规制,视案情亦可能一并涉及关税法违反。

二、被查处后刑事程序如何推进

遭逮捕者,警察阶段最长48小时、检察官阶段最长24小时,其后之勾留原则10日、延长再10日,人身拘束可持续于此框架之内。此类案件中,查获个体数量、重量、采集所耗天数、与买家往来记录等客观情事,将成为营利性与计划性之评价基础。

实务上,初犯、数量有限、悔过与再发防止措施明确者,有以略式命令科处罚金而终结之报道。反之,数量极为突出,或多人共同、有组织采集之嫌疑较重者,正式起诉之可能性即随之升高。走向何方,取决于勾留期间内有何种材料送达侦查机关与检察官之手。此正是辩护活动之关键所在。

三、「不知情」之主张如何处理

报道称,被查处者陈述并不知道该物种为天然記念物。此点在法律上连接至故意有无之论点。惟日本刑事实务中,对标的物性质之认识,往往由现场告示牌之有无、采集之方式、事前查询之痕迹、与同行者之对话等间接事实加以推认。故仅口头声称「不知情」并不足够,须以具体材料佐证何以无从知悉。

本所并不将故意与过失之视角局限于刑事程序之内。松村大介律师于现正系属中之案件(详见下述案例D-2)中,正面提出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亦应受责任主义射程所及之论点。于刑事阶段周密争执故意,同时也为其后入管手续中之主张奠定基础。

四、对在留资格与再次入境之影响

仅止于罚金刑者,不构成入管法24条4号リ(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之退去强制事由,亦不属以毒品、枪刀法违反为对象之同号チ。仅就此点而言,并非当然导致退去强制之类型。

然而,影响并非不存在。其一,已持有在留资格者,于在留期间更新、在留资格变更之审查中,须具备素行善良(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变更、在留期间更新许可指南》)。罚金前科可能影响此项素行要件之评价。其二,持短期滞在签证入境者,下次来日之上陆审查即为实质关卡。入管法5条1项列举上陆拒否事由,纵然罚金前科不合致其形式要件,审查过程中仍可能出现退去命令或再度审查之情形。「既然只判罚金,下次还能再来」,绝非可以轻率断定之事。

五、初期应对之三项要点

  • 接受讯问时享有沉默权。在语言障碍之下,记忆尚不清晰即于笔录签名,务请避免。供述笔录一经作成,事后推翻绝非易事。
  • 选任辩护人愈早愈有效。日本设有当番弁护士(值班律师)制度,但若希望获得兼顾在留影响之辩护活动,请考虑选任具备外国人案件经验之私选辩护人。
  • 翻译质量左右结果。侦查机关安排之翻译人员未必精通法律用语,语气与语义之偏差一旦留在笔录,日后公判将成致命伤。

六、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长期承办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毒品案件领域,本所曾于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之起诉案件中,通过彻底之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对询问,取得无罪判决(案例A-1)。争执营利目的之有无与对标的物之认识,其构造与天然記念物案件中故意、营利性之争点颇有相通之处。此外,本所亦累积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及受国际瞩目之重大刑事案件之办理经验(案例E-1)。

入管手续方面,曾有以观光目的来日者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遭逮捕起诉之案件。本所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完成,在国籍国公文书几近阙如之困境下,依据对既往许可案例之分析,成功取得在留特別許可(案例D-1)。刑事程序之后尚有入管手续之类型,两者必须一体设计。

本所之特徵在于:松村大介律师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語専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则与合作之行政书士联动,提供一站式办理。

另需说明,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七、结语

将海边生物带回家,这一近乎日常之举,在日本却可能触犯刑罚法规,并波及在留。此种落差,正是外国人案件之难处。也正因如此,在案件看似轻微之阶段,更需要准确之判断与迅速之行动。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取得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之无罪判决、特殊詐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公认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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