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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选辩护制度涵盖之范围与未涵盖之范围|外国人案件为何须一并着眼于入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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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选辩护制度涵盖之范围与未涵盖之范围|外国人案件为何须一并着眼于入管程序

国选辩护制度涵盖之范围与未涵盖之范围|外国人案件为何须一并着眼于入管程序

2026/08/03

「听说法院会指派律师」「没钱,用国选的就好」,此类说法本所时常自家属口中听闻。日本之国选辩护制度,乃为资力不足者确保辩护人之重要机制,实务上亦有众多律师满怀热忱恪尽职守,其制度旨趣与运作,绝不容轻视。惟就外国籍当事人之案件而言,基于制度设计,确实存在国选辩护无从涵盖之领域。本文并非评论其他律师或事务所,而仅就制度射程之界线,依条文加以梳理。

核心要点

  • 国选辩护制度所涵盖者,为刑事程序中之辩护活动
  • 退去强制程序、在留资格申请等入管程序,均不在国选辩护对象之列
  • 被疑人国选须于羁押后方得选任,故逮捕后72小时主要仰赖当番弁护士制度
  • 外国籍当事人之案件中,刑事处分之内容直接左右在留之存续
  • 刑事阶段所留下之记录,将成为日后入管程序主张之基础

一、国选辩护制度之涵盖范围

被疑人国选辩护制度,系针对已发羁押票之被疑人,于其资力低于基准等情形下,由裁判所指定辩护人(刑事诉讼法37条之2)。被告人国选亦同,以起诉后之刑事程序为对象。换言之,此制度所欲守护者乃刑事程序中之防御权,其范围止于刑事程序之内。

另一方面,自逮捕至决定是否羁押之72小时内,并不指派被疑人国选。此段期间,可透过各弁护士会所营运之当番弁护士制度获得首次接见。惟当番弁护士之接见原则上仅一次;若欲持续获得辩护活动,仍须另行选任私人辩护人或声请被疑人国选。

二、入管程序不属国选辩护之对象

此处正是外国籍当事人案件最关键之分歧点。退去强制程序(入管法24条以下)、在留特别许可之申请、在留资格之更新与变更、在留资格取消程序、假释放之申请,以及针对上述处分之行政诉讼,均非刑事程序,因而不在国选辩护对象之列。刑事案件终结之时,国选辩护人之职务亦告结束;其后之入管程序,或须自行应对,或须另行选任代理人。

问题在于,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在时间上首尾相接。刑事处分确定之后随即发出收容令书、旋即启动退去强制程序,此一流程于实务上绝非罕见。若待刑事案件结束才开始思考入管对策,往往程序早已推进。

三、刑事阶段之判断,等于预先决定了入管之判断

入管法24条4号リ规定,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同条4号チ则规定,因毒品相关等罪受处罚者,不问刑之轻重,均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换言之,刑事审判结论作成之瞬间,是否该当退去强制事由,几乎已机械性地确定。

正因如此,本所办理外国籍当事人之刑事案件时,并非以争取缓刑判决为目标,而是将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第一目标。不起诉即无有罪判决,4号リ之适用前提亦随之落空。「既然判了缓刑,就可以留在日本」之说法,出自未按号别精查入管法24条构造之理解,实属危险。

四、刑事阶段所留之记录,即入管程序之根基

纵刑事案件结论不利,亦非就此终局。于退去强制程序中,尚可请求在留特别许可;其判断须综合斟酌在日期间、家族关系、素行、发觉之经过等情事(入管法50条5项)。若能于刑事阶段,将案发经过、本人认识之界限、家庭状况、更生环境细致地留存为记录,这些材料便可直接转用于入管程序之主张。

更进一步,本所对于「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入管实务本身提出质疑,主张责任主义之射程亦应及于行政处分,并已提起诉讼,目前仍在系争中(案例D-2)。于刑事阶段彻底争执故意与过失,同时也是在为第二、第三道防线预作准备。

五、本所介绍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之松村大介弁护士(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一贯将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视为一体,自刑事程序第一日起即将退去强制程序纳入视野。

  • 案例A-1:某当事人因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遭起诉。本所彻底分析证据,并透过被告人询问与反诘问,取得无罪判决。
  • 案例B-2:某特殊诈骗取款人案件中,当事人遭多次再逮捕。本所彻底应对讯问,对不当讯问一再抗议,最终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
  • 案例D-2:为救援因非法就劳助长罪而濒临退去强制之女性,本所力图推翻「退去强制事由不问故意过失」之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之诉讼,目前仍在系争中。就该罪获认定之案件,本所另有取得前所未有之在留特别许可之实绩。

本所由松村大介弁护士自初次接见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弁护士代行。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有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全程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则与合作之行政书士联手,提供一站式服务。

六、结语

国选辩护制度,是为支撑刑事程序中之防御而设之重要制度。惟其设计所设想者,乃包含日本籍被告人在内之一般刑事程序,并未涵盖唯有外国籍人士才须背负之在留资格问题。恳请在明白此一差异之后,再决定何者委由何人处理。若仍有疑问,包括费用之商议在内,欢迎先与本所谈谈。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護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

曾获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不起诉处分、素称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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