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和解就能不起诉」是真的吗|从保护法益之差异,看和解有效与无效之案件
2026/08/03
外国人刑事案件之咨询中,最常听到的一句话便是:「听说只要谈成和解就能不起诉。」此一理解,一半正确,一半危险。因为世上既有和解具决定性作用之案件,也有根本不存在「和解」这项手段之案件。其分水岭并非罪名之轻重,而在于该罪究竟意欲保护什么,亦即保护法益之性质。本文即透过厘清此一区别,为您提供判断「自己案件中何种辩护活动才具意义」之线索。
核心要点
- 和解发挥强大作用者,为保护被害人个人利益之犯罪(侵害个人法益之罪)
- 如毒品、入管法违反、无登录经营等维护社会整体秩序之罪,根本不存在和解此一框架
- 纵和解成立,若被害重大或具常习性,仍可能遭起诉
- 对外国籍当事人而言,取得不起诉乃守护在留资格之最大手段
- 在无从运用和解之类型中,应将资源集中于其他辩护活动(否认故意、切分涉入程度、整备环境)
一、和解何以影响处分
纵犯罪嫌疑成立,检察官仍得斟酌犯人之性格、年龄、境遇、犯罪之轻重与情状,以及犯罪后之情况,决定不提起公诉(刑事诉讼法248条,即所谓起诉犹予)。和解之成立与损害赔偿,正是「犯罪后之情况」之核心。被害既已回复,被害人复表明不愿追究之意思,特意付诸刑事审判之必要性自然下降。窃盗、伤害、毁损器物、诈骗等保护被害人个人财产、身体之罪,此一效果尤为显著。
二、根本不存在和解框架之案件
反之,下列犯罪并未备有和解这项手段,因为无从特定何人为被害人。
- 兴奋剂取缔法违反、大麻取缔法违反等毒品犯罪(保护法益为国民之保健卫生)
- 入管法违反(非法残留、资格外活动、非法就劳助长等。保护法益为出入国管理秩序)
- 银行法违反、资金结算法违反(保护法益为金融秩序与防止犯罪收益移转)
- 文书伪造、电磁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录(保护法益为社会对文书与公共记录之信赖)
- 道路交通法违反中之无照驾驶、酒后驾驶(保护法益为交通安全)
于此类案件中,纵欲「谈和解」亦无对象可谈。真正具意义者,乃争执有无故意、切分涉入之程度、证明并无常习性,以及具体整备防止再犯之生活环境。辩护活动之设计本身,即随之改变。
三、于外国人案件中,此一区别更显沉重
入管法24条4号チ规定,因毒品相关犯罪受处罚者,不问刑之轻重,均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换言之,毒品犯罪纵仅处罚金、纵获缓刑,仍可能沦为退去强制之对象;且和解此一缓和手段又根本无从运用。两者叠加,遂使毒品犯罪之起诉前辩护活动,较任何类型都更为紧迫。
相对地,伤害、窃盗等侵害个人法益之罪,透过和解取得不起诉之可能性相当可观。一旦不起诉,即不存在有罪判决,入管法24条4号リ(无期或超过1年之拘禁刑)之适用前提亦随之落空。本所之所以不以缓刑、而以不起诉处分为第一目标,理由正在于此。
四、纵和解成立,仍可能遭起诉
和解并非万能。若被害重大、具同种前科,或系组织性犯行之一环,纵和解成立,仍可能遭提起公判。此外,和解书文字若不够周延,将被评价为宥恕意思不明确,从而无法取得预期效果。和解之关键,不仅在于谈成,更在于以何种内容谈成。
五、和解于入管程序中之定位
在留特别许可之判断中,损害赔偿之事实得作为素行相关情事之一而受斟酌。惟于侵害社会法益之类型,仅凭赔偿难以化解素行不良之评价,此乃结构使然。本所在承认此一结构之同时,对「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入管实务本身提出质疑,主张责任主义之射程亦应及于行政处分,并已提起诉讼,目前仍在系争中(案例D-2)。
六、本所介绍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之松村大介弁护士(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恒以厘清各案件之保护法益作为拟定辩护方针之出发点。
- 案例B-1:某20多岁女性被指涉入特殊诈骗之提款行为。本所就其主观情事作整体主张,取得不起诉处分。
- 案例B-2:某特殊诈骗取款人案件中,当事人遭多次再逮捕。本所彻底应对讯问,最终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
- 案例G-2:于深夜偷拍被害案件中,本所担任被害人代理人,办理刑事告诉与和解交涉,促成对方支付300万日元慰抚金之和解。屡次担任被害人一方交涉之经验,使本所于替加害人一方拟定和解方案时,能够理解何者对被害人而言真正具有意义。
本所由松村大介弁护士自初次接见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纵于和解交涉场合,亦能将当事人本人之言语准确送达。刑事手续结束后之在留资格相关手续,则与合作之行政书士联手办理。
七、结语
「只要和解就没事」这句话,用对了是助力,误信了则白白流失时间。您的案件究竟属于有被害人之案件,抑或是为守护社会秩序而设之案件?仅仅确认这一点,便足以彻底改变有限羁押期间之用法。恳请让本所与您一同,从这项判别开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護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
曾获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不起诉处分、素称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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