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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逮捕之后,学校与公司该如何应对|退学、解雇及所属机关申报义务对在留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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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逮捕之后,学校与公司该如何应对|退学、解雇及所属机关申报义务对在留之影响

被逮捕之后,学校与公司该如何应对|退学、解雇及所属机关申报义务对在留之影响

2026/08/03

家人遭逮捕之际,多数人最先想到的是刑事处分将会如何。然而对外国籍当事人而言,尚有另一件同等沉重之事必须同时考量:一旦与学校或公司之关系断裂,则无论刑事处分结果如何,在留资格之根基本身都将崩塌。本文即针对持有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能实习等在留资格者遭羁押之情形,梳理应如何布局对学校与公司之应对。

核心要点

  • 多数在留资格,均以隶属特定学校、企业并从事活动为前提
  • 中长期在留者负有所属机关相关之申报义务(入管法19条之16)
  • 所属机关一方,亦设有申报接收状况之机制
  • 若因退学、解雇而持续3个月以上未从事该项活动,可能成为入管法22条之4在留资格取消之对象
  • 刑事案件之解决,与维持原属机构或确保下一个接收方,须同步推进

一、在留资格系与「活动」相绑定

留学之在留资格以在教育机构接受教育之活动为前提,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之在留资格则以从事特定业务之活动为前提。遭羁押期间,自然无从从事该等活动。若为期甚短尚不成问题;然一旦因退学处分或解雇而丧失所属并持续下去,情况即告不同。

入管法22条之4将「持续3个月以上未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之活动」列为在留资格取消事由之一,惟有正当理由者除外。因刑事程序遭羁押、或正在寻觅下一份工作之期间,是否构成正当理由,须依个别情事判断。

二、所属机关相关之申报义务

中长期在留者于所属教育机构或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负有于14日内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申报之义务(入管法19条之16)。退学、解雇既定,亦属申报对象。羁押中之当事人自行申报有其困难,故须由辩护人确认本人意思后研议因应。怠于申报,本身即构成不利评价之因素。

三、通知学校与公司,应由何人以何种方式为之

家属径自联络学校或公司一事,请务必审慎斟酌。案件尚在嫌疑阶段、事实关系尚未厘清之际,若案情先行传开,退学、解雇之决定往往因此提前。反之,若持续无故缺课、缺勤,单此一点亦足以构成处分理由。

实务上,多由辩护人以代理人身分,告知最低限度之事实(遭羁押之事实、目前程序阶段、后续预判),并请求对方暂缓作成处分决定。尤以留学生为然,日语学校与专门学校基于在籍管理,对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负有报告义务,故须向校方详加说明情由。

四、若解雇、退学势所难免

处分若已无从避免,则应迅即转向确保下一个接收方。就劳资格者,一旦确定新的任职处,即办理所属机关变动之申报,并视需要申请就劳资格证明书。留学者,若获他校准予入学,活动之延续即有说明依据。此一环节应与合作之行政书士联手,与刑事程序并行推进。

五、刑事处分与在留,乃各自独立之判断

纵取得不起诉处分,亦不代表在留资格即高枕无忧;反之,纵以罚金或缓刑收场,亦未必立即遭退去强制。刑事处分系透过入管法24条4号リ(无期或超过1年之拘禁刑)、4号チ(毒品相关等)等号别要件而影响在留;至于在留资格取消与更新不许可,则依活动实态与素行此等另一套标准判断。必须分别着眼于两套程序而预作布局。

本所更进一步,对「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入管实务本身提出质疑,主张责任主义之射程亦应及于行政处分,并已提起诉讼,目前仍在系争中(案例D-2)。于刑事阶段所留下之记录,将成为入管程序主张之基础,此一结构于本类型亦无二致。

六、本所介绍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之松村大介弁护士(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一贯将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视为一体处理。

  • 案例B-1:某20多岁女性被指涉入特殊诈骗之提款行为。本所就其主观情事作整体主张,取得不起诉处分。年轻当事人之案件,须一并着眼于身分之回复与生活之重建。
  • 案例D-1:某当事人丧失在留资格后遭逮捕、起诉。本所透过与当局交涉促成身分关系手续,并分析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案例F-4:本所曾就过往之逮捕报道、前科报道成功争取删除。于回归社会之阶段,处理妨碍就业、就学之资讯,同样是律师工作之一环。

本所由松村大介弁护士自初次接见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全程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在留资格之申报、更新、变更,则与合作之行政书士联手,提供一站式服务。

七、结语

刑事案件了结之时,是否还留有可归之处,这一点与判决内容同样左右着此后之人生。当事人遭羁押期间,与学校、公司之关系仍在悄然变动。正因如此,自刑事辩护第一日起,即同步思考对所属机构之应对,才具有实质意义。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護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

曾获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不起诉处分、素称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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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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