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称为「地下钱庄」之汇款究竟触犯何法|银行法、资金结算法违反及其对在留资格之影响
2026/08/03
在中日之间不经正规金融机构而调动资金之机制,日本媒体称之为「地下钱庄」。典型作法是:于日本境内收取人民币或日元,再由中国境内之账户支付相当金额,从而在不发生跨境现金搬运之情形下完成汇款。因手续费低廉、办理迅速,实际上被广泛用于留学生学费、寄给家人之生活费、事业往来结算等极其日常之用途。然而,一旦涉入此一机制,在日本即可能演变为刑事案件。本文将就使用之一方与经手之一方,分别梳理其法律定位。
核心要点
- 以业务方式从事汇兑交易,须取得银行执照或资金移动业登录
- 未经许可、未经登录而反覆持续办理汇款,可能依银行法61条、资金结算法107条受罚
- 若资金来源属犯罪收益,尚将叠加组织犯罪处罚法之问题
- 一旦被处超过1年之拘禁刑,即直接触及入管法24条4号リ之退去强制事由
- 纵属单纯之使用者,视情节亦可能遭怀疑构成帮助或共犯
一、汇款何以采取执照制
日本银行法2条2项将「从事汇兑交易」列为银行业务之一环。所谓汇兑交易,指承接在相隔两地之当事人间、不直接运送现金而移转资金之机制,最高裁判所亦持相同理解。经营此项业务须取得银行执照;未取得执照而以业务方式从事汇兑交易者,依银行法61条受罚。就小额汇款,另设有依资金结算法办理资金移动业登录之制度;未经登录而为之,同样落入该法107条之处罚范围。
之所以采行执照制与登录制,是为保全所受资金、防止犯罪收益移转,并确保交易之可追踪性。换言之,此项管制所欲守护者,不止于使用者个人之利益,更是金融体系与犯罪对策此一社会法益。此点与后述和解可否之问题密切相关。
二、「只帮朋友汇过一次」又当如何
受罚之对象,系「以业务方式」,亦即基于反覆持续之意思而为者。故若确属仅此一次、朋友之间之资金垫付,未必立即构成银行法违反。惟侦查机关会自通讯软件记录、手续费之收受、是否受多人委托等事实,认定其反覆持续性。「本来只打算做一次」之说法能否成立,端视其与客观证据是否相符。
此外,纵属单纯使用者,若明知汇款业者经手犯罪收益仍托付资金,仍有被怀疑构成组织犯罪处罚法违反之共犯或帮助之余地。反之,仅依惯行汇出一般生活资金者,通常不会被认定具此认识。依证据明确划出此一界线,正是辩护活动之关键。
三、此类型难以借由和解解决
此一类型并无特定被害人。相关规定所保护者为金融秩序此一社会法益,故无从透过赔偿或和解化解非难可能性。因此,辩护活动应集中于依证据具体呈现:涉入之程度、有无反覆持续性、所收取利益之实态,以及对资金性质并无认识等要素。
四、对在留资格之影响
若因银行法违反或资金结算法违反而被处超过1年之拘禁刑,即该当入管法24条4号リ之退去强制事由。纵仅止于罚金,在留期间更新审查中素行遭质疑之余地仍然存在(入管法21条3项、在留资格变更及更新之指导方针第4项)。尤以持有「经营、管理」在留资格者为甚,因事业本身之适正性亦属审查对象,所受影响更大。
五、目标设定于不起诉处分
本所于此类型亦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第一目标。于羁押期间内,就反覆持续性之评价、所收手续费之实态、有无组织性涉入等要素整理证据,并向检察官提出意见书。务须避免将「因生活所需而沿用惯行作法者」与「经营该套系统并从中获利者」置于同一框架评价。
另需说明,本所主张责任主义之射程亦应及于行政处分,对「退去强制事由不问故意过失」之入管实务提出质疑,并已提起诉讼,目前仍在系争中(案例D-2)。于刑事阶段争执对资金性质之认识并留下记录,将成为入管程序主张之基础。
六、初期应对之三点
- 行使沉默权:汇款次数与金额极为庞大,仅凭记忆陈述必生矛盾。请务必先核对记录再行陈述。
- 尽早选任辩护人:此类型关系人众多,须赶在其他关系人供述固化之前妥为因应。
- 翻译之质量:中国金融惯行与日本管制之对应关系,须以专业用语作复杂说明,离不开理解制度差异之翻译参与。
七、本所介绍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之松村大介弁护士(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长年办理中国籍当事人之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
- 案例C-1:经营批发之当事人遭遇骗取货物之诈欺被害。本所以刑事告诉为切入锁定对方,取得远超被害金额之7,500万日元解决金。追踪资金流向并厘清其性质,于汇款案件之辩护中同属核心。
- 案例H-2:于外资企业之支配权纷争中,为当事人取得胜诉。精查事业实态与形式之关系,此一视角与争执有无事业性之场合相通。
- 案例D-2:为救援因非法就劳助长罪而濒临退去强制之女性,本所力图推翻「退去强制事由不问故意过失」之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之诉讼,目前仍在系争中。
本所由松村大介弁护士自初次接见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全程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则与合作之行政书士联手办理。
八、结语
对往来于中日之间生活之人而言,调动资金本是日常之一部分。许多人多年沿用同一方法,却从未得知该方法在日本法上究竟处于何种位置。纵使侦查已然启动,仍可将涉入之实态准确描绘出来。何处仍属日常之延长、自何处起已成事业,本所愿与您一同确认这条界线。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護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
曾获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不起诉处分、素称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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