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住址会构成什么罪|虚假迁入申报、住居地申报义务与在留资格取消之风险
2026/08/03
近来屡有报道指出,外国籍人士因申报并不存在之住址、致使住民票登载不实,而涉嫌电磁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录等罪遭到逮捕;其中亦包括国际犯罪组织关系人为在日本境内建立据点而提交虚假迁入申报之案例。然而,本所实际接获之咨询,绝非全是具组织性之案件。「只是把住民票放在朋友家」「搬了家却忘了申报」这类生活延伸线上之申报疏漏,往往在意想不到之处,演变为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问题。
核心要点
- 申报并不存在之住址而致住民票登载不实,可能构成电磁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录罪(刑法157条1项)
- 住民基本台帐法就虚假申报另定有过料与罚则
- 中长期在留者依入管法另负住居地申报义务
- 怠于申报住居地或作虚假申报,可能成为入管法22条之4在留资格取消之对象
- 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取消乃两套独立程序,一方结束并不代表另一方消失
一、住民票与入管申报乃「两套制度」
首先须厘清者:向市区町村办理之住民登记(住民基本台帐法),与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办理之住居地申报(入管法19条之7以下),系两套不同制度。中长期在留者应于确定住居地后14日内申报,制度上以提交住民异动申报视为已向入管申报,惟其法律依据仍属双轨。因此,申报疏漏将同时引发住民基本台帐法上与入管法上之双重问题。
二、虚假迁入申报何以成为刑事案件
住民票系公务员基于职务所制作之电磁记录,属得与权利义务公正证书原本等同视之之电磁记录。故若申报不存在之住址而致登载不实,即可能成立电磁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录罪(刑法157条1项),法定刑为5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倘进而利用该住民票取得各类证明书,则另涉同条2项之不实记录电磁公正证书原本供用罪。
侦查机关援用此一罪名,多半是为了捕捉其背后之其他目的。若怀疑当事人意在为犯罪团伙确保据点、开设账户、签订手机合约或领取各类给付,虚报住址便成为入口型犯罪而遭立案。
三、「受人之托出借住址」一方之责任
咨询中颇为常见者,是当事人本身并未搬迁,而是让熟人使用自家住址。纵使提出申报者为熟人本人,若当事人明知情由仍同意其使用住址,仍可能被追究共犯责任。惟此处所问者,仍是认识之内容。究竟是「听说只是短期借住」,抑或「知道要把住民票迁进来」,还是「知道该住民票将被用于犯罪」,评价将大相径庭。依证据细致切分此一认识范围,正是辩护活动之核心。
四、在留资格取消:另一条独立之程序
有别于刑事处分,入管法22条之4按号别列举在留资格之取消事由,其中即含未申报住居地、虚假申报住居地等情形。纵使刑事上获不起诉,入管仍可能独立推进取消程序。一旦取消,或被指定出国期间,或径行转入退去强制程序。
就此,本所对于「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入管实务本身提出质疑,主张责任主义之射程亦应及于行政处分,并已提起诉讼,目前仍在系争中(案例D-2)。当怠于申报确有正当理由,或当事人根本欠缺虚假之认识时,此等情事于行政处分场合究应获得何等程度之斟酌,正是当下进行中之论点。
五、争取不起诉之意义
住址申报类案件,以罚金收场者并不少见。然罚金亦留前科,于在留期间更新审查中仍有素行受质疑之余地(入管法21条3项、在留资格变更及更新之指导方针第4项)。若因「判了缓刑」「罚金了事」而安心,数月后之更新申请恐将失足。本所于此类型亦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第一目标,向检察官具体呈现申报之经过、生活实态与改正状况。
六、初期应把握之三点
- 行使沉默权:住址与生活实态之陈述,若在记忆模糊之下贸然开口,日后极易被指矛盾。请先核对记录再行陈述。
- 尽早选任辩护人:此类型须于刑事程序进行之同时,预先着眼于入管程序之波及。
- 翻译之质量:住民票、在留卡、住居地申报等制度用语,与中国户籍制度并非一一对应。须由能理解制度差异之翻译参与。
七、本所介绍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之松村大介弁护士(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一贯将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视为一体处理。
- 案例D-1:某当事人丧失在留资格后遭逮捕、起诉。本所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在几乎无从取得公文书之困境中收集有利证据,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案例D-2:为救援因非法就劳助长罪而濒临退去强制之女性,本所力图推翻「退去强制事由不问故意过失」之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之诉讼,目前仍在系争中。
- 案例H-1:于虚假股东会决议解任代表董事之案件中,本所主张决议不存在,于东京地方裁判所与东京高等裁判所均获胜诉。证明书面外观与实体之落差,此项作业与争执住址之实体亦相通。
本所由松村大介弁护士自初次接见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全程为当事人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则与合作之行政书士联手,提供一站式服务。
八、结语
住址申报,在日常生活里看似只是一道小手续。但对外国籍人士而言,这一纸申报却触及在留资格之根基。若能在察觉申报有瑕疵之阶段即行咨询,有时尚可在演变为刑事案件之前完成改正;纵使侦查已然启动,只要将经过准确梳理,结论仍有转圜余地。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護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
曾获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不起诉处分、素称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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