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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指示役」(指挥角色)身份被逮捕之中国籍人士及其家属|匿名流动型犯罪团伙与强盗未遂案件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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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指示役」(指挥角色)身份被逮捕之中国籍人士及其家属|匿名流动型犯罪团伙与强盗未遂案件之辩护

以「指示役」(指挥角色)身份被逮捕之中国籍人士及其家属|匿名流动型犯罪团伙与强盗未遂案件之辩护

2026/08/03

据报道,东京都内一处公司办公室遭人侵入并企图抢夺财物之案件中,除实行人员之外,另有一名被认定为匿名流动型犯罪团伙(日本媒体称「トクリュウ」)指挥角色之中国籍男子,因建造物侵入、强盗未遂嫌疑被捕。报道称,该名被指为指挥角色之人物,曾透过高保密性通讯软件向实行人员发出具体指示。本文并非评论该起个案,而是以此类报道为素材,就同样被冠以「指挥角色」「骨干」之名而遭羁押之外国籍当事人及其家属所面临之问题,作一般性梳理。

核心要点

  • 即使未分担实行行为,亦可能以共谋共同正犯之身份,与实行人员承担同等重责
  • 然而,指挥角色认定之核心在于「究竟认识何种范围之犯罪、与他人达成何种意思联络」,此处确有争议空间
  • 强盗未遂法定刑甚重,一旦有罪,极易直接触及入管法24条4号リ之退去强制事由
  • 纵使获得缓刑判决,亦未必得以维持在留资格,故应将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首要目标
  • 通讯软件对话记录之解读方式与翻译质量,将大幅左右事实认定

一、「指挥角色」以何种法律构成被立案

媒体所称之「指挥角色」,在法律上通常构成共谋共同正犯(刑法60条)。纵未亲自进入现场、未触碰任何财物,只要与他人就犯罪之实行达成共谋,且实行行为基于该共谋而完成,即须与实行人员同样承担正犯责任。强盗未遂依刑法243条、236条处断,起点为5年以上拘禁刑之重刑。未遂、未造成伤害结果虽属量刑上之有利情节,但绝不因此即成轻微案件。

另一方面,共谋共同正犯之成立,并非仅凭「彼此有联络」之外观即可认定,尚须查明双方就何种犯罪、在何种范围内达成实现之意思。此一主观要素之认定,正是辩护活动之主战场。

二、通讯记录并非「原样」即可成为证据

一旦高保密性通讯软件之对话遭扣押,侦查机关往往会将片段并列,藉以主张共谋之存在。然而实际记录中,常混杂中文口语、隐语、行业惯用说法,以及经翻译而成之日文译文。若欠缺「何人向何人发言」「处于哪一阶段」「金钱之名目为何」等脉络,仅截取译文片段,便会拼凑出与实情相去甚远之共谋图像。

因此,辩护人必须将扣押数据之中文原文与侦查机关之译文逐一比对,仔细检验译文妥当性、时间顺序、发言主体,以及被略去之对话。此项作业,事实上离不开兼通法律用语与中文之翻译人员参与。

三、当事人年纪尚轻、属「特定少年」时之注意事项

在此类报道中,18岁、19岁之外国籍人士被以指挥角色立案之情形并不罕见。日本少年法将18岁、19岁者视为「特定少年」,原则上移送家庭裁判所;但如强盗一类重大案件,则可能经检察官送致(俗称逆送)程序,与成年人同样接受公开之刑事审判。日本之少年程序与中国制度差异甚大,家属往往在无法正确掌握状况之情形下白白流失时间。及早选任附添人、辩护人,并为家庭裁判所调查官之调查预作环境整备(学业、就业、监督人之确保),将左右最终结论。

四、外国人案件特有之风险|强盗未遂与退去强制

入管法24条4号リ规定,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强盗未遂一旦有罪,宣告刑超过1年之可能性甚高;纵使附加缓刑,能否适用除外规定,仍取决于判决内容。「既然判了缓刑,就可以留在日本」之说法,出自未按号别逐一精查入管法24条构造之判断,实属危险。

此外,纵未至退去强制,仍另有一条路径:在留期间更新之际,素行遭质疑而不获准更新(入管法21条3项、在留资格变更及更新之指导方针第4项)。仅凭刑事处分之轻重,绝不足以令人安心。

五、正因如此,目标应设定为「不起诉处分」

本所办理外国人刑事案件时,并非以争取缓刑判决为目标,而是将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不起诉即不存在有罪判决,24条4号リ之适用前提亦随之落空。在争执共谋范围之案件中,应于羁押期间内,依证据整理当事人所认识之事实范围、报酬之名目、参与之经过、有无脱离等要素,并向检察官提出意见书。此项工作,本身即是守护在留资格之工作。

另需说明,本所对于「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长年入管实务本身提出质疑,主张责任主义之射程亦应及于行政处分,并就此提起诉讼,目前仍在系争中(案例D-2)。于刑事阶段争执认识范围所留下之记录,纵使刑事结论不利,亦将成为入管程序中第二、第三道防线之基础。

六、初期应把握之三点

  • 行使沉默权:涉及组织性之案件中,零星供述极易与其他共犯之供述相互勾连,从而勾勒出当事人本无意造成之共谋轮廓。在与辩护人确定方针之前,切勿轻率供述。
  • 尽早选任辩护人:至羁押与否决定为止之72小时,以及其后之20日羁押期间,乃胜负所在。当番弁护士制度固可利用,惟需要持续辩护之案件,仍请考虑选任私人辩护人。
  • 翻译之质量:侦查机关准备之翻译,终究是为侦查而设之翻译。语气与细微差别一旦被固定于供述笔录,日后于公判中挽回并非易事。

七、本所介绍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之松村大介弁护士(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

  • 案例E-1:就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世界性报道之重大案件,累积众多办理实绩。凡以组织性为争点之案件,证据结构之分析与角色之切分,即决定结论。
  • 案例B-2:某特殊诈骗「取款人」案件中,当事人遭多次再逮捕。本所彻底应对讯问,对不当讯问一再提出抗议,并展开主张与举证,最终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
  • 案例D-1:某当事人丧失在留资格后遭逮捕、起诉。本所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纵使在国籍国几乎无从取得公文书之困境下,仍收集有利证据,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之最大特征:松村大介弁护士自初次接见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弁护士代行。本所并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则与合作之行政书士联手,提供一站式服务。万一进入退去强制程序,本所亦将援引在非法就劳助长罪认定案件中取得前所未有之在留特别许可之实绩,一贯办理至入管程序。

八、结语

「我只是下了指示」「我只是受托当个联络人」之说法,在日本刑事审判中并不能原样成立。然而,认识之边界究竟划在何处,唯有逐一细读记录方能描绘,而这正是辩护人之工作所在。家属最先应采取之行动,既非悲观,亦非急于让当事人承认事实,而是在记录尚未固化之前,先立辩护人。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護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

曾获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不起诉处分、素称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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