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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资格取消制度(入管法22条の4)之构造|有别于退去强制之另一道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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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资格取消制度(入管法22条の4)之构造|有别于退去强制之另一道入口

在留资格取消制度(入管法22条の4)之构造|有别于退去强制之另一道入口

2026/07/31

处理外国人刑事案件时,多数辩护人所确认者为入管法24条之退去强制事由。然丧失在留资格之途径不止于此。入管法22条の4所定在留资格取消,乃有别于退去强制之独立制度,依其自身要件即可使在留资格本身归于消灭。若仅凭刑事处分之走向即感安心,脚下之基础恐将于不意间崩解。本文依款别群组,整理该条之构造。

核心要点

  • 在留资格取消系有别于退去强制之制度,并不以有罪判决为前提。
  • 取消事由大别为:以不正手段取得许可之类型、未从事活动之类型、住居地申报相关之类型。
  • 在留资格一经取消,或受指定出国期间,或径行进入退去强制手续。
  • 取消之前设有意见听取程序,于此所为之主张足以左右结论。
  • 须与刑事案件并行检讨在留资格取消之风险。

一、与退去强制有何不同

入管法24条之退去强制,系使该当一定事由之外国人退出国外之手续。就违反刑罚法令之各款而言,均以有罪判决及刑之内容为要件。相对于此,入管法22条の4之在留资格取消,乃于本不应给予许可之情形,或在留资格之前提活动业已丧失之情形,取消许可本身之制度。

因此,纵于刑事案件获不起诉,仍可能发生在留资格取消之问题。此点极易受忽略,亦是本所将刑事辩护与入管应对一体设计之理由之一。

二、第一类型|以虚伪或其他不正手段取得许可

该条1项1号至4号,以藉虚伪或其他不正手段取得上陆许可、在留资格变更或在留期间更新许可者为取消事由。提交虚伪文件而取得在留资格,或就经历、雇用实态为不实申报者,均属之。

就与刑事案件之关联而言,涉及伪造文书之案件、涉及虚伪申报之案件,均直接连结于此。纵使刑事手续中处分从轻,若申请过程所用文件含有虚伪,在留资格之取消仍将另行受检讨。

三、第二类型|未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之活动

同项5号以持续三个月以上未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之活动为取消事由,惟具正当理由者除外。以留学在留资格就读之学校遭退学,或以就劳资格离职后迟未确定下一雇主者,均为典型。

就刑事案件而言,最须留意者为身柄拘束长期化之情形。勾留一旦延续数月,即可能遭学校除籍或遭雇主解雇。此时不问刑事处分之内容如何,均可能以未从事活动为由检讨取消。身柄拘束是否构成正当理由,因案件经过而评价可能有别;辩护人须自早期即着手促成学籍、职务之维持。

此外,同项6号就持有日本人之配偶者等或永住者之配偶者等在留资格者,以持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配偶者之活动为取消事由。其所设想者为婚姻关系实质破裂之情形,惟因身柄拘束所致之分居是否该当,则属须予说明之场面。

四、第三类型|住居地申报相关者

同项7号以下,以中长期在留者关于住居地申报之义务违反为取消事由,包括取得在留资格后未于所定期间内申报住居地、自住居地迁出后未申报新住居地、以及为虚伪之住居地申报等情形。

刑事案件中,因逮捕而丧失住居者不在少数,身柄拘束期间申报期限届满之情形亦时有所见。由家属或辩护人掌握状况并完成必要之申报与说明,于此具有实际意义。

另,依令和6年成立之修正入管法,关于永住者之在留资格取消制度已有变更。包含施行时期在内之最新运用,请以出入国在留管理庁公布之资讯为准。

五、意见听取此一程序

在留资格取消之前,须先行意见听取(入管法22条の4第2项以下)。此系赋予对象者说明情事之机会,代理人亦得列席。

于此场合陈述何事,直接连结于结论。未从事活动之期间具正当理由、申报迟延之情事、婚姻关系之实态、于日本之生活基础等,均须连同资料具体呈现。此绝非未备书面即可贸然出席之程序。

六、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之松村大介弁护士,就入管手续兼自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两个观点持续深耕。

在留特别许可方面,曾于以观光目的来日者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遭起诉之案件中,纵于国籍国核发之公文书几近阙如之困境下仍搜集有利证据,并透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往之许可案例,取得在留特别许可(案例D-1)。与行政机关过往已许可案例之均衡,乃要求平等对待之重要凭据。

此外,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应否以故意、过失为要件此一论点提起诉讼并持续系争(案例D-2)。责任主义之思维应及于行政处分至何种程度,仍属开放之问题。

就争执行政处分效力之诉讼,本所亦曾于请求撤销ストーカー規制法警告处分等之控诉案件中,取得认定警告并非单纯行政指导而具法律效果、排斥行政机关一方主张之判决(案例G-1,令和6年6月26日大阪高等裁判所判决)。细致建构处分性此一入口之论述,往往足以开启救济之路。

本所由松村大介弁护士全程亲自担当,并常驻中文专属翻译,纵于意见听取之场面亦确保准确之意思沟通。

结语

在留资格取消乃隐于刑事处分之后、极易受忽略之制度。然其效果在于使在留之基础本身归于丧失,就此而言,其严重性不亚于退去强制。于评估刑事案件之走向时,建议不仅确认24条,亦一并确认22条の4。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7月。

执笔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曾取得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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