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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回国,风头过了再来日本」之误解|上陆拒否期间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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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回国,风头过了再来日本」之误解|上陆拒否期间之机制

「先回国,风头过了再来日本」之误解|上陆拒否期间之机制

2026/07/31

涉入刑事案件者常表示:「这次先回中国,过几年再来日本便是。」此系放弃当下于日本之生活,转而寄望于将来重返之选择。然入管法就再次入境设有明确限制,而其期间因离开日本之方式而大不相同。本文整理上陆拒否期间之机制,并说明选择出国方式之前所应确认之事项。

核心要点

  • 经退去强制而出国者,原则五年内不得上陆日本(入管法5条1项9号ロ)。
  • 过往已有退去强制纪录者,此期间延为十年(同号ハ)。
  • 依出国命令自行出国者,上陆拒否期间缩短为一年(同号イ)。
  • 受一年以上拘禁刑者,得不定期间地遭拒绝上陆(入管法5条1项4号)。
  • 因违反薬物相关法令而受刑者,同样属不定期间上陆拒否之对象(同项5号)。

一、同为「回国」,法律意义截然不同

离开日本之事实虽同,其法律定位却分为数种类型。其一,保有在留资格而依己意出国;其二,依出国命令制度,未经退去强制手续而自行出国;其三,因退去强制令书之执行而遭遣送。

此三者于其后能否再次入境一事上截然有别。对当事人而言虽同为「回去」此一行为,然依循何种手续回去,将决定五年后能否重返、一年后能否重返,抑或不定期间无从重返。

二、受退去强制时之上陆拒否期间

入管法5条1项9号ロ规定,经退去强制而出国者,原则自出国之日起五年内拒绝其上陆。若过往已受退去强制,则依同号ハ延为十年。

此期间并非仅凭等待即自动消解。期间届满之后,过往之退去强制纪录于签证审查中仍受斟酌。因此,「等五年即可回复原状」之理解并不现实。

三、得以选择出国命令制度之情形

非法残留之案件,于符合一定要件时,得利用出国命令制度(入管法24条の3)。其要件包括:怀持迅速出国之意思自行出头;不该当非法残留以外之退去强制事由;过往未曾受一定之刑;过往未曾因退去强制或出国命令而出国等。

利用此制度出国者,上陆拒否期间缩短为一年(入管法5条1项9号イ)。五年与一年之差距,具决定性意义。惟只要欠缺任一要件即无从利用,故须于早期确认刑事案件之处分内容是否影响该等要件。

四、不定期间之上陆拒否

此为最关键之处。入管法5条1项4号规定,曾违反日本或日本以外国家之法令而受一年以上拘禁刑者,不定期间拒绝其上陆(因政治犯罪者除外)。此外,同项5号亦将违反麻薬、大麻、鴉片、覚醒剤等相关法令而受刑者,同列为不定期间上陆拒否之对象。

换言之,因薬物案件受有罪判决者,不问刑之轻重,将来上陆日本原则上均可能不获准许。「过几年即可再来」之前提本身,即无从成立。

五、正因如此,刑事处分之内容具决定性

上陆拒否之各项要件,均与刑事处分之内容相互连结。是否为一年以上之拘禁刑、是否属薬物相关法令之违反、系受退去强制抑或依出国命令,凡此皆于刑事手续与入管手续之中定局。

因此,若将来仍欲保留重返日本之可能,即须自刑事阶段起将取得不起诉处分设为目标。一旦有罪,可供选择之路将大幅收窄。本所之所以以不起诉而非缓刑为最优先目标,正因此一构造。

六、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之松村大介弁护士,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

在留特别许可方面,曾于以观光目的来日者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遭起诉之案件中,自宪法观点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遭不予受理之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之许可案例,终获在留特别许可(案例D-1)。于抉择离开抑或留下之前,检讨是否当真别无留下之路,实有其意义。

此外,就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应否以故意、过失为要件此一论点,本所现正提起诉讼并持续系争(案例D-2),乃对以往入管实务框架本身之叩问。

本所由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并常驻中文专属翻译,纵于抉择出国方式之场面,亦得于准确理解内容之后再行判断。刑事手续终结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本所与合作之行政書士共同应对。

结语

于断定「眼下唯有回国一途」之前,请先检讨究竟依循何种手续回去。同为回国,一年后能否重返、抑或不定期间无从重返,分野即在于此。而此一分岔点之大半,恰置于刑事手续之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7月。

执笔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曾取得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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