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贩售伪造在留卡一方之刑事责任|入管法73条の3与有印公文書偽造
2026/07/31
围绕伪造在留卡之查缉,以往焦点多在「使用之一方」。然近年来,以印刷器材制作卡片者、经由社交软件或通讯软件贩售者、居中承接订单者等供给方之查缉日益推进。据报道,于在留卡遭不正使用之案件中,国际犯罪组织之相关人员亦接连遭再逮捕。本文为身处供给一方者及其家属,整理罪名之构造与对在留资格之影响。
核心要点
- 伪造在留卡之制作、所持、提供,于入管法73条の3以下设有独立罚则。
- 在留卡系公务机关制作之文书,故亦生有印公文書偽造罪(刑法155条)之问题。
- 纵使仅系「受托印刷」「仅负责寄送」,仍可能以共犯受评价。
- 较之使用一方,供给一方常因组织性、反复性而于量刑上更为沉重。
- 在留资格层面,除退去强制事由外,尚须一并检讨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の4)。
一、涉及何种条文
关于在留卡之伪造,入管法设有独立罚则。伪造、变造之行为,伪造卡片之提供与收受,以及以行使为目的之所持,均分别列为处罚对象(入管法73条の3至73条の6)。此等规定作为公文書偽造罪之特别规定,旨在守护外国人身分证明之公信力。
此外,在留卡系出入国在留管理庁交付之公文书,故刑法155条有印公文書偽造罪之适用亦成问题。实务上以何种构成要件立案,因案件态样而异,然无论如何,绝非得以「打工心态」轻描淡写之轻罪。
二、供给一方何以受较重评价
决定刑事处分轻重者,乃行为之反复性与组织性。仅使用一张卡片之案件,与备齐器材持续制作、贩售之案件,其损害之扩散范围截然不同。侦查机关将自扣押之电脑与印刷器材内之数据、通讯软件纪录、入金纪录,推算制作张数与贩售对象。其结果,当事人往往于原本嫌疑事实之外遭更广泛追究,并反复遭再逮捕。
纵使主张「仅系受熟人之托印刷」「仅系收款寄送」,一旦被评价为认识伪造卡片之用途,仍将以共同正犯或帮助犯受追究。此处争点同样在于认识之范围,亦即故意。
三、对在留资格之影响来自两个方向
其一为退去强制之问题。一旦成为实刑,即可能该当入管法24条4号リ。然而此类型中最易受忽略者为第二个问题,亦即在留资格之取消。入管法22条の4列举多款情形,包括以虚伪或其他不正手段取得在留资格之情形,规定得取消在留资格。若伪造文书曾用于在留资格之取得或更新过程,则于刑事处分之外,在留资格本身亦有遭取消之可能。
在留资格一经取消,纵无退去强制事由,合法在留之基础亦告丧失。仅凭刑事案件之走向即感安心,实不可行。刑事辩护与入管应对,自始即须作为一体加以设计。
四、何以将不起诉处分设为目标
此类型因证据以实物形式留存,全面争执事实关系时有困难。纵然如此,仍以不起诉为目标者,理由在于:于外国人案件中,不取得有罪判决,乃守住在留资格之唯一可靠方法。
具体而言,须以客观资料向检察官呈现:参与程度之从属性、获利之有限性、未获告知组织全貌、已即时断绝关系且更生环境业已整备。起诉猶予之判断,不仅取决于犯情,亦随此等一般情状而变动。
五、初动之三个要点
其一,关于遭扣押机器之内容,切勿以非基于记忆之推测作答。若所为说明与数据解析结果相龃龉,供述整体之可信性即告丧失。其二,尽早选任辩护人,整理承认之范围与争执之范围。其三,确认翻译品质。关于制作、贩售分工之说明相当专业而繁复,译文之偏差可能原样留存为不利之调书。
六、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之松村大介弁护士,就入管法违反案件,采取将刑事手续与入管手续一体设计之辩护方针。
入管手续方面,曾有以观光目的来日者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遭起诉之案件,本所自宪法观点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遭当局不予受理之婚姻与认知手续;纵于国籍国核发之公文书几近阙如之困境下,仍搜集有利证据,并透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往之许可案例,取得在留特别许可(案例D-1)。
此外,于不法就労助長罪之认定案件中,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应否以故意、过失为要件此一论点提起诉讼并持续系争(案例D-2)。对于仅凭文书外形即认定责任之运用,本所认为仍有值得检讨之余地。
本所由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并常驻中文专属翻译,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刑事手续终结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本所与合作之行政書士共同应对。
结语
伪造在留卡案件自扣押物此一难以撼动之证据出发。然而当事人于组织中知悉何事、参与至何种程度,并非仅凭扣押物即可决定。将事实准确切分并留存于记录之中,无论对刑事处分抑或其后之在留资格,均将带来实质差异。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7月。
执笔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曾取得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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