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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覚醒剤走私未遂被捕时|「不知内容物」应当如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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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覚醒剤走私未遂被捕时|「不知内容物」应当如何举证

因覚醒剤走私未遂被捕时|「不知内容物」应当如何举证

2026/07/31

于机场托运行李或行李箱夹层中查获覚醒剤、当场遭拘束身柄之案件持续发生。据报道,曾有中国籍男女因价值约十亿日元之覚醒剤走私未遂而遭逮捕、起诉。此类咨询中最常见之说明为:「只是受熟人之托代送行李,并不知内容物为何。」侦查机关起初绝不采信此说。然而,不受采信与无法举证,乃属两事。本文整理故意之争执方式,以及对在留资格之影响。

核心要点

  • 输入覚醒剤可能同时成立覚醒剤取締法违反与関税法违反,属极重之类型。
  • 一旦认定营利目的,法定刑显著加重,并可能成为裁判員裁判之对象。
  • 薬物犯罪依入管法24条4号チ,不问刑之轻重即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因此纵获缓刑亦无从守住在留,应争者乃有罪抑或无罪本身。
  • 故意之举证系情况证据之层层堆叠,瓦解此堆叠之工作自逮捕之初即须展开。

一、罪名与刑之轻重

自国外携入覚醒剤,既该当覚醒剤取締法上之输入罪,亦该当関税法上之禁制品输入罪。若认定具营利目的,覚醒剤取締法41条2项定有无期或三年以上拘禁刑此一极重之法定刑。数量庞大且认定营利目的之案件,可能成为裁判員裁判之对象,审理负担亦随之加重。

覚醒剤取締法违反纵属单纯所持或使用亦非轻罪,一旦涉及输入,量刑水准更上一层。纵使自认「仅系代为携带」,于量刑上仍将以携带角色受相应评价。

二、最大争点在于「是否知情」

此类型辩护活动之核心,在于对覚醒剤之认识,亦即故意之有无。侦查机关将堆叠下列间接事实以证明故意:旅费由第三人负担、报酬金额相较搬运劳务显不自然之高、行李交付方式不自然、与委托人素无深交、通讯纪录遭删除等情事。

对此,辩护人之工作在于以客观资料显示上述间接事实存在其他合理解释。诸如足以佐证旅行目的之订位纪录、与委托人之实际往来、关于报酬性质之说明、行李外观与重量之关系、本人之生活状况等资料,均须耗时搜集。而此等资料多自当事人遭拘束之瞬间起即开始散失。正因如此,初动之速度足以左右结论。

本所曾为遭起诉之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案件委托人,透过证据之彻底检视与被告人讯问、反诘问,取得无罪判决(案例A-1)。纯由情况证据构成之案件,只要逐一细致检验其前提,仍有瓦解之可能。

三、薬物案件于在留资格上之特殊性

此处正是薬物案件与其他罪名之决定性分野。入管法24条4号チ规定,违反薬物相关法令而受有罪判决者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该号并未以刑之轻重或缓刑之有无为要件。换言之,纵属罚金,纵属附缓刑之判决,仍可能成为退去强制之对象。

若为一般罪名,因4号リ设有「无期或超过一年拘禁刑」之要件,减轻量刑之辩护活动尚有意义。然于薬物案件,一旦有罪,在留之基础即告丧失。因此辩护方针不得不置于「回避有罪,甚或回避起诉本身」,而非「减轻刑度」。

入管法24条各号之构造,逐号而异。未能正确掌握此点即告知当事人「只要获缓刑即无妨」,恐将带来极严重之后果。本所之所以坚持逐号精查其构造,理由即在于此。

四、初动应把握之事项

  • 于讯问中所为之说明,务必先与辩护人整理后再行陈述。就记忆模糊之部分以推测作答,日后于公判中将丧失可信性。
  • 经由翻译之陈述必生细微偏差。「不知情」与「未加留意」于法律评价上截然不同。本所专属翻译可供使用。
  • 依领事关系维也纳公约36条1项(b),当事人有要求通报领事之权利。是否受告知,由辩护人予以确认。

五、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之松村大介弁护士,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

薬物案件方面,本所有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取得无罪判决之实绩(案例A-1)。此外亦累积裁判員裁判对象案件及受国际报道之重大案件之应对经验(案例E-1)。重大案件中,公判前整理手续内证据开示请求之设计,将大幅左右结论。

至于退去强制之局面,本所现正就对无故意、无过失者所为退去强制处分之当否提起诉讼并持续系争(案例D-2)。以往入管实务认为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然责任主义之射程是否及于行政处分,仍属开放之问题。于刑事阶段争执故意所留之记录,于此局面自有其意义。

本所由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并常驻中文专属翻译,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

结语

于机场查获覚醒剤之时点,或令人觉得胜负业已底定。然而争点并非「物是否存在」,而在「是否知情」。围绕此一点之举证,须靠逮捕之初即着手之资料积累方能成形。首先恳请家属做者,乃趁记忆犹新之时,将旅行经过与受托内容书面记录下来。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7月。

执笔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曾取得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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