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假冒警察之特殊诈欺「拨号手」被捕时|拨打电话一方之辩护与在留资格
2026/07/31
自称警察官或检察官拨打电话、要求汇款至指定账户之手法屡遭查获。据报道,曾有中国籍男子因假冒警察之电话使女性汇出约四十万日元而遭逮捕。此一类型中遭拘束身柄者,并不限于收取现金之「受け子」或提领现金之「出し子」。拨打电话之角色,即所谓「かけ子」(拨号手),同样以诈欺罪之实行行为人身分成为侦查对象。家属常向本所表示:「听说他只是打电话,连打工内容都不清楚。」本文即整理此一阶段应当采取之作为。
核心要点
- 拨打电话之行为本身即属诈欺之实行行为,将以诈欺罪(刑法246条)之共同正犯论处。
- 纵使被害人未曾汇款,亦得以诈欺未遂罪(刑法250条)立案。
- 一旦被怀疑具组织性,即可能适用组织性犯罪处罚法,并因多次再逮捕而长期拘束身柄。
- 诈欺罪之法定刑为十年以下拘禁刑,一旦成为实刑,即直接落入入管法24条4号リ之退去强制事由。
- 争点核心在于对欺罔行为之内容认识至何种程度,亦即故意之范围。
一、「拨号手」如何受评价
诈欺罪系欺骗他人而使其交付财物之犯罪(刑法246条1项)。假冒警察告知「您之账户遭犯罪利用」并要求汇款至指定账户,正是欺骗行为本身。因此,拨打电话者纵属末端,仍受评价为承担实行行为之人。所谓较收取现金者为轻之前提,并不成立。
此外,纵使被害人心生疑虑而停止汇款,仍成立诈欺未遂罪(刑法250条)。「实际上并未取得金钱」此一情事于量刑上固受斟酌,然并不左右犯罪之成否。
二、中文使用者何以易遭卷入
此类型中,在日中国人遭卷入之途径有二。其一,于社交平台应征「电话客服业务」「欢迎会中文者」之招募,于据点照本宣科;其二,自中国本土或东南亚据点向日本国内拨打,而于日本国内担任另一角色。二者之共同点在于,本人皆未获告知组织之全貌。
然而,不知全貌并不当然导向无罪。侦查机关将透过报酬异常之高、对伪称身分之认识、脚本之内容、通讯软件之隐匿设定等间接事实,层层堆叠以证明未必之故意。因此,辩护活动须于最初数日内明确建构:何种事实予以承认,何种事实予以争执。
三、逮捕后之走向与再逮捕
逮捕后48小时内送致检察官,24小时内提出勾留请求,一经准许原则拘束十日,延长后最长二十日。特殊诈欺案件中,广泛存在依被害人分案、于每次勾留期满时再行逮捕之运用。其结果,身柄拘束延续数月亦非罕见。
接见禁止决定亦时常附加,致家属长期无从会面。此期间内,唯一得以担任对外联络窗口者,只有辩护人。向家属通报状况、对工作单位或学校之应对、在留期间将届满时对入管之应对,均须经由辩护人推进。
四、对在留资格之影响
诈欺罪之法定刑为十年以下拘禁刑。倘若成为实刑,即该当入管法24条4号リ所定「受无期或超过一年拘禁刑者」,进入退去强制手续。该号虽设有受刑之全部缓刑者之除外规定,然纵使如此,前科仍然留存,并直接影响在留期间更新审查(入管法21条)中对素行之评价。持有留学或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在留资格者,须现实地预见更新遭拒之可能。
正因如此,本所将取得不起诉处分而非缓刑设为最优先目标。一旦不起诉,前科即不留存,在留资格审查之起点截然不同。
五、为取得不起诉实际所为之事项
- 以时序具体固定参与之经过与认识之内容,将招募文案、报酬说明、受指示之方式留存为记录。
- 对被害人之损害赔偿与和解交涉。诈欺属侵害个人法益之罪,损害回复对处分影响甚巨。
- 向检察官提出意见书,整理犯情之轻重、从属地位与更生环境。
- 整备身元引受体制,备妥在日家属、工作单位、支援者之协力书面。
六、初动之三个要点
其一,正确理解缄默权之意义。讯问中或有「早点承认即可回家」之说明,然于外国人案件中,承认往往直接导向在留资格之丧失。其二,尽早选任辩护人。其三,确认翻译品质。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并非站在当事人一方,细微语感之差异可能原样留存为不利之供述调书。
七、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之松村大介弁护士,于特殊诈欺案件中有下列解决实绩。
曾就被指涉入特殊诈欺提领行为之二十余岁女性,综合主张指示者之欺罔与胁迫状况及犯意之不存在,取得不起诉处分(案例B-1)。此外,亦曾于以特殊诈欺收款角色遭多次再逮捕之案件中,彻底应对讯问并对不当讯问提出抗议,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案例B-2)。
万一刑事手续之后进入退去强制手续,本所亦有透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而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之实绩(案例D-1)。刑事手续终结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本所与合作之行政書士共同应对。
本所由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
结语
「只是打电话而已」于法律上绝非轻微之意义。然而与此同时,当事人于组织中处于何种地位、有哪些事情未获告知,只要细致举证,必能留存于记录之中。最初数日如何运用,结论即可能随之改变。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7月。
执笔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曾取得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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