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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也可能被强制遣返的情形|入管法24条4号の2的结构与「别表第一・别表第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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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也可能被强制遣返的情形|入管法24条4号の2的结构与「别表第一・别表第二」的区别

缓刑也可能被强制遣返的情形|入管法24条4号の2的结构与「别表第一・别表第二」的区别

2026/07/29

「拿到缓刑就能留在日本」这一说法,只对了一半。您的在留资格属于入管法「别表第一」(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经营管理、技能实习等),还是「别表第二」(永住者、日本人配偶等、定住者等),同样的判决对在留的影响完全不同。本文把连实务人士也容易忽视的入管法24条4号の2的结构,整理成当事人也能读懂的形式。

核心要点

  • 24条4号リ:适用于被判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但刑罚全部缓期执行的场合除外
  • 24条4号の2:仅限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盗窃、抢劫、诈骗、恐吓、伤害、暴行、侵入住宅等法律列举之罪被判拘禁刑,即使附缓刑也符合强制遣返事由
  • 24条4号チ:毒品犯罪不问刑罚轻重,一律属强制遣返事由
  • 即使不符合强制遣返事由,在留期间更新时的素行评价仍是另一道关卡

什么是别表第一与别表第二

入管法的在留资格,大体分为着眼于工作、留学等活动的「别表第一」(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经营管理、技能、留学、家族滞在等),与着眼于同日本身份关系的「别表第二」(永住者、日本人配偶等、永住者配偶等、定住者)。检讨刑事处分对在留的影响时,首先确认自己属于哪个别表,是一切分析的出发点。同样的缓刑判决,因别表第一或别表第二之别,是否符合强制遣返事由可能得出不同结论。

4号リ・4号の2・4号チ的结构

结论先行:检讨框架分3步。第1步,被判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的实刑,不问在留资格,符合4号リ(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则除外)。第2步,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盗窃・抢劫・诈骗・恐吓・伤害・暴行・侵入住宅等列举之罪被判拘禁刑,不问有无缓刑,均可能符合4号の2。这正是「缓刑就没事」这一理解的最大陷阱。第3步,觉醒剂・大麻・麻药等毒品犯罪,即使只是罚金也符合4号チ,不问刑罚轻重。本所的标准检讨顺序是:①别表第一还是第二,②刑罚种类(实刑・缓刑・罚金),③罪名(是否列举之罪・毒品犯罪)。

躲过强制遣返,仍有「素行」这道关

即使不符合强制遣返事由,在留期间更新、在留资格变更的许可仍属法务大臣裁量,更新指南将「素行不属不良」列为考虑要素。罚金前科、附缓刑判决在这一场合可能受到不利评价。换言之,外国人刑事案件须把「强制遣返事由该当性」与「更新不许可风险」两道关口分开检讨;而无论对哪道关口,从一开始就不留前科的不起诉处分,都是最可靠的防御。

故意・过失之争与入管程序(本所的探索)

入管实务长期认为,强制遣返事由的判断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本所松村大介弁护士(律师)在以不法就労助长为由的强制遣返案件中,正就此实务提起诉讼,主张责任主义・过失责任主义的射程应及于行政处分,目前诉讼系属中;在同类案件中,本所采取从认定程序阶段起即积累争执故意・过失不存在之证据的方针。本所并曾在不法就労助长罪认定案件中获得史无前例的在留特别许可。将条文结构分析与个别情节举证相结合,形式上看似不利的案件也可能找到出路。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弁护士以立足入管法条文结构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为专长。既有一次性获得高难度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也有在特殊诈骗「收货员」多次再逮捕案件中获得全部不起诉处分的实绩,业务横跨刑事与入管两个领域。刑事案件咨询时,本所必定确认在留资格的别表、刑罚种类、罪名这3点,并提出预见判决后在留影响的辩护方针。

松村大介弁护士从接见初动到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常驻中国语专属翻译,合作行政书士可一站式办理在留资格相关手续。

结语

「缓刑就能留下」的一般论,对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并不总是成立。尽早准确把握自己的在留资格与罪名组合可能触及哪一号事由,是一切辩护方针的出发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7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律师)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ビル本馆3阶)

主要执业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曾在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获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获得不起诉处分,并曾获得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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