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钱就能马上放人」是误解|日本的保释金・和解金・罚金之别与中国「取保候审」的比较
2026/07/29
我们时常接到中国家属这样的咨询:「交保证金应该就能放人,需要多少钱」。中国有侦查阶段即可利用的「取保候审」制度,而日本的保释只能在起诉之后利用,起诉前不存在交钱换取释放的制度。不了解这一差异,把钱交给声称「花钱就能捞人」的中间人,蒙受二次被害的例子并不少见。本文整理日本制度中的3种「钱」。
核心要点
- 日本的保释是起诉后的制度。起诉前(逮捕・勾留最长23日)没有保释
- 保释保证金是向法院缴纳的担保,只要没有逃亡等情形,审判结束后即予返还
- 和解金(示谈金)是支付给被害人的钱,可能影响不起诉处分、量刑判断,性质完全不同
- 罚金是作为有罪刑罚向国家缴纳的钱,构成前科并影响在留资格
起诉前有没有办法争取获释
结论先行:起诉前的获释,靠的不是钱,而是法律程序上的争执。辩护人(律师)会具体主张不具备勾留要件(毁灭罪证・逃亡之虞),请求驳回检察官的勾留申请;勾留决定后,还可通过准抗告、勾留取消请求继续争执。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和解(示谈)的成立对勾留必要性、起诉与否的判断有事实上的重大影响,早期开展和解交涉,有时是通往获释的现实捷径。这些都是辩护人的工作,并非「交钱即可出来」的简单机制。
保释金・和解金・罚金完全是三回事
- 保释保证金:起诉后法院许可保释时缴纳的担保金。金额因案而异,只要没有逃亡、毁灭证据,审判结束后全额返还
- 和解金(示谈金):依据与被害人的和解协议支付给被害人本人的钱。并非私下「买断」案件,而是被害恢复与宥恕(原谅)意思的表示,是检察官・法官判断的重要考虑因素
- 罚金:作为有罪判决(含略式命令)的刑罚向国家缴纳的钱。不予返还,记录为前科,并影响在留期间更新的素行评价
与中国「取保候审」的差异
中国刑事诉讼法设有「取保候审」制度,在侦查、起诉、审理各阶段均可通过保证金或保证人解除羁押。因此,不少家属误以为在日本「侦查期间也能交保证金放人」。但日本的保释仅限起诉后,侦查阶段的获释如前所述依靠法律上的争执。首先了解两国制度前提不同,是正确初动的第一步。此外,对声称「代收保证金」「在入管有人脉」的律师以外的中间人,请绝对不要交钱。此类诈骗被害的咨询确实存在。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弁护士(律师)专注于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曾为被认定为特殊诈骗「取款员」的20多岁女性综合主张犯意不存在,获得不起诉处分;亦曾作为偷拍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通过刑事告诉与和解交涉促成300万日元和解,从加害人・被害人双方立场熟悉和解实务。此外,本所曾为观光来日后失去在留资格的当事人获得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将刑事程序之后的在留问题一并处理。
松村大介弁护士从接见初动到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常驻中国语专属翻译,可对应来自中国大陆家属的跨国咨询。合作行政书士可办理在留资格相关手续。
结语
围绕金钱的误解,会导致初动延误与二次被害。了解日本制度下正确的选项,通过辩护人逐一落实,反而是最短的路。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7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律师)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ビル本馆3阶)
主要执业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曾在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获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获得不起诉处分,并曾获得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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