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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本携带现金出境不申报会构成犯罪吗|超过100万日元的携带输出入申告与外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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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本携带现金出境不申报会构成犯罪吗|超过100万日元的携带输出入申告与外为法

从日本携带现金出境不申报会构成犯罪吗|超过100万日元的携带输出入申告与外为法

2026/07/29

访日旅行或临时回国时,携带超过100万日元等值的现金、支票等出入日本国境,需要向海关申报。近年来,与黄金走私案件并列,现金不申报出境的查处案例被日本各地海关频繁公布。「自己的钱想怎么带是我的自由」,抱有这种朴素疑问的人不在少数,但不申报、虚假申报均属刑事处罚对象,对外国人而言,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核心要点

  • 携带超过100万日元等值的现金等出入境时,须向海关提交「支付手段等携带输出・输入申告书」(外为法)
  • 不申报、虚假申报依外为法等属刑事处罚对象,现金也可能被扣押
  • 是否知晓申报义务,即故意的有无,是此类案件的核心争点
  • 即使仅处罚金,前科也可能影响在留审查的素行评价,故获得不起诉处分十分重要

为什么携带现金出境需要申报

结论先行:这一申报制度旨在防止洗钱与犯罪收益流向境外。申报本身不收取任何费用,只要是正当资金,完成申报即可合法携带出境。受处罚的是「未申报」或「虚假申报」这一行为本身。受中国外汇管制影响,现实中确有携带大额现金随身出行的旅客,中国旅客、在日中国人被查处的案例较为突出,但其中不少案件本可通过了解制度而避免。

被查处后的程序与争点

在出境检查处被发现后,可能经现场取调后作为在宅案件继续侦查,也可能被认定情节恶劣而遭逮捕。核心争点是对申报义务的认识,即故意的有无。未看到提示标识、不了解申报制度、交由同行者办理等情节,是否定故意方向的主张基础;而分散藏匿现金、过去曾受同样指摘等情节,则朝推认故意的方向发挥作用。在取调初期,避免被制作与事实不符的「我知道」笔录,至关重要。此处,刑事上关于故意的争执,还关联到强制遣返事由判断中故意・过失如何处理这一入管法论点。松村大介弁护士(律师)正就不问故意・过失即认定强制遣返事由的入管实务提起诉讼,主张责任主义的射程应及于行政处分,因而重视从刑事阶段开始的一贯主张与举证。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此类案件属于没有被害人的程序犯,在违反申报义务情节较轻的场合,检察官作出起诉犹豫(不起诉)的余地相当大。整理显示资金来源正当性的资料(存折、经营收入记录等),具体说明不了解制度的经过,以获得不起诉处分为目标。即使是罚金,前科依然留存,并可能影响在留期间更新、永住许可申请的素行评价,因此「交罚金了事」的轻率认罪并不妥当。

初动应对的3个要点

  • 行使沉默权:主观认识的有无是争点,不准确的供述笔录会带来决定性不利
  • 尽早委任辩护人:从海关阶段、在宅案件阶段起有律师参与,可确保资料整理与主张的一贯性
  • 保全资金来源资料:尽早收集显示现金来源的客观资料,是证明正当性的支柱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弁护士在包括机场・海关查获案件在内的外国人刑事案件领域经验丰富。曾为因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诘问获得无罪判决,对口岸案件的客观证据分析尤具心得。此外,本所曾为观光来日后失去在留资格的当事人获得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并拥有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的应对实绩,开展贯通刑事与入管两个领域的辩护活动。

松村大介弁护士从接见初动到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人员,在程序全程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合作行政书士可办理在留资格相关手续。

结语

现金的携带输出入,是「只要了解制度本可合法进行」的行为演变为刑事案件的典型类型。一旦被查处,应尽早确立「争执故意」与「证明资金来源」两大支柱。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7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律师)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ビル本馆3阶)

主要执业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曾在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获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获得不起诉处分,并曾获得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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