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调之翻译究竟为谁而译|希望家属知悉之供述调书实况
2026/07/21
于外国人刑事案件中,有一事物静默却决定性地左右着结果,即取调之翻译。
时有家属表示「本人略懂日语,应无大碍」。然日常会话之能力,与在取调室内作出具法律意义之供述,实属截然不同层次之问题。本文自家属视角,梳理供述调书如何形成,以及翻译于其中所处之位置(依据2026年7月时点运用)。
供述调书并非「如同录音之记录」
首须掌握者,供述调书并非往来对话之逐字记录。承办取调之捜査官将听取内容加以摘要,写成第一人称之文章。以日语制作之调书,由翻译人口头译出并宣读,本人确认内容后签名盖章,此即一般流程。
其中介入双重翻译。其一,本人以中文所述由翻译人译为日语之阶段。其二,捜査官摘要之日语文章由翻译人回译为中文之阶段。此二阶段各有语感变异之可能。
会产生何种「偏差」
从事外国人案件辩护,屡屡遭遇如下场面。
- **表示认识程度之词汇之译法差异。** 中文「知道」「了解」「察觉」「隐约觉得」等词,于日语分别对应不同表述,而此种译法差异直接关乎共謀之认定与未必故意之认定。
- **时态与确定度之模糊化。** 中文于若干场合不若日语明示时态。「本打算做」抑或「已经做了」,可能于译出过程中变得暧昧。
- **法律用语之日常语化。** 「所持」「占有」「共謀」等法律概念一经置换为日常语译出,关乎法律评价之部分即告流失。
- **方言之对应。** 捜査機関手配之翻译人以标准中文为前提,地域语言习惯所生之表述差异未必获得充分斟酌。
此等偏差,当场无人察觉。然待公判中调书作为证据提出,纵陈称「我并非此意」,欲推翻已签名盖章调书之证明力,实非易事。
希望向家属传达之事
其一,请转告本人「调书务必确认内容后再签名」「无法认同之处得申请更正」。刑事訴訟法198条4项容许被疑者申请调书之增删变更。
其二,请传达缄默权之意义。缄默权源自宪法38条1项,不得因行使而受不利益对待。尤其经翻译取调而对准确沟通存有不安时,于与辩护人商定方针前保留供述,实属充分合理之选择。
其三,由辩护人一方另行确保翻译之意义。捜査機関指定之翻译人系为该手续而选任,并非为本人利益而行动之立场。辩护人接见时另有随行翻译,意味着本人首次获得能以自己之语言、依自己之本意加以传达之场合。
关于本所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語専属翻译。有别于捜査機関一方之翻译,可于接见、洽谈、公判各阶段利用为委托人本人服务之翻译。
供述准确性左右结果之实例,如本所曾就以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所持)被起诉之委托人,透过彻底之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对询问取得无罪判决。如何整理捜査阶段供述与公判供述之关系,实为构筑无罪主张之核心作业。
此外,于特殊诈骗取款役被多次再逮捕之案件,本所对不当取调提出抗议并彻底应对取调,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此例足见于取调现场如何应对,直接连结至结果。
本所由松村大介弁護士全程亲自担当。刑事手续终结后之在留资格手续,亦可与合作之行政書士联动对应。
惟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结语
语言能否准确传达,于外国人刑事案件中,实为公正手续之前提本身。家属可为之一事,即告知本人「无须仓促签名」。辩护活动,正自营造能够从容陈述之环境开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曾取得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別許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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