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加密资产相关诈骗被捕之后|「只是帮忙做运营」之说法能否成立
2026/07/21
有报道称,以加密资产运用为名募集巨额资金,中国籍人士以诈骗嫌疑被捕、再逮捕。被害额达数千万日元规模者亦有之,因被害人众多,捜査长期化、再逮捕反复,实为此类型之特征。
于加密资产领域,参与劝诱者本人往往亦投入一定资金,多认为「自己也蒙受损失」「不过是照上级所言加以说明」。本文即面向处于此种立场之人士及其家属(依据2026年7月时点法令)。
诈骗罪中「欺罔故意」此一关口
诈骗罪(刑法246条1项)因欺骗他人使之交付财物而成立,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此处具决定意义者,为故意,即「正在欺骗对方」之认识之有无。
参与加密资产劝诱者中,亦有信赖上位者所提供资料、未认识其内容虚伪者。反之,亦有中途察觉配当原资系新出资金仍继续劝诱者。二者外形上同为「劝诱行为」,刑事责任之评价却大相径庭。
故此类案件之辩护活动,核心在于依客观资料重构「何时、知悉何事、知悉至何程度」之认识时序。聊天记录、公司内部资料之收受时期、本人之出资记录等,均可能朝有利于本人之方向发挥作用。
属再逮捕反复之类型
被害人众多之案件,往往按被害人分别立案,勾留与再逮捕反复进行,身体拘束延续数月者并不罕见。
其间对家属而言最为煎熬者,在于前景不明。然纵属再逮捕接连之案件,仍可逐件累积不起诉处分。本所曾就特殊诈骗取款役被多次再逮捕之案件,彻底应对取调、对不当取调提出抗议并尽力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绝非「既已多次被捕,便再无指望」。
对在留资格之影响
因诈骗罪受超过1年拘禁刑之实刑者,依入管法24条4号リ成为退去強制对象。该号排除刑之全部执行猶予之情形,故取得执行猶予判决者并不当然该当该号。
惟持就労资格者,更新申请时之素行要件构成另一关口。观出入国在留管理庁公布之不许可事例,可见受执行猶予判决者未获在留期間更新之实例。易言之,于刑事手续取得执行猶予,与维持在留资格,实属不同关口。
正因如此,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于诈骗此种侵害个人法益之类型,被害弁償与示谈成立,系显示反社会性已个别消解之有力资料。自刑事手续阶段起,即须着手整备日后在留手续所需之资料。
初动应把握之三点
- 勿轻率应对取调。「隐约觉得可疑」一语,可能作为承认未必故意之供述留于调书。
- 及早选任辩护人。被害弁償原资之筹措、与被害人交涉之开始时期,愈早则选项愈多。
- 确认翻译之质量。加密资产机制与金融用语,于日语、中文皆专业性极高,译出之精度直接左右供述之含义。
关于本所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就财产犯与经济案件亦持续投入。
本所曾以被害人代理人身份,就经营批发业之委托人遭受「取り込み詐欺」之案件,以刑事告诉为端绪锁定对方,取得远超被害额之7,500万日元和解金。于被害弁償交涉中,理解被害人一方之视角与行情,对加害人一方之辩护活动亦有助益。
此外,本所亦有跨境案件之对应经验,如就利用海外SNS所为之侮辱被害,经日本警察与国际刑事警察机构捜査而使刑事告诉获受理之案例。加密资产案件资金流向多涉境外,此类经验每有用武之地。
本所由松村大介弁護士全程亲自担当,并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語専属翻译。刑事手续终结后之在留资格手续,亦可与合作之行政書士联动对应。
惟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结语
加密资产案件因专业术语之壁垒与资金流向之复杂,纵本人亦难窥全貌。正因如此,趁记忆犹新时整理事实关系、确保有利资料,方能支撑日后之主张。不必畏惧长期作战,逐一累积即可。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曾取得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別許可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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