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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在日本出生长大的孩子的家庭如何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如何主张孩子的利益、父母情况的影响,律师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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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在日本出生长大的孩子的家庭如何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如何主张孩子的利益、父母情况的影响,律师解说

有在日本出生长大的孩子的家庭如何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如何主张孩子的利益、父母情况的影响,律师解说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有在日本出生长大的孩子的家庭的在留特别许可,是指对没有在留资格的父母和孩子,以孩子在日本出生、就学并已定居为核心考虑情形,由法务大臣判断是否特别许可全家在留的情形(入管法第50条)。孩子的利益可以依据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来主张,但父母的经历也同时受到审查。

本文要点

  • 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中,家庭关系和人道上的照顾必要性是法定考虑情形,在日本出生长大的孩子是其核心(入管法第50条)。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特别许可相关指南」把抚养在日本中小学就读的孩子列为积极因素,公布案例也重视孩子的就学年限和定居程度。
  • 孩子的最大利益依据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主张,但父母的非法入境、刑罚记录(入管法第24条第1号、第4号第8目、第4号第9目)是独立的消极因素。
  • 既有全家获得许可的情形,也有只有孩子获得许可、父母被不许可的情形。
  • 不许可的裁决和强制遣返令书可以提起撤销诉讼(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条第2项、第14条第1项)并申请停止执行(同法第25条)。

常见的具体情形

  • 父母双方都是非法滞留,孩子在日本出生,现在已是小学高年级,几乎不会说中文。
  • 父亲非法入境、母亲非法滞留,初中的孩子即将在日本升高中。
  • 孩子在日本出生,但全家曾回中国短住,定居程度受到怀疑。
  • 孩子有慢性病,在日本的医院持续接受治疗。
  • 被查获后全家进入强制遣返程序,有可能在孩子学期中途被遣送。

孩子在日本出生长大,全家就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吗?

不是当然就能获得。孩子的出生、就学、定居是有力的积极因素,但要与父母的入境经过和品行一起综合判断。

入管法第50条把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品行、入境的经过、在留期间、构成强制遣返事由的事实、人道上的照顾必要性等规定为考虑情形。有在日本出生长大的孩子,在家庭关系和人道照顾两方面都是强有力的积极因素。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在留特别许可相关指南」也把监护抚养在日本中小学在学的亲生子女列为积极因素。另一方面,父母非法入境或有刑罚记录时,这本身就是独立的消极因素。公布案例中,既有孩子在学但因父母的经历全家被不许可的例子,也有只有孩子获得许可、父母被要求回国的例子。2023年,法务大臣公布了对在日本出生并就学的无在留资格儿童及其家庭,在一定条件下给予在留特别许可的应对方针,但父母有重大消极因素的不在对象之内,而且这并不是永久性制度,需要注意。

孩子的利益依据什么规定来主张?

以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儿童最大利益)为依据,把入管法第50条中的家庭关系、人道上的照顾这两项考虑情形具体化来主张。

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都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日本是缔约国,强制遣返程序中的判断属于关于儿童的措施。不过,判例并不承认可以直接依据公约产生在留许可的请求权,而是把它定位为法务大臣裁量判断中应当考虑的情形。因此,不能只是举出公约,而要用具体事实说明遣送会给这个孩子带来什么不利(语言、教育中断、朋友关系、医疗、在中国就学的前景),并逐一对应到第50条的考虑情形。根据该公约第12条的精神,要求给孩子本人陈述意见的机会也值得考虑。

孩子的年龄和就学情况如何评价?

年龄越大、在日本学校就学年限越长,越被评价为在日本定居程度高;学龄前的孩子则倾向于被认为回国也能适应。

从公布案例看,对于从小学高年级到初中、高中在学、接受日语教育、难以用中文学习的孩子,遣送被评价为从根本上剥夺孩子的生活基础,分量很重。相反,对于婴幼儿,多被评价为随父母回国后能够适应中国的生活,作为积极因素的分量较小。不过,孩子的疾病或残障、与日本国籍亲属的关系、在中国没有户口登记可能导致就学和医疗受阻等个别情况,都会改变评价。

孩子的情况评价倾向应准备的材料
日本出生、初中以上在学定居程度高,遣送的不利较大,容易获得较高评价在学证明、成绩单、班主任和校长的意见书、本人作文、升学材料
日本出生、小学在学视就学年限和日语定居程度,评价有分歧在学证明、成绩通知、朋友和家长的陈述、日语能力材料
学龄前容易被认为回国也能适应保育园材料、医疗记录、说明中国方面没有生活基础
有疾病或残障在日本继续治疗的必要性作为人道照顾受到评价诊断书、治疗经过、证明在中国治疗困难的材料

父母的情况有什么影响?

如果只是非法滞留,孩子的情况容易受到重视;但有非法入境、使用伪造文件、刑罚记录时,即使孩子获得许可,父母也可能被不许可。

非法滞留(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2目)只是超过在留期限继续滞留这一事实,而非法入境(同条第1号)、使用他人名义的护照则被视为正面破坏出入境管理秩序,处理更严。关于刑罚记录,违反毒品相关法律的即使罚金或缓刑也属于强制遣返事由(同条第4号第8目),被判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全部缓刑的除外)也是强制遣返事由(同条第4号第9目)。父母一方有消极因素时,可能另一方和孩子获得许可,而有消极因素的一方被要求回国。为了避免家庭分离的结果,必须把这位家长回国后再来日本的前景(拒绝登陆期间和登陆特别许可)也纳入方针。

程序如何进行?

全家投案或被查获后进入强制遣返程序,经过口头审理和提出异议,在强制遣返令书签发之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

程序依次为入国警备官的违反调查(入管法第27条)、入国审查官的违反审查(同法第45条)、特别审理官的口头审理(同法第48条)、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同法第49条)。2024年6月10日施行的修正案规定,在强制遣返令书签发之前可以申请在留特别许可。修正案还设立了以监理人代替收容来推进程序的监理措施(同法第44条之2),抚养孩子的家庭可以考虑请求适用这一措施。由于家庭成员各自的程序分别进行,应当把孩子的情况和父母的情况整合为一份主张书面,在每个人的程序中提交相同的材料。

应当准备哪些材料?

准备证明孩子出生、就学和定居的材料,证明在中国没有生活基础的材料,以及证明父母生活和品行的材料。

关于孩子,准备出生届受理证明、母子健康手册、在学证明、成绩单、班主任和校长的意见书、本人写的作文、朋友和家长的陈述书、课外活动和社区活动记录、医疗记录。关于中国方面,有无户口登记、有无亲属、中文能力、回中国就学的前景等说明材料很重要。关于父母,提交就业和纳税情况、住所稳定性、与社区的关系、说明非法滞留的经过和悔改的陈述书。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连同注明各项材料对应第50条哪一项考虑情形的主张书面一并提交。

被不许可可以争议吗?

裁决和强制遣返令书的签发是行政处分,可以在6个月内提起撤销诉讼并申请停止执行。

对于认定异议没有理由的裁决和强制遣返令书签发处分,可以在知道处分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撤销诉讼(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条第2项、第14条第1项),并为避免遣送申请停止执行(同法第25条)。停止执行程序中,要释明孩子的就学被中断、家庭被拆散构成重大损害。本案诉讼中,以法务大臣有较大裁量为前提,主张其遗漏了关于儿童最大利益的考虑情形、认定事实错误、与公布案例不均衡,构成裁量权的逾越或滥用(同法第30条)。有关出入境的处分不属于行政不服审查法的审查请求对象(同法第7条第1项第10号),争议手段是诉讼。

中国籍人士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 户口登记:没有在中国办理出生登记(户口)的孩子,回国后就学和医疗可能受阻。登记的有无和能否补办,作为说明遣送不利的情形请予以确认。
  • 孩子的中文:在日本学校长大的孩子不会读写中文,是说明在中国就学困难的具体情形。请准备好学校记录和家庭使用语言的说明。
  • 翻译:对父母的询问通过入管的翻译进行,但关于孩子生活的细节会因翻译方式影响评价。事先与律师用中文整理好陈述书并提交是有效的做法。
  • 父母一方回国:父母一方被不许可时,是出境命令还是强制遣返,拒绝登陆期间分别为1年和5年(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第24条之3)。需要把再来日本的前景也纳入家庭的方针。
  • 与刑事案件的关系:父母在留期间有刑事案件的,其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需要把刑事辩护和入管应对一并推进。

应当咨询律师的情形

  • 没有在留资格但孩子在日本出生并已就学,全家考虑去投案。
  • 父母一方有非法入境或刑罚记录,家庭有被拆散的风险。
  • 强制遣返程序已经开始,想在孩子继续上学或治疗的同时组织主张。
  • 想确认是否属于2023年公布的应对方针的对象。
  • 收到不许可的裁决,想考虑撤销诉讼和停止执行。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可用中文咨询(常驻专属翻译)。我们将入管案件与刑事辩护作为一个整体来处理;在外国人的刑事案件中,我们坚持要求律师在场陪同讯问(目前实际获准的情形极少)。本所办理的行政案件曾刊载于多种学术期刊并成为研究对象。

常见问题

孩子在日本出生、正在上小学,全家都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吗

不是当然就能获得。孩子的就学和定居是有力的积极因素,但要与父母的入境经过、刑罚记录等消极因素一起综合判断(入管法第50条)。视父母的情况,也可能只有孩子获得许可而父母被不许可。

孩子还是幼儿,会不利吗

学龄前的孩子容易被认为即使随父母回国也能适应生活,作为积极因素的分量比在学的孩子小。但疾病、残障、有日本国籍亲属等个别情况会改变评价。

儿童权利公约在入管审查中会被考虑吗

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规定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可以作为把入管法第50条中「家庭关系」「人道上的照顾必要性」具体化的依据来主张。虽然不能直接依据公约请求许可,但它是裁量判断中应当考虑的情形。

父母是非法入境,孩子在日本出生也没有希望吗

非法入境是严重的消极因素,与非法滞留相比许可门槛更高。但孩子的年龄、就学年限、在日本定居的程度、在中国有无生活基础等与孩子有关的情形极为有力时,也有获得许可的例子。需要逐案研究。

被不许可后,孩子还能继续上学吗

即使签发了强制遣返令书,通过撤销诉讼(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条第2项,起诉期限6个月)和停止执行申请(同法第25条),有可能阻止遣送,在诉讼期间继续上学。需要结合孩子的学期和升学时间尽早行动。

法律依据与出处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50条(在留特别许可。2024年6月10日施行的修正规定了申请程序、考虑情形、理由通知)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4条第1号、第4号第2目、第4号第8目、第4号第9目(强制遣返事由)、第24条之3(出境命令)、第27条(违反调查)、第44条之2(监理措施)、第45条(违反审查)、第48条(口头审理)、第49条(提出异议、裁决、强制遣返令书)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5条第1项第9号(拒绝登陆期间)、第12条(登陆特别许可)
  • 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儿童最大利益)、第12条(表达意见的权利)
  • 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条第2项(撤销诉讼)、第14条第1项(起诉期限)、第25条(停止执行)、第30条(裁量处分的撤销)
  • 行政不服审查法第7条第1项第10号(有关外国人出入境的处分不适用)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特别许可相关指南」、该厅公布的在留特别许可案例及不许可案例、2023年公布的对在日本出生并就学的无在留资格儿童及其家庭的应对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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