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什么是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第22条之4的取消事由、意见听取程序中应主张的内容与撤销诉讼,中文律师解说

お問い合わせはこちら

什么是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第22条之4的取消事由、意见听取程序中应主张的内容与撤销诉讼,中文律师解说

什么是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第22条之4的取消事由、意见听取程序中应主张的内容与撤销诉讼,中文律师解说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在留资格取消(在留資格取消し),是指依据入管法第22条之4,以通过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无正当理由未从事在留资格对应的活动等为由,由法务大臣剥夺在留中外国人在留资格的处分。取消之前必须给予意见听取的机会,在这个程序中主张什么、提交什么证据,直接左右结果。

本文要点

  • 取消事由分为:以虚假、不正当手段取得登陆许可或变更许可,提交虚假文件,未从事在留活动,未从事作为配偶的活动,违反住址申报义务等(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项)。
  • 拟取消时必须由入国审查官进行意见听取,本人可以选任代理人(律师)、陈述意见、提交证据(同条第2项至第4项)。
  • 条文是「可以取消」的裁量规定,即使符合事由,视情况也可能不被取消。
  • 因虚假、不正当手段被取消的属于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2号之2),其他情形会指定出境期间,期间内不出境则成为强制遣返对象(同条第2号之3)。
  • 取消属于行政处分,可以提起撤销诉讼(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条第2项、第14条第1项)并申请停止执行(同法第25条)。

常见的具体情形

  • 持日本人配偶者等签证在留期间分居,离婚协商拖了很久,被认为没有从事作为配偶的活动,收到意见听取通知书。
  • 公司倒闭或被解雇后较长时间没有工作,被认定没有从事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的活动。
  • 留学生被学校除籍后仍继续在留,只打工不上学。
  • 委托中介办理的申请材料上写了与实际不符的学历、工作经历,在更新审查时被查出。
  • 持经营・管理签证在留,但公司没有实体,本人长期待在中国。

什么情况下在留资格会被取消?

仅限于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项列举的事由,大致分为取得许可的过程中有虚假、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后没有按在留资格从事活动,以及违反申报义务三类。

第一类是谎称不属于拒绝登陆事由而取得登陆许可,谎称将从事实际上无意从事的活动而取得许可,或以其他虚假、不正当手段或虚假文件取得许可(第1项第1号至第4号)。第二类是持附表一在留资格(就劳类、留学等)的人,无正当理由持续超过法定期间未从事该活动,或不从事该活动而从事其他活动,以及日本人、永住者的配偶超过法定期间未从事作为配偶的活动(同项第5号至第7号)。第三类是中长期在留者不申报住址或作虚假申报等违反申报义务的情形。被认定属于哪一项事由会写在意见听取通知书上,主张的组织方式也随之不同。

取消事由的类型内容取消后的处理
以虚假、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第1项第1号、第2号)隐瞒拒绝登陆事由,无活动意愿却谎称有强制遣返事由(第24条第2号之2)
其他不正当手段、虚假文件(第1项第3号、第4号)以记载虚假学历、经历、婚姻等的文件取得许可指定出境期间
未从事活动(第1项第5号、第6号)无正当理由持续未从事在留活动,或从事其他活动指定出境期间
未从事作为配偶的活动(第1项第7号)无正当理由未从事作为配偶的活动指定出境期间
违反申报义务未申报住址、虚假申报指定出境期间

意见听取是什么样的程序?

是法务大臣拟取消时,由入国审查官听取本人意见的程序。本人可以选任代理人、陈述意见、提交证据材料(入管法第22条之4第2项至第4项)。

意见听取通知书上记载期日、地点和构成取消原因的事实。收到通知书时,应当认为入管局已经完成调查,正朝着取消的方向考虑。无正当理由不在期日到场,可能在未听取意见的情况下被取消,因此务必到场,有不得已事由的应申请变更期日。意见听取通过入管局的翻译进行,本人的说明有可能传达得不准确,所以由律师作为代理人在场,提交事先整理好的意见书和证据,补充口头说明,是有效的做法。

意见听取时应当主张什么?

采取两层主张:一是不符合取消事由(事实有误、存在正当理由),二是即使符合也不应取消的情况(在留经过、家庭、生活基础)。

首先核实通知书所写事实是否准确。被认定没有工作的期间其实在求职或养病,分居是因为配偶的暴力或疾病,文件上的虚假内容是中介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制作的,这些情况可以作为存在正当理由或不存在虚假、不正当手段的主张,直接否定取消事由本身。其次,基于条文是「可以取消」的裁量规定,用具体材料说明在留的年限、在日本的家人、子女的就学、纳税记录、本人的反省和纠正,主张取消过于严厉。意见听取通常只有一次,材料必须在期日前准备齐全。

被取消之后会怎样?

因虚假、不正当手段被取消的立即进入强制遣返程序;其他情形会指定出境期间,在期间内出境就不会被强制遣返。

依第1项第1号、第2号取消的,属于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2号之2),接下来面临收容和在留特别许可(同法第50条)的问题。其他事由会指定出境期间(同法第22条之4第6项),但有相当理由怀疑存在逃跑之虞时,可能不指定期间而直接进入强制遣返程序(同条第7项)。在指定期间内不出境,即构成强制遣返事由(同法第24条第2号之3)。出境宽限期间内申请变更为其他在留资格在理论上可以考虑,但能否获准取决于具体案情。

可以通过诉讼争议取消处分吗?

在留资格取消是行政处分,可以在知道处分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撤销诉讼(行政案件诉讼法第14条第1项),并同时申请停止执行(同法第25条)以停止处分效力。

与更新不许可不同,取消是主动剥夺本人在留资格的处分,处分性没有争议。如果通过停止执行止住处分的效力,诉讼期间可以继续以原在留资格在留。停止执行的要件是为避免重大损害而有紧急必要,需要释明一旦被迫出境,家庭、工作和诉讼进行将遭受难以恢复的损害。本案诉讼中则主张不存在取消事由,以及裁量权的逾越、滥用(同法第30条)。有关外国人出入境的处分不属于行政不服审查法审查请求的对象(该法第7条第1项第10号),因此争议手段只有诉讼。本所办理的行政案件曾刊载于多种学术期刊并成为研究对象。

中国籍人士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 回国与未从事活动:在中国长期停留会被计入未从事在留活动的期间。有照顾生病父母等正当理由的,请保留中国方面的诊断书等材料。
  • 中介制作的材料:即使是中文代办中介写了虚假的学历、经历,本人未核对就提交的责任仍然要承担。合同和联系记录请作为证据保存。
  • 翻译:意见听取的翻译由入管局安排,但微妙的情节(如夫妻关系的经过)会因翻译方式不同而影响评价。事先与律师用中文整理好意见书再提交,效果更好。
  • 与刑事案件的关系:在取消调查过程中查出提交虚假文件,也可能作为刑事案件(有印私文书伪造、行使等)处理,需要把刑事辩护和入管应对作为一体考虑。
  • 再入境:取消后在出境期间内自行出境,不会留下强制遣返记录,但再入境审查时会考虑被取消的事实。

应当咨询律师的情形

  • 收到意见听取通知书,对所写事实没有印象,或想说明情况时。
  • 存在分居、协议离婚、找工作等可能被视为未从事在留活动的期间时。
  • 被指出申请材料与实际不符,但因为交给中介办理而不清楚经过时。
  • 已经被取消,想考虑撤销诉讼和停止执行的可能性时。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可用中文咨询(常驻专属翻译)。本所把入管案件与刑事辩护作为一体办理。本所办理的行政案件曾刊载于多种学术期刊并成为研究对象。

常见问题

收到了意见听取通知书,不去会怎样?

无正当理由不到场,可能在未听取意见的情况下直接被取消。有无法到场的事由时,应事先联系入管局申请变更期日,并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

意见听取时律师可以在场吗?

可以。入管法第22条之4允许选任代理人,律师可以作为代理人到场陈述意见、提交材料。为了把本人用中文说明的内容准确传达,翻译的安排也要事先确认。

我正在找工作,有一段时间没有上班,会被取消吗?

持附表一在留资格的人,持续未从事该资格活动的期间超过法定期间,可能构成取消事由,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保留求职记录和离职经过的材料非常重要。

被取消后一定会被强制遣返吗?

因虚假、不正当手段被取消的(第1项第1号、第2号)属于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2号之2),其他事由则会指定出境期间,在期间内出境就不会被强制遣返。

可以通过诉讼争议取消处分吗?

在留资格取消是行政处分,可以提起撤销诉讼(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条第2项,起诉期限6个月)并申请停止执行(同法第25条)。与更新不许可不同,其处分性没有争议。

法律依据与出处

  •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第22条之4(在留资格的取消。第1项取消事由,第2项至第4项意见听取、代理人,第6项、第7项出境期间的指定)
  • 入管法第24条第2号之2、第2号之3(因取消产生的强制遣返事由)、第50条(在留特别许可)、第21条(在留期间的更新)、第20条(在留资格的变更)
  • 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条第2项(撤销诉讼)、第14条第1项(起诉期限)、第25条(停止执行)、第30条(裁量处分的撤销)
  • 日本行政不服审查法第7条第1项第10号(有关外国人出入境的处分的适用除外)
  • 日本刑法第159条、第161条(有印私文书伪造、行使)

相关解说

咨询与联系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楼)
可用中文咨询(常驻专属翻译)。受理全国范围的咨询。
电话:050-7587-4639
微信(WeChat)ID:matsumura1119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本页面为一般性信息,不保证个案结果。

日本語版

当店でご利用いただける電子決済のご案内

下記よりお選びいただけ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