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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主动投案(出头申告)|逾期滞留的中国籍人士去入管投案前应确认的事项(出境命令、1年拒绝登陆期间、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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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主动投案(出头申告)|逾期滞留的中国籍人士去入管投案前应确认的事项(出境命令、1年拒绝登陆期间、在留特别许可)

什么是主动投案(出头申告)|逾期滞留的中国籍人士去入管投案前应确认的事项(出境命令、1年拒绝登陆期间、在留特别许可)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主动投案(出头申告),是指处于逾期滞留(非法滞留)状态的外国人,在被查获之前自行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申报非法滞留事实的行为。投案后,会进入尽快回国的出境命令(入管法第24条之3)程序,或者请求在留特别许可(同法第50条)的强制遣返程序,二者必居其一,因此投案前必须决定选哪条路。

本文要点

  • 主动投案的非法滞留者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不被收容、接受出境命令回国,拒绝登陆期间为1年(入管法第24条之3、第5条第1项第9号)。
  • 出境命令只适用于非法滞留者,非法入境、非法登陆,以及过去曾被强制遣返或接受过出境命令的人不在对象之内(同法第24条之3)。
  • 请求在留的,进入强制遣返程序,在强制遣返令书签发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同法第50条。2024年6月10日施行的修正案把申请程序和考虑情形写进法律)。
  • 主动投案是在留特别许可的积极因素,但刑罚记录(同法第24条第4号第8目、第9目)和非法入境是消极因素。
  • 被强制遣返的拒绝登陆期间为5年(再次为10年),与出境命令的1年差距很大(同法第5条第1项第9号)。

常见的具体情形

  • 留学签证到期后又打了几年工,因中国家里的事想回国,但担心以后还能不能再来日本。
  • 离开技能实习单位后非法滞留,与日本人结婚,想投案并请求在留。
  • 以短期滞在入境后逾期滞留,不是非法入境,但以前被判过罚金。
  • 雇主说,要去投案的话不要说出公司名字。
  • 非法滞留期间生了孩子,担心投案后一家人被拆散。

什么是主动投案?

非法滞留者在被查获前自行前往入管申报非法滞留,在出境命令制度和在留特别许可两方面都被评价为自主投案的行为。

非法滞留是超过在留期间继续滞留的行为,属于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2目)。被查获的话,原则上依收容令书被收容并推进强制遣返程序;但主动投案的,根据有无尽快出境的意愿分为两条路。选择回国的,依出境命令制度(同法第24条之3)不被收容即可回国。希望留在日本的,则在强制遣返程序中请求在留特别许可(同法第50条),主动投案会作为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特别许可相关指南」中的积极因素予以考虑。选哪条路要在投案现场表明,因此事先确定方针、备齐必要材料后再去投案非常重要。

出境命令制度的条件是什么?

条件是:怀着尽快出境的意愿主动投案的非法滞留者,没有因特定犯罪被判拘禁刑的前科,过去没有被强制遣返或接受过出境命令,并且可以预期将尽快出境(入管法第24条之3)。

出境命令制度,是对非法滞留者(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2目等)中怀着尽快出境的意愿主动投案的人,不予收容而指定出境期限、命令其出境的制度。对象仅限于非法滞留者,不包括非法入境(同条第1号)、非法登陆(同条第2号)的人。此外,曾因盗窃等特定犯罪被判拘禁刑的人,以及过去曾被强制遣返或以出境命令出境过的人也不在对象之内。被认定符合条件后,经入国审查官审查,由主任审查官交付出境命令书,在指定期限内自费出境。期限内不出境的,出境命令被撤销,成为强制遣返事由。

以出境命令出境后,几年不能入境?

以出境命令出境的拒绝登陆期间为1年。被强制遣返的为5年(再次被遣返的为10年)(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

这一差距,是决定是去投案还是等被查获时最重要的一点。以出境命令回国,经过1年拒绝登陆期间后,可以取得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重新申请登陆。不过,拒绝登陆期间过了并不等于保证能登陆,过去非法滞留的事实在审查中会被考虑。另外,曾在日本或外国被判1年以上拘禁刑的人,属于没有期限规定的拒绝登陆事由(同项第4号),需要登陆特别许可(同法第12条)。

出境方式依据拒绝登陆期间是否收容
依出境命令出境入管法第24条之3、第5条第1项第9号1年不收容
被强制遣返(首次)入管法第24条、第5条第1项第9号5年收容或监理措施
被强制遣返(再次)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10年收容或监理措施
有1年以上拘禁刑前科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4号没有期限规定(需要登陆特别许可)―

想留在日本该怎么办?

出境命令以尽快出境的意愿为前提,因此请求在留的要进入强制遣返程序,在强制遣返令书签发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

强制遣返程序依次为入国警备官的违反调查(入管法第27条)、入国审查官的违反审查(同法第45条)、特别审理官的口头审理(同法第48条)、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同法第49条),法务大臣即使认为异议没有理由也可以特别许可在留(同法第50条)。2024年6月10日施行的修正案规定了在强制遣返令书签发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的程序和不许可时的理由通知,家庭关系、品行、入境经过、在留期间、人道上的照顾必要性等考虑情形也写进了条文。与日本人或永住者的婚姻、抚养在日本出生长大的孩子、长期在留和定居等是主要的积极因素。投案后进入强制遣返程序可能成为收容令书的对象,但通过修正案设立的监理措施(同法第44条之2),有时可以在监理人之下不被收容而推进程序。在留特别许可被不许可的话会签发强制遣返令书,此时拒绝登陆期间为5年,因此需要与以出境命令回国的选项作比较。

投案前应当确认什么?

确认是非法滞留还是非法入境、有无刑罚记录、家庭关系和婚姻登记、护照是否有效、回国费用,以及回国还是在留的方针。

第一,确认自己的强制遣返事由是非法滞留(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2目)还是非法入境、非法登陆(同条第1号、第2号)。这决定了能否使用出境命令。第二,准确掌握在日本和中国的刑罚记录。罚金刑也会影响品行评价,违反毒品相关法律的即使罚金也是强制遣返事由(同条第4号第8目)。第三,有与日本人的婚姻或孩子出生的,备齐户籍、中国方面的婚姻登记、孩子的出生登记和就学材料。第四,护照已失效的,需要在中国大使馆、领事馆办理换发或回国用的证明文件。第五,出境命令以自费出境为前提,要准备好回国费用。在此基础上,与律师决定是以出境命令回国还是请求在留特别许可,然后再去投案。

非法打工和雇主的关系会怎样?

投案时也会被询问工作单位,但本人以出境命令回国时,本人转入刑事程序的情况并不普遍。雇主方面则可能涉及非法就劳助长罪。

非法滞留期间打工属于非法就劳,但对主动投案的非法滞留者,通常以出境命令或强制遣返程序这两种行政程序之一处理。另一方面,明知是非法滞留者仍雇用的雇主,可能成为非法就劳助长罪(同法第73条之2)的对象,因此有时雇主会阻止投案,或要求不要说出公司名字。但是,在入管的供述中说与事实不符的话,会损害本人的可信度,对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也不利。有未付工资的,可以考虑在投案前进行请求或交涉。

中国籍人士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 护照与回国安排:护照失效的话无法在出境命令的期限内出境。投案前请在中国大使馆、领事馆办理护照换发或回国用的证明文件。
  • 再来日本的前景:出境命令为1年、强制遣返为5年的拒绝登陆期间(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计划再来日本的,回国前把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所需的学历、工作经历、婚姻材料整理好会更有利。
  • 翻译:投案时的询问通过入管的翻译进行。非法滞留的经过和家庭情况会因翻译方式影响评价,带上与律师用中文整理好的陈述书是有效的做法。
  • 家人被分别处理的情况:家人中非法入境的人不能使用出境命令,可能只有非法滞留的人是出境命令的对象。需要全家统一方针。
  • 与刑事案件的关系:在中国的刑罚记录也与拒绝登陆事由(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4号)有关。在日本有刑事案件同时进行的,需要把刑事辩护和入管程序一并推进。

应当咨询律师的情形

  • 想在逾期滞留状态下回国,但想确认是否符合出境命令的条件、以后能否再来日本。
  • 与日本人结婚或有在日本长大的孩子,拿不定主意是投案请求在留特别许可,还是回国后争取再来日本。
  • 以前被判过罚金或缓刑,想知道投案后会怎样处理。
  • 被雇主阻止投案,或有未付工资。
  • 家人中有非法入境的人,想为全家制定方针。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可用中文咨询(常驻专属翻译)。我们将入管案件与刑事辩护作为一个整体来处理;在外国人的刑事案件中,我们坚持要求律师在场陪同讯问(目前实际获准的情形极少)。本所办理的行政案件曾刊载于多种学术期刊并成为研究对象。

常见问题

去入管投案会当场被收容吗

符合出境命令的条件、表明尽快出境意愿而投案的,不会被收容,直接进入出境命令程序。为请求在留而进入强制遣返程序的,可能成为收容令书的对象,但也有通过监理措施(入管法第44条之2)不被收容而推进程序的情况。事前准备会改变前景。

以出境命令回国后,几年不能进入日本

以出境命令出境的拒绝登陆期间为1年(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被强制遣返的为5年(再次被遣返的为10年)。

我是非法入境,可以用出境命令吗

不可以。出境命令只适用于非法滞留者,非法入境、非法登陆的人进入强制遣返程序。即便如此,主动投案在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中仍作为积极因素考虑。

非法滞留期间一直在打工,投案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非法滞留本身是入管法上处罚的对象,但主动投案的非法滞留者以出境命令回国时,一般不会转入刑事程序。不过,有其他犯罪记录,或与雇主的非法就劳助长罪(入管法第73条之2)侦查有关的,需要另行研究。

我和日本人结婚了,投案就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吗

不是当然就能获得。投案是积极因素,但婚姻的真实性、稳定性和本人的经历要按入管法第50条的考虑情形综合判断。要与以出境命令回国、取得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等1年拒绝登陆期间过后再来日本的路线作比较后决定方针。

法律依据与出处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4条之3(出境命令)、第24条第1号、第2号、第4号第2目、第4号第8目、第4号第9目(强制遣返事由)、第5条第1项第4号、第9号(拒绝登陆事由、拒绝登陆期间)、第12条(登陆特别许可)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50条(在留特别许可。2024年6月10日施行的修正规定了申请程序、考虑情形、理由通知)、第27条(违反调查)、第44条之2(监理措施)、第45条(违反审查)、第48条(口头审理)、第49条(提出异议、裁决、强制遣返令书)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73条之2(非法就劳助长罪)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特别许可相关指南」、该厅公布的在留特别许可案例及不许可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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