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禁止会见(接见等禁止)的方法|准抗告、申请部分解除,让家属早日见面(律师解说)
2026/10/15
解除禁止会见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对禁止会见决定提出准抗告,请求撤销;二是申请对特定家属(父母、配偶、子女等)部分解除。实务上,与案件无关的近亲属申请部分解除,获准的情况并不少见。无论哪种方法,关键都是具体说明"会面不会导致串供或毁灭证据"。
本文要点
- 对禁止会见决定可以提出准抗告(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29条第1项第2号)。
- 可以申请对与案件无关的特定家属部分解除,请求法官依职权作出。
- 需要说明家属与案件无关、会面内容有限制、可接受警察在场和翻译等。
- 起诉后、证据收集完成后,更容易获准解除。
- 外国人家属申请时,需准备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护照、户口本等及其日文翻译)。
什么是准抗告?
是主张禁止会见决定违法或不当,请求另外3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撤销该决定的不服申诉。禁止会见是有关羁押的裁判,由法官作出时,可以依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29条第1项第2号提出准抗告(第一次公审后由法院作出的决定,则通过抗告争取)。律师会具体指出:本人没有毁灭证据的可能、相关证据已经收集完毕、与共犯的关系已经切断等。准抗告可以请求全部撤销,也可以请求撤销对特定人员的禁止部分。
什么是部分解除?
是请求法官对特定人员解除禁止会见的申请,实务上常用。例如只对父母、配偶、子女解除,让他们可以会面。法律上这种申请是请求法官依职权变更决定,法官在认为对该人员解除不会产生逃亡或毁灭证据危险时予以准许。检察官的意见会被听取,因此需要准备有说服力的材料。
| 方法 | 内容 | 依据 | 适合的情形 |
|---|---|---|---|
| 准抗告 | 请求合议庭撤销禁止会见决定(全部或部分) |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29条第1项第2号 | 原决定本身理由不足时 |
| 申请部分解除 | 请求对特定家属解除禁止 | 同法第81条(请求依职权变更) | 近亲属与案件无关时 |
| 等待起诉或公审后再申请 | 证据收集完成后重新申请 | 同上 | 起诉前申请被驳回时 |
申请时需要准备什么?
证明家属与案件无关、会面不会影响证据的材料。具体包括:家属的身份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外国人为护照、户口本、出生证明等及其日文翻译)、家属关于不谈案件内容并遵守警察署规则的承诺书、会面目的的说明(例如告知家中情况、商量工作和住所等)。如需用中文会面,还应说明可安排翻译在场。
什么时候申请更容易获准?
起诉后、相关人员的取证完成后,获准的可能性较高。起诉前,检察官往往以侦查尚在进行为由反对。但即使在起诉前,对年迈父母或未成年子女等明显与案件无关的家属,也可能获准部分解除。被驳回后,情况变化时可以再次申请。
外国人家属申请时要注意什么?
需要提前准备亲属关系材料的日文翻译,并考虑会面语言。家属从中国来日时,签证和在日停留时间有限,最好在来日前由律师先行申请。会面时如用中文交谈,警察署可能要求翻译在场,因此应事先协调。本所可安排中文专职翻译或中国律师陪同。
常见问题
准抗告需要多长时间?
通常在提出后数日内作出判断。由于家属在等待,律师会尽快准备材料提出。
部分解除获准后,可以随时会面吗?
只能按照警察署一般的会面规则(平日、时间和次数限制、警察在场)会面,并且只限获准解除的家属。
朋友或公司的人可以申请解除吗?
可以申请,但与案件有关联的可能性越高,越难获准。通常近亲属更容易获准。
申请被驳回后还可以再申请吗?
可以。起诉、取证完成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可以再次申请。
条文依据・出处
-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07条第1项、第429条第1项第2号・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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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渡国际律师事务所由同一位律师一贯负责外国人的刑事案件和入管程序。可前往日本全国各地警察署会见,中文会见由本所中文专职翻译或中国律师陪同。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5日 / 执笔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登录号59077)